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管道供应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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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管道供应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管道供应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术语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01[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102[管道燃气]——以管道(瓶组)输送方式向居民及企事业用户提供之燃气气体,其中包括(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103[管道燃气业务]——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合同价格机制之规定的价格向居民及企事业用户提供之管道燃气及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104[燃气管网]——指本合同确定特许经营范围内一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管道、支线管道、庭院管道、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及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105[合理利润]——依据当期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106[全成本定价]——以为恰当履行本合同特许经营业务义务所发生之全部费用之和作为乙方成本应得之合理利润相加之和而确定燃气价格的燃气定价法则。

107[实质性竞争]——构成当期或将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燃气业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连续或不可恢复的业务明确减少的竞争行为。

108[成熟市场业务]——按当地市场化水平无需政府补贴而具有经营利润的经营项目。

109[恶意违约]——故意违反本合同特许经营目的与原则的行为。

110[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事件。

111[天然气利用工程]——是指利用或通过改造利用现有燃气管网向居民或企事业用户提供天然气作为燃气的工程。

112[天然气置换]——为用天然气替代对现有燃气用户提供的燃气而进行的相关工程和服务变化。

113[衍生服务]——指乙方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期间,从事的由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但又不属于特许经营业务范畴的辅助性业务。

11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期满经特许经营者申请而获得特许经营权延期。

115[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管道燃气设施。

116[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居民区由该区居民以各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

117[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进入用户表后部分。

118[用户公用管道燃气设施]——庭院管道燃气设施除所有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以外的部分。

11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⑴上午7时到晚上7时造成2000户以上用户用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4小时以上;

⑵在其它时间造成20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显著减少8小时以上;

⑶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_小时以上;

⑷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12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爆炸燃烧、着火、燃气泄漏以及管道燃气设施紧急利用等。

其他在本协议中出现的需要加以定义的术语

第二条特许经营目的与原则

201特许经营目的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甲方授予乙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及乙方实施特许经营之目的是为——居民、企事业及一切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优质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供气、运行和服务。

20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并付诸履行本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城市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

2、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使所有用户获得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供应与服务;

3、有利于经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

4、有利于——燃气事业的长远发展和燃气规划的实现;

5、有利于燃气供应、运行、服务的安全;

6、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长期、连续、稳定供应。

第三条特许经营权及授予

301特许经营权

本条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企业管道燃气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和规定范围内,特许经营人独自占有该项的经营权,特许授权人不再将其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

其他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利用和侵害该项权利。

302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合同(协议)签署之日起授予乙方本合同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权,经营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管道燃气业务(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303特许经营履约保函

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为《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专项用于特许经营企业违约和事故处理等项目的费用支出;其中运行维护保函按(1万燃气用户以下的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为20万元,1万燃气用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为40万元,5万户以上的特许经营企业保证金为100万元)标准提供;其中事业发展保函按当年发展工程总概算的30%提供;须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的全部文件;凡用于特许经营企业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的支出部分,特许经营企业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甲方补齐履约保函金额的文件;《合同》终止特许经营履约保函终止。

305特许经营授权书

甲方于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乙方发放《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并以适当方式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期限及延续

401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合同(协议)201规定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计__________年。

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02期限的连续计算

除非甲方乙方另有商定,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乙方经营业务及股权的任何变化,不影响特许经营权期限的计算。

403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延续

特许经营权期限可以延续,延续期为年。

但延续不得超过次。

404延续的提出时间

特许经营权期限延续之申请,由乙方于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年提出。

不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特许经营权将于其期限届满时终止。

405延续的决定期

甲方应当于乙方特许经营权期限延续申请提出后的年内做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预期没有作出决定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延续特许经营权期限年。

406延续期间的合同效力

特许经营权期限获得延续的,本合同效力覆及延续期间。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501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合同(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止。

(附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图示)

502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扩展

本合同(协议)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拓展,因规划区域扩大而扩展,在扩大区域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合同(协议)第501条款(特许经营权的地域范围)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503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本合同(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为:

⑴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经营天然气、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掺混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运行、抢修抢险和用户的维修、收费、服务与管理;

⑵天然气的利用与发展;

⑶与经营管道燃气其他相关的服务项目。

504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的增加

特许经营权期间,任何构成对503条款规定之业务之替代、实质性竞争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出申请后二十天内予以安排双方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合同第503条款(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后实施;超出时限,视为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和继承

601不妨碍使用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制度,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但本合同(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602内部使用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可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控股(持有51%的出资额或股份)的从事燃气业务且符合特许经营的全部准入条件规定的公司或子企业,经报甲方同意后予以备案;乙方应继续承担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

603不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资本运作

除非乙方不再被国有股控股,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的任何资本运作不影响乙方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之燃气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和质押

701特许经营权得以转让、出租和质押的情况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经过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702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经甲方批准而发生的特许经营权及/或相关权益有转让的,本合同中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租赁

