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724163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北京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巩固拓展“质量工程”和“创新工程”建设成果,提升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和加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高〔2012〕2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培养项目建设以促进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突破创新;丰富内涵,共享资源;分类发展,彰显特色;提高质量,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进一步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中的中心地位,加大教学投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优化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培养项目包括专业建设、本专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高职学生培养、国际交流合作、教师教学促进、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等七个方面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专业建设项目指支持高校分层次、分类别地开展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推动专业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群建设项目:

支持高校间同类专业或相近专业之间的合作,建立合作建设机制,深化专业建设内涵,形成专业集群合力;

2.专业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支持高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学校优势学科,优化专业结构,强化优势特色专业,发展新时期国家急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及紧缺专业,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专业综合改革项目:

遴选部分专业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专业发展重要环节的综合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人才培养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六条本科生培养项目指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等方面对本科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有积极作用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科课程改革项目:

支持高校进一步完善本科生课程体系和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评价方式,改善教学效果,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2.实践教学改革项目:

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内创新基地、校外人才培养基地等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开展实践教学综合改革,促进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

3.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

支持大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活动,带动广大学生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

4.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

开展大学生竞赛活动,促进相关学科改革与发展,通过对竞赛的组织、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支持,着力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5.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项目:

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继续支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建设,鼓励高校开展多院系联合或全校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6.教学改革促进项目: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立项与研究,引导高校广泛开展教育观念和教学工作大讨论,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试点,增加学生自主选择权,提高学生责任意识;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项目指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着力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建设项目:

逐步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

鼓励高校与科研院所、中关村园区企业联合共建产学研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

开展博士一级学科课程体系建设项目,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研究生创新活动项目:

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着力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举办高水平研究生学术论坛,拓展研究生学术视野,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

3、优博促评项目:

以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抓手,引导博士研究生围绕学术前沿和社会经济需求开展研究,营造注重质量、追求卓越、勇于创新的浓厚氛围,提升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八条高职学生培养项目以促进高职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通过提升院校办学条件,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校企深入合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改善高职院校实训基地相关环境,加强实训项目开发与实训课程建设等实践教学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有力支撑;

2.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引导高职院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积极引进国际职业资格证书项目,加强实践能力培养;

3.高职学生技能竞赛项目:

以技能竞赛为平台,推动高职院校专业教学内容与行业发展同步,加强校企、院校、教师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升高职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

4.教学改革促进项目: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立项与研究,引导高职院校广泛开展教育观念和教学改革。

第九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指鼓励和支持北京高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

探索建立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生新模式,支持北京高校优秀学生到国外知名大学交换学习,支持高校聘请国外知名专家、学者为本科生授课,促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

2.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项目:

支持高校开展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拓宽研究生国际视野;

3.国内外合作办学项目:

探索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模式,支持高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

4.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

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向拟来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或在京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支持,积极推进北京市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快速发展,提高首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5.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

向北京市属高校选派的赴国(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支持境外学习费用,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大批高层次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十条教师教学促进项目指充分发挥知名教授、团队传帮带作用,吸引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名师建设项目:

评选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及“知名导师”获得者,并支持其开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研究,鼓励名师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当中;

2.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支持老中青搭配合理、教学效果明显、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市级优秀教学团队,开展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3.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项目:

紧密围绕创新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支持导师开展广泛深入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

4.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高校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并面向本校教师组织开展教师培训、教学改革、研究交流、咨询服务;

5.校外名师讲学项目:

开展校外名师讲学计划,支持市属高校从国内外聘请优秀教师、学者为本校学生讲学授课,为本校教师传授教学经验,提升本校教师教学整体水平。

校外教学名师范围为:

⑴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团队带头人,省部级(含)以上精品课程主持人,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第二完成人,省部级(含)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部级(含)以上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主持人,省部级(含)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主持人。

⑵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育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军事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创新团队”主持人;“863”、“973”计划以及各类国家级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主持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一级演员、国家一级编导、具有特殊成果的民间艺人、艺术领域有杰出成果的专家;省部级(含)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国人部发(2008)32号、京中医科字(2011)177号);国家翻译机构译审;大中型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教学资源建设与共享项目指通过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教学共同体建设,并促进优秀文化成果在高校乃至全社会的推介,实现区域内的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协调发展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资源共享平台项目:

