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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文件文件doc

[新@*版#&版]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文件

[新版新@版&^]

湖汽院发〔2015〕5号

----------------★---------------

关于印发《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2015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在吸收学院二届五次教代会代表意见并加以修改的基础上,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印发通知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共印5份

附件: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5年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新@%新版#^]

为贯彻人事部、财政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06年59号)文件精神,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在《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4年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对学院现行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作进一步调整,以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一、指导思想

㈠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构建和谐校园,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按岗位责任大小参与绩效分配。

㈡致力提高高技术含量人员的收入。

体现“三个倾斜”:

向教学一线倾斜、向关键技术岗位倾斜、向重大责任岗位倾斜;并重点向工作责任风险性大、岗位代替性差、知识技能要求性高的岗位倾斜。

㈢保证教职工工资总额适当增长,调整绩效工资结构。

二、基本原则

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是学院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则与内容直接影响和引导教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和参与学院管理的积极性及工作质量。

因此,学院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在充分体现学院的管理思路的同时,还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具体地说,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㈠“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在牢固树立绩效意识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四个公平,即:

外部公平(绩效工资水平与人才市场价格接轨)、内部公平(绩效工资水平与职位体系相对应)、个人公平(绩效工资水平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程序公平(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㈡“优化机构、定岗定编”的原则。

学院根据发展的需要,实行定岗、定编、定责、定薪。

[新*#版&%新]

㈢“以岗定编、同岗同酬”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岗位系数[新~&*#^版]

㈠岗位的设置

岗位的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效能、优化结构”的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将学院所有岗位分为两个系列:

行政系列(含党政、教辅及后勤)、教学系列(含教学秘书、教育专干、专职督导员、专职辅导员、专职心理咨询师),教学系列为学院的主系列。

各系列按不同的职务、职责、任务和要求分等级设置,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设置在学院的主系列和专业技术工作一线。

㈡岗位及岗位系数[新&版~#@版]

1、行政系列

岗位等级

原系数

岗位系数

各档次基本条件

备注

四级(副厅级)

3.6

3.8

院党委书记、院长

五级(正处级)

一类

3.0

3.2

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工会主席、院纪委书记

二类

2.4

2.6

正处级调研员(指副处级干部提拔改非)

六级(副处级)

一类

2.4

2.6

院党委委员、院长助理,系部主任

二类

2.3

2.5

行政部门中层正职

三类

2.07

2.27

副处级调研员

七级(正科级)

一类

2.1

2.3

系部副主任

二类

2

2.2

中层副职

三类

1.8

2.0

主任科员

八级(副科级)

一类

2.0

2.1

系部副主任

二类

1.8

2.0

科长

三类

1.62

1.82

副主任科员

九级(科员、工勤人员)

二类

1.45

1.70

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关键性管理岗位。

要求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素质好

1、行政管理人员转正后,凡工龄未满5年,在二、三类岗位者下浮执行四类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在四类岗位者下浮执行五类岗位绩效工资,在五类岗位者下浮执行六类岗位绩效工资。

2、凡工龄满5年的行政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某类岗位上但未达上岗条件者,执行低一级岗位系数。

三类

1.35

1.55

专业技能有一定要求的管理或辅助性、基础性岗位。

要求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类

1.2

1.4

专业技能有一定要求的辅助性、基础性岗位。

要求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有一定专业技能

五类

1.05

1.25

可代替性强的岗位。

要求有中专(含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六类

1

1.2

普工

见习

0.8

1

2、教学系列

岗位等级

原系数

岗位系数

备注

理论课教师

教授

3.0

3.2

1、专任教师系列包括:

理论教师、实训指导教师。

2、其他正高指非高校教师系列的正高职称。

3、其他副高指非高校教师系列的副高职称。

 

其他正高

3.0

3.1

副教授

1.95

2.15

其他副高

1.7

1.95

讲师及相应技术职务

1.5

1.70

助教及相应技术职务

1.3

1.5

教员

1.1

1.3

见习

0.9

1.1

实训指导教师

高级技师

1.7

1.9

1、实训教师指专门从事学生实训指导未取得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学人员,实训教师技术等级以人事部门颁发的证书并被学院正式聘任为准(以学院聘文时间为准)。

