建设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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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钢筋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甲方与业主方(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部分的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XXXX3号地块(3、4、5、6号楼、地下车库)-钢筋制作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

第二条、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工作内容

1.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XXXXXXXXXX3号地块(3、4、5、6号楼、地下车库)以甲方指定的施工范围为准。

2.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2.1XXXXXXXX3号地块(3、4、5、6号楼、地下车库)以甲方指定的施工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各种类钢筋制作安装工作;

2.2以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全部钢筋制作安装施工项目:

包括施工图中所有基础、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工程、屋面及楼地面等的钢筋放样、制作、绑扎、连接(直螺纹、电渣压力焊、对焊、电弧焊、绑扎连接等)、预埋件埋设(钢结构预埋件除外)、钢筋接头连接,止水钢板焊接机安装,施工缝处理,塔吊、施工电梯或物料提升等设备基础的钢筋制作安装、场区运输安装绑扎,配合甲方原材料卸货(根据材料需求);措施钢筋(含梯子筋、马凳筋、支撑筋、定位筋、垫块)的制作、安装、再利用;钢筋原材的卸货、整理、场区内调配、集中堆放、安全标识牌挂设,钢筋试件取样及制作等。

2.3钢筋制作安装各类施工方案和专项方案由甲方编制,乙方需对方案中涉及的主要施工措施内容进行审查和建议;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施工方案乙方因无条件执行。

第三条、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XXX年XX月XX日,甲方若需要对此作出变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XXX年XXX月XXX日,最终以建设单位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最终以建设单位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周、旬、月计划完成当旬当月的施工任务,除国家政策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等)原因外,无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本合同工期不做任何条件下的调整。

具体奖罚措施见甲方下达的旬、月计划表。

(有节点工期要求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签发的节点工期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延误进而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索赔及造成甲方的其它一切损失由本合同乙方承担。

第四条、工程质量

乙方所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必须达到所属类别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乙方所施工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检验合格率为100%。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竣工验交总评必须达到合格。

第五条、劳务费的计价和支付

1.计价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具体为地下部分(±0.000以下)700元/每吨(以设计量作为用量上限控制,钢筋下料加工单作为计量依据);地面以上部分(±0.000以上)45.00元/每建筑平方米。

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所(应)投入的全部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内双方均不调整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

2.计量

(1)以甲方确定的施工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其中特别约定如下:

A.建筑面积以建筑结构外墙外边缘为界计算建筑面积;

B.外墙保温、装饰层等外墙结构以外的构造层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C.突出外墙的飘窗、装饰线条、构造板、结构板、装饰构件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D.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内阳台计算全建筑面积;

E.建筑内层高≤1.5米的夹层、设备层、管线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F.出屋顶设备层、楼梯间无论总高度是否超过3米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它构架结构(花架、装饰架、混凝土构架、单坡屋面层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G.室内梯间均按同层住宅层高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同层涉及多层休息平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H.钢筋以下料加工单作为计量依据,其用量不得超过施工设计图用量,超出部分的价款(钢筋材料价款+钢筋制安费)由乙方承担。

(2)所计工程量必须是经甲方质检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且由甲方报业主批复计量后的工程数量。

最终由甲方人员按照业主批复计量为乙方办理相应的验工计量计价。

(3)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待业主批复甲方后,甲方按业主批复的工程数量在乙方计价中相应予以增、减。

3.计量款支付

全程按节点申报及拨款:

3.1各栋号建四至七层楼板结束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施工达到建设单位预售节点),当期付款按同期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在2日内支付;

3.2施工至主体1/2(17层楼板)处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当期付款按同期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在2日内支付;

3.3主体封顶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当期付款按已同期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在2日内支付;

3.4二次结构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工程剩余价款在六个月内付清。

3.5未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50%产值比例支付,完成下一个节点后将该点之前的付款补齐至70%。

后续节点之间的付款仍按50%,待下一付款节点再补齐至70%。

4.分包工程结算款

最终结算价款以双方共同审定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但不能高于业主与甲方办理的最终结算中对乙方完成部分的确认金额。

若本工程需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并对乙方所实施工程部分确认了审减金额,则乙方对甲方超付部分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担保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要求,为确保农民工的正当权利得到保护,甲方每次给乙方计量时,按当月计价总额扣除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工程完工后,若经甲方核实,乙方确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甲方将在一月内退还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经甲方核实,乙方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乙方未发放的甲方有权暂缓与乙方办理结算或者直接代乙方向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并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出现前述情形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的代付行为和代付金额并配合完善诸如付款财务手续、补开专用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若不补开专用增值税发票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安全要求和职业健康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业主、监理、项目部和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其雇佣人员的安全文明培训,杜绝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机械、车辆事故的发生。

若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安抚伤者及家属情绪。

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部分按甲方80%,乙方20%分别承担医疗费用差额,医疗费以外的费用均有乙方足额自行承担。

若因乙方单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因乙方违章施工引起火警、火灾的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当确保其雇佣的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符合总包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禁雇佣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施工疾病的人员;乙方应当确保其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4.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乙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

甲方有权按照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等工作。

(2)负责开工前工程技术、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交底。

(3)负责委派质检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监控。

(4)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进度滞后,甲方有权高于合同单价或原单价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价款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并负责保护成品。