建设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等方面的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和完善资源内容和范围,展示北京高校先进教学理念、丰硕的教学成果,为学习者自主学习提供优质资源;

2.精品教材建设项目:

支持高校持续开展优秀教材的建设,重点在于对高校现用教材的修订,对新学科及专业教材的整体开发,提高电子类教材的应用配套水平,建设面向北京高校的立体化、公益性教材,为高等学校课程建设和教师、学生提供优秀教材的选用、配套支持服务;

3.教学质量保障建设项目:

建设北京高等教育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完善北京高等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建立学校自我质量保障机制基础上的分类评估、多元化评估制度,推进北京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4.文献资源建设项目:

支持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博士点学科专业主文献库等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提升图书馆对教学科研的文献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5.高校博物馆联盟项目:

建立高校博物馆联盟,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博物馆在满足教学科研服务的基础上向社会免费开放,促进高校博物馆的学术研究。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发展项目是指通过支持北京高校就业中心、创业教育中心建设,打造就业特色工作品牌,进一步加强高校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创业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持续提升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水平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北京高校“就业特色工作”建设项目:

总结、凝练各高校就业工作成果,遴选出一批基础好、发展有潜力的工作项目进行重点建设,主要包括就业队伍建设、就业调查研究、就业课程建设、就业咨询指导、就业引导、创业教育、就业市场建设、信息化建设、就业帮扶和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就业工作项目,从而打造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就业工作品牌;

2.创业教育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北京高校就业中心大力开展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帮助基础较为薄弱的高校加快建设,促进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继续提高,从而整体提升北京高校大学生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水平,促进高校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支持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市教委、高等学校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十四条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分配预算、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项目预算、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及时做好项目总结、验收以及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等工作。

第四章项目申报立项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项目分立项评审类和立项备案类项目两类。

评审立项类项目是指市教委提出人才培养项目的工作要求,由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委组织评审后正式批准的项目。

主要包括:

专业综合改革、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与课程体系建设、优博评促、国内外合作办学、教学名师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精品教材建设、北京高校“就业特色工作”建设、创业教育示范中心建设等项目。

备案立项类项目指高等学校结合已有的建设基础,在市教委相关项目指南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具体项目内容、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群建设、专业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本科课程综合改革、本科生科研训练、大学生学科竞赛、教学改革促进、研究生创新学术活动、高职实训基地建设、高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职学生技能竞赛、国内外联合培养本科生、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来华留学奖学金、境外学习奖学金、校外名师讲学、教学资源共享平台、教学质量保障建设、文献资源建设、高校博物馆联盟等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评审立项类项目申报立项程序为:

1.市教委发布工作通知;2.各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申报项目;3.市教委组织项目评审并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学校;4.项目所在学校组织填报项目经费申报书;5.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批准立项实施。

评审立项类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市教委人才培养工作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要求;2.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二)备案立项类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市教委发布项目指南;2.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指南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相关建设项目申报书;3.项目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申报书报市教委备案;4.经市教委备案后,学校填报项目经费申报书;5.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立项实施。

备案立项类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规划;2.具有项目建设规划周期和年度工作计划;3.年度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详细,可执行;4.立项项目必须绩效目标明确。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人才培养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经费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学校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中期进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

项目负责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为项目所在学校在职人员;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项目所在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规划、论证、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及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经费和预期目标。

项目所在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2.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3.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的项目申报书)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市教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人才培养项目建设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所在学校应按程序向市教委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项目所在学校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后向市教委报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市教委人才培养项目相关项目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市教委可以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市教委人才培养项目相关项目等处理。

第六章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项目由市教委和项目所在学校分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随机检查和年度检查。

项目所在学校负责项目年度检查,可采用项目组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也可实地检查。

年度检查结束后须将学校年度检查总结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一般为1~3年。

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

项目所在学校负责备案立项类项目的验收,可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或实地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完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市教委负责评审立项类项目验收,项目组填写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委。

市教委可视情况采取实地验收或专家审核的方式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照项目类型有所侧重;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结果将由市教委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项目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科学数据库、项目报告档案,按照市教委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和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和数据库等,均应标注“人才培养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2008年颁布的《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