2、有教师职称的实训教师其绩效工资系数可按理论教师系数执行。

无职称或无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实训教师:

工龄在15年及以上其绩效工资参照高级工档执行。

工龄以15年为标准每少5年,其绩效工资在高级工的基础上下浮一个档次。

技师

1.5

1.7

高级工

1.35

1.55

中级工

1.2

1.4

初级工

1.05

1.25

见习

0.8

1.0

四、岗位的确定与岗位系数的变更

㈠岗位的确定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的聘任由上级部门确定。

副处级以下干部的聘任由学院党委行政确定。

2、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执行所聘任的行政系列绩效工资标准;系部专任教师、教学秘书、教育专干、专职辅导员、专职督导员、专职心理咨询师等岗位执行所聘任的教学系列绩效工资标准。

3、岗位的变动由系部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经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㈡岗位系数的变更

1、由于职务、职称、岗位变化而变更绩效工资系数的,从学院开始聘用时间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职称绩效工资系数。

2、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或学校认可的其他系列专技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在按质完成好其本职工作情况下,鼓励到系部兼课。

行政人员每周兼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节,在完成学院规定的额定兼课量(年额定兼课量标准为:

中层正职30个课时、其它中层干部40个课时、一般行政人员50个课时)的前提下,全年按“就高原则”享受其相应职称的绩效工资;且必须按系部教师要求进行考核,完成的所有课时量一律按超课时额外计算报酬。

3、工勤技能人员,在取得所从事工种或相近工种的人事部门认可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工勤技能等级并经学院聘用后,可在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档位上分别上浮0.1、0.2、0.3的系数(最高不超过二类岗位系数)。

通过劳动局考工定级取得所从事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等级证书,且达到省人事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工作年限、考核合格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在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档位上分别上浮0.05、0.1、0.15的系数(最高不超过二类岗位系数)。

(工勤技能技术等级任职年限以省人事厅技术等级评定文件为准)。

4、经学院同意并通过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取得的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教师,按省人事部门文件规定,达到同级高校教师职称任职资格条件(含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学历、工作年限、教师资格证、继续教育、科研等条件)并被学校聘用后方可享受其相应职称待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以省人事厅职称评定文件为准)。

5、迟到、早退、旷工以及各类请假引起的绩效工资变化按照《教职工考勤条例》(株职院人﹝2011﹞9号)和《教职工奖惩条例》(湖汽院发﹝2014﹞15号)执行。

五、绩效工资的发放

在完成学院各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以及相应的教研教改、科研、教育等工作任务后,按以下原则发放绩效工资。

㈠教职工绩效工资组成及标准

1、教职工绩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

岗位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绩效工资。

2、教职工个人岗位绩效工资=职级工资+10元*工龄+基数A×岗位系数,基数A=1700元;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每年按12个月按月发放。

3、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由学院按系部、行政部门、中层及以上干部三类分类拨付给各二级部门。

系部和行政部门按人均6000元拨付(其中聘用人员按人均3600元拨付),中层及以上干部按人均9000元拨付。

考核绩效工资纳入到部门二级核算总经费中,由各二级部门自主制定考核分配方案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年终考核后在总额内控制发放,学院不再审批、发放教职工的任何加班工资。

在系部支付完岗位绩效工资和超课时费后,系部考核绩效工资在剩余部分发放,人均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中层及以上干部考核绩效工资由学院党委另行制定考核方案进行统一考核,二级核算及二级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与中层干部的考核挂钩。

㈡设立目标管理奖。

学院将依据部门年度考核情况分等级向部门发放目标管理奖,由各部门依据个人绩效目标考核等次进行奖励。

中层干部的目标管理奖由学院考核后统一发放。

(具体发放标准见湖汽院发﹝2014﹞19号)

㈢未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专任教师,按其完成教学工作量任务的百分比决定绩效工资数,扣减额为(未完成工作量/额定工作量)×年绩效工资总额。

㈣教职工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核算,组织人事处审核后于次年初多退少补。

六、超工作量津贴[新*#版版@~]

超工作量津贴是指