801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

甲方对特许经营前及其间由甲方,包括甲方所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所有权。

乙方对特许经营前及特许经营期间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所有权。

802更新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

特许经营期间,除非原投资者投资,乙方对自行投资更换改造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所有权。

803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

居民区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由该区居民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由该区居民享有所有权。

通过协商由乙方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由乙方所有。

804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

特许经营期间,基于本合同第十条1001条之规定,乙方对本合同801条中甲方享有所有权之管道燃气设施享有使用权。

乙方对自行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拥有当然的使用权。

居民区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无能力和管理条件的,居民区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委托乙方管理。

由乙方承担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权的责任。

805更新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

乙方投资对801条中甲方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更新改造部分的管网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乙方对居民区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委托乙方管理的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原则是谁出资谁所有。

806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

特许经营期间,居民区使用该区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接驳乙方提供的管道燃气,但除非影响该区居民正常使用庭院管道燃气设施,乙方有权依照——管道燃气规划或依照城市管道燃气管线铺设合理性要求串接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该区居民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因无能力和管理条件而将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的,该区居民享有燃气设施的永久使用权。

807所有权行使限制

甲方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对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处置,包括转让、抵押、托管等。

808管道燃气设施的处分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非经甲方批准,不得处分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设施权属。

809管道燃气设施的租赁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租赁给乙方用于本合同规定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租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无需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与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相同。

租赁费区别不同性质每年按净资产的5~6%,乙方于每年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向甲方支付管道燃气设施租赁费。

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已投资建设运营的全部市政管道燃气设施的租赁、转让给乙方用于本合同规定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由乙方与资产所有权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与建设用地

901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

⑴建设市政项目,由建设方同步投资配套建设的市政燃气管道;

⑵由乙方投资建设为满足用户需要而在已有市政道路下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

⑶由乙方投资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更换和改造;

⑷用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应由用户或由开发商代为投资建设;

⑸上述第⑴、⑷款所述投资,也可由甲方或用户与乙方通过协商由乙方投资建设;建成后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委托乙方使用及维护和保养。

902管道燃气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项目,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税费。

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和抵押。

第十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使用、维修及更换

1001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及使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对所享有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使用权及接受委托的管道燃气设施负责管理和使用。

1002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及更换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维修和更换的具体情况、时间和费用等内容。

乙方对乙方租赁甲方的管道燃气设施和乙方自行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更换。

用户共用燃气管网由乙方管理和维修;其用户共用燃气管网的更换由乙方组织,由用户或开发商代为承扣更换费用。

用户共用燃气管网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的,由乙方承担庭院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责任,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居民用户自用燃气管网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换,并承担安全供气的责任,发现漏气等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理;乙方应当与自行负责的用户签订书面协议。

乙方组织管道燃气设施更换工程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施工建设。

1003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时间

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合理使用寿命,到期后由乙方组织进行更换。

城市管道燃气设施提前更换或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网安全评估和论证,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居民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提前更换或延长使用须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1004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换费用

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居民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经常性管理维修费用按该类设施固定资产折旧的一定比例列入燃气价格。

用户自用的管道燃气设施一般性管理和服务经核算列入燃气价格,维护、保养、维修、更新由用户向乙方报修,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用户按有关标准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具体方法可讨论)

乙方对居民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可以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收取费用,具体方式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价格机制程序确定:

⑴方式一:

与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维修费一同计入燃气价格,即乙方在向用户收取用气费的同时即收取用户平均分摊的管道燃气设施更换费;管道燃气设施更换时,用户不再向乙方支付更换费用;

⑵方式二:

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换费不计入燃气价格;在用户共用管道燃气设施更换时,先由乙方垫付更换费用,更换后乙方自更换次月起分12个月,按照用户装表容量折合居民用户平均分摊管道燃气设施更换造价逐月在居民用户燃气缴费帐户中扣回,期间乙方不向用户收取利息等费用。

用户共用燃气管道设施无偿移交给乙方所有的,由乙方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设施的更换,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设施的征用、收回及补偿

1101管道燃气设施征用及收回

甲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收回管道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1102条、1103条规定的补偿。

但甲方不得将征用或收回的管道燃气设施用于本合同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经营或另行设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

1102征用补偿

甲方征用乙方特许经营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向乙方补偿下列两项费用:

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征用前整个管道燃气网络所能提供的供气服务能力和实施而进行的投资;

2乙方因此而给付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1103收回补偿

甲方向乙方收回属于甲方所有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甲方应向乙方补偿乙方因此而给付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

第十二条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占用

1201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120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建议此项在用户供用气合同中签订)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提供方便。

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对用户不给予配合和提供方便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燃气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与通知

1301报告监管部门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气,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监管部门。

1302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如果出现第119条中所述工程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303通知用户

乙方应当在开展影响用户用气工程作业前24小时直接通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

1304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乙方可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监管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1305其他措施