乙方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2)乙方不得将分包项目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应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甲方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乙方必须服从业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对工程技术、安全各方面的检查和有关要求及决定。

乙方未严格按照业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的指令内容执行的,造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具罚款或处罚通知的,其相关罚款或处罚金额由乙方支付(甲方可从应支付的劳务费中直接扣除)外还应当按照5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须在所承担项目开工前提前三天上报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及机具,逾期不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乙方超耗、浪费、未妥善保管、未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导致材料、机具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除需按原价(包含材料及设备价款、运费等甲方支出的费用)赔偿外,还应当按其原价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对于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乙方应当配合协调其他施工方,不得造成损害。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负责赔偿,并应按照修复费用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必须完成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履行质保期间的质保义务,否则由甲方就乙方施工工程缺陷和质保期间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且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计量款或者质保金中扣出双倍的修复费用。

(7)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甲方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各类检查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违约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乙方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甲方有权另寻第三方来完成此项作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与乙方解除分包合同。

(10)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完工的,乙方不得拒绝抢工。

由于乙方未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乙方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乙方拒绝抢工或未按抢工方案组织抢工的,导致提前完工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未按要求提交抢工方案的,视为乙方拒绝抢工。

(11)乙方应当保证其劳务作业人员不得有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指参与人员或者受影响人员多人以上,或者向不特定对象表达诉求的事件,例如拉横幅、发传单、集会、静坐、游行、断水、断电、扰乱施工秩序、围堵办公场所、围堵政府机关、集体向政府机关表达诉求等。

(12)乙方应当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3)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向业主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且甲方认为可以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甲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乙方应予以配合。

(14)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联系方式

1.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以下人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收件地址作为接收对方文件的人员和方式,任何一方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甲方指定人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收件地址:

乙方指定人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收件地址:

第十条、验收与交付

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有作业规范要求的,乙方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甲方的作业规范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劳务作业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乙方拒不整改或者返工的,甲方有权自行整改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2.甲方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乙方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

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劳务作业实际完工日期以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3.甲方与业主方就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

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甲方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现场清理

1.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甲方。

乙方应当于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甲方指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2.乙方履行清场义务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事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履行清场义务时应当确保不破坏、污染环境,同时,乙方清理出场的物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约定、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洒、倾倒。

3.乙方拒不清理或者逾期仍未完成清理的,甲方有权寻第三方进行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同时,因相应物品堆码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毁,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形象宣传

为保证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满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乙方必须配合做好甲方企业形象宣传工作,并按甲方体系认证标准要求,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使本工程确保达到优良工程,争创精品工程和绿色品牌工程,确保甲方企业外部形象的树立和市场的稳固。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甲方加盖公章予以授权、确认的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包括甲方工作人员)针对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的结算、对账、合同解除、排除或者限制或者减免甲方权利、为甲方设定或者增加、确认义务(债务)所作之认可均不具有代表(代理)甲方之效力,对甲方无约束力。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并确保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

除工期顺延外,乙方放弃索赔任何费用。

3.针对乙方的某项违约行为,甲方不提出索赔或者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权利的,仅是对自身合同权利的单次自由处分,不具备类推适用之效力,不代表乙方的违约行为得到甲方的认可,也不代表对乙方的同类违约行为均不予索赔,更不代表本合同对相应行为的约定存在变更,违约行为的违约性质及责任亦不发生变更。

4.本合同针对同一情形既约定违约责任也约定赔偿的,同时适用、累加计算。

如果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超过实际损失,则超出部分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和预期利益损失赔偿,合同双方对于超出部分是否产生实际损失、损失额度、预期利益额度,均无需证明。

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保全担保费等)。

5.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索赔:

(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乙方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2)乙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甲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乙方为提交资料的,视为乙方无索赔依据。

6.乙方承诺: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从未授权(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乙方对此完全知悉,并确认从未向任何单位(个人)支付过履约保证金。

无论此后乙方针对履约保证金提出何种款项收支凭据,且无论该凭据对款项性质作何记载,均与甲方无关,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与之有关的费用主张。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的;

(4)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10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10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5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甲方需要解除本合同的。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问题,甲方有权处以元的罚款,并责成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工期不变;对于施工中造成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甲方将视情节和后果,无条件的没收全部或部分的质量保证金,解除本合同并责令乙方在七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劳务分包作业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并要求乙方另行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退还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3.乙方交付的劳务分包作业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负责整改。

且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连续两次不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退场,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退还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每出现一次,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退场或者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拒绝与乙方办理结算。

即便甲方同意结算,最终结算价仅按照按乙方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0%办理结算。

6.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存在高估冒算,且其高估冒算的工程量超过审减后确定的工程量的10%的(含本数),乙方应当按照审减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双方因结算审减发生诉争,则以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程量计算高估冒算的比例。

7.甲方发出的指令、通知、函告、扣款单等文书被乙方拒收或者退回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8.因乙方原因导致投诉(例如投诉当事人向甲方投诉、向建设单位投诉、向行政机关投诉等)事件发生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导致甲方受到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及组织等有关主管单位的处理或者处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导致甲方被列为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案件的被告(被申请人)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

出现前述情形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业主方、监理方对甲方的要求,无条件适用于乙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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