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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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电建[1995]50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
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一: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第五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
第六条 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它应当具备能力是: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技术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等。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承包活动的企业。
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
工程承包与施工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或施工承包,也可将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质条件的企业。
第九条 施工承包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承包的企业。
它应当具备的能力是工程施工承包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承包,也可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分包,还可将所承包的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火电、送变电、水电施工承包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定级、核定工程承包范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建设部组织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向电力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三、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证明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七、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电力部审批;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由各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
第十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副本四本。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应当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第十三条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无论资质状况如何,其资质等级均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按其自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承包活动。
第二十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
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的同时,它专业工程承包范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或《中国电力报》上登记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及工程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实行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上发布。
其中一级企业资质公告由建设部发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并且连续两年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率达30%以上并获两项以上省、部级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综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或缩小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扩大承包工程范围,根据所完成的代表工程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应及时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等原因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6月。
第三十八条 资质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三)资质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指标),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扣发资质证书3~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停工、罚款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扣留资质证书、罚款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令其停工并处以罚款。
由此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工程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参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和其它行业从事电力(火电、送变电、核电常规岛及新能源发电)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含勘察)证书后,方可承担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章 资质证书和资质标准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分为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两种;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电力勘察设计是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合一的行业,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的工程设计证书(包括勘察)。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技术力量、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以及勘察设计资历划分。
分级标准由建设部统一颁发。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级标准执行建设部建设(1992)434号文颁发的《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跨行业申请建筑、通信等其它行业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申请通用的工程勘察证书,执行建设部颁发的相应行业的分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发电、送变电两个专业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发电工程或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发电工程按承担机组的高限划分为200MW、300MW、和600MW及以上三档;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50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或220k(330k)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单机容量12MW及以下机组发电工程110k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丁级单位可以承担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勘察设计。
首次承担证书允许的高限工程勘察设计时,要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咨询。
第三章 勘察设计资质审批
第七条 申请工程设计证书(包含勘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业配套、固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计划、经营、财务、技术、质量管理人员;有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必备的标准、规程、规范、定额等资料;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相应的从事电力工程勘察设计的资历和业绩,完成的设计成品和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电力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三)达到所申请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与其承担任务相应的注册资金(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丙级30万元、丁级20万元)及章程。
第九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分支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确需单独领证者,视同独立的机构对待,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70%的技术骨干必须是有当地户口的固定人员,轮换人员仅作为补充力量;
(三)有当地银行帐号,财务上独立核算,单独纳税。
第十条 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学会或协会等群众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单位,不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一条 甲、乙级设计单位组织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成立的集体设计事务所,由设计单位负技术经济责任的,可以不另申请设计证书,而使用该单位的证书。
如单独申请证书,其技术骨干必须配备30%以上的中青年。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由电力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批;乙级由电力部电力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丙、丁级经省电力局初审通过后,由地方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或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审批。
甲、乙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
丙、丁级由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盖章发证。
第十三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资质的申请表,按隶属关系上报并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电力部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所属单位由网局或直属省电力局签署意见,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由部归口管理的司局签署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申请单位的证书等级和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四条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其它行业甲、乙级资质的,由电力部送交建设部转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资质审查意见后,按规定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
在副本中由发证单位写明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其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2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
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四章 收费资格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七条 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和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经过收费资格认证,符合收费条件的,才能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经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对外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
否则,均属非法经营。
第十八条 收费资格证书分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两种,均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
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合一的单位仅颁发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包括勘察)。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做到人、财、物与主管单位划开,不再领取事业费,经济上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93]122号文件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不再享有国家核拨的事业费;
(四)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申请收费资格证书,需具有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设计机构并允许对外承担任务和收费的文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独照章纳税,并有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收费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收费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件和证明。
收费资格随勘察设计资质同时申报和审定,按勘察设计证书管理权限,分别核发收费资格证书。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勘察设计资质的管理由电力部归口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电力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和监督等日常工作。
各持证单位应定期向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报送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人员情况,勘察设计任务完成情况及经济收支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电力部每年对持证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
对其中确实具备升级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等级。
发现不具备收费条件或违反收费规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升级或扩大勘察设计范围时,应先就一项工程提出升级申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发给临时升级通知书。
丙、丁级单位申请升级的要经省电力局初审后,报省级资格审定委员会。
其中,承担大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咨询,主要设计原则要双方共同商定,初步设计文件要经咨询单位审核盖章,施工图一级图纸要有咨询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签字。
当临时升级承担的工程项目经实践考验证实已合格,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正式办理升级手续。
临时升级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要求承担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条件落实情况、发证后设计力量变更情况等。
第二十六 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质凭证和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未经批准不得越级或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
第二十七 条两个或几个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级别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不能与无勘察设计证书和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作风不正,勘察设计质量长期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证书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在封面上注明资质证书的行业、等级和证书编号,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部门,首先要核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如需申请资格证书,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
第三十一条 仅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没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勘察、设计任务,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更不得进入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对违反规定收取的勘察设计费,应全部没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查及发证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本办法的规定和行业分级标准,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和索贿、受贿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发证部门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否则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违反本办法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予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电力工程授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设备成套工作,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电力设备成套市场,为电力建设项目法人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服务,保证电力建设计划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火电、水电、输变电建设的设备成套单位。
第三条 在电力工业部设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领导小组并下设资质审查办公室,负责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 凡承担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电力部资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第五条 电力设备成套工作是具备资质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投标中标,根据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计划,设计及工程进度,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保证电力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的一项经济技术组织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和委托,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了解工程技术经济要求和设备需求情况。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协同设计单位搞好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分析。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衔接,组织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的招议标并落实成套设备订货。
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和订货合同,组织供应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合同交货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技术、质量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
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条件
第六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质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应有合法的法人代表;
二、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注册资本,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资质证书等级
第七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质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