如供气连续中断48小时以上的,乙方应采取其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应讨论)

第十四条抄表与气费收取

1401抄表与气费收取

⑴用户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表计量数为依据。

计量表采用的铅封规格必须获得有执业资格检测机构的认证。

⑵乙方应按燃气计量表的计量数定时向用户收取气费,收费时间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⑶乙方应实行抄表到户。

抄表方式可以采用入户抄录或利用安装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抄录燃气计量表。

⑷如因用户家中无人致使乙方无法抄读计量表数的,乙方可通过在用户户门上张贴通知的形式告知用户;用户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张贴通知后十天内未与乙方联系的,乙方可按先前相同时期的用气量向用户记取气费、并可在下一次抄读计量表数后予以调整。

⑸用户提供给乙方收取气费的银行帐户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帐户上的资金不足导致乙方收款失败,乙方可通知用户在5天内到收费的银行存款或向乙方营业网点现金交款。

用户在银行存款的,乙方在7天内向用户第二次收款。

造成乙方当月气费无法收取的,乙方可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或与用户的约定向用户计取滞纳金。

⑹因用户原因连续两个月未能收取气费的,乙方有权终止向该用户供气,直至结清欠款。

⑺用户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法用气行为时,乙方有权拒绝供气。

1402燃气计量表检验

⑴除现行的规章规定的定期检验外,乙方可在任何其认为有必要时对用户计量表及其附属装置进行查验。

⑵用户可随时提出对计量表进行查验的要求,可由乙方或检测机构进行查验。

如查验结果认定是准确的则应由用户承担其相应的查验费用;如查验结果认定是不准确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查验费用。

⑶因计量表不准确而出现错误时,用户的用气量应按以前相同时期的用气量计收气费,或根据用户的可比特征用类比法进行计算。

⑷乙方在纠正其收费错误时,应考虑气价的变化因素。

⑸如先前的错误收费使用户利益蒙受损失时,用户可于收到收费单据后三个月内向乙方提出纠正要求,经乙方核实后退回多收气费;如先前的错误收费使乙方利益蒙受损失,用户应补交气费。

1403智能预付费计量表使用

鼓励乙方采用智能预付费计量表计收取气费,并依据1402的要求进行燃气计量表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燃气价格

1501燃气价格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物价局核准的管道燃气统一销售价格。

1502燃气价格调整

政府对燃气价格实行监管。

其价格定价和调整方案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⑴燃气价格定价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能源、促进发展及社会承受力的原则。

⑵首次定价和经营性价格调整,按第1504条程序审批;

⑶对上游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顺价调整制度,由于上游燃气价格调整,由物价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在三个月内完成价格调整;

⑷燃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乙方可依据季节性和用户用气量大小等因素相应向下调整,调整标准、对象和时限向物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

⑸物价部门实行定期审价制度,设立成本资料数据库,每年对成本组织审计;对收益率水平由物价部门会同监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利润水平、银行利率和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考核,必要时报市政府确定,予以调整。

1503价格构成

燃气价格由燃气购入成本、燃气输配成本、销售维修服务成本、经营管理费用(即企业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所有税费)、利润组成。

但不应包括产权为用户的管道燃气设施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列如燃气价格。

利润是指乙方的合理收益,燃气价格按固定资产值收益率计算,收益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五年期基准利率上浮20%至40%。

1504价格调整程序

燃气价格指定或调整,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⑴由乙方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制定程序,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甲方或物价部门根据有关价格法规直接提出定价、调价方案;

⑵物价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

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⑶物价部门应在做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并至少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⑷物价部门会通监管部门拟定价格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方案形成后按定价权限和范围上报审批。

上报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⑸价格方案批准后,由物价部门向公众、经营者公布,在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告,并组织实施。

1505民用分类与计量单位

可按下列标准分类:

⑴民用用户;指使用天然气作为日常生活燃料的居民家庭用户,含居委会管理自用气用户(经营除外)、居民分户燃气采暖用户。

⑵商业用户(不含燃气采暖锅炉和直燃机采暖用气):

指行政事业单位用户、部队营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宾馆、饭店、旅馆业、餐饮业等为城市社会公共服务的燃气用户。

⑶工业用户:

指以燃气作为生产燃料或原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不含属于城市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内的燃气用户和热电联产用户)

⑷采暖用户:

指专门从事使用燃气采暖提供服务单位的用户,包括锅炉及直燃机采暖用户。

⑸制冷用户:

指夏季专门从事使用燃气空调制冷,提供服务的单位。

⑹汽车用户:

指以燃气作为汽车动力,从事运输及管理活动的单位。

(特指压缩天然气母站用气)

⑺热电联产用户:

指从事在高压取气的集中发电、供热、制冷三联产的大型用户。

乙方应根据供气区内不同用户分类,严格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

对于供气区内同类用户采用相同气价收费。

收取气费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

第十六条供气和用气安全

1601燃气安全

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和燃气供应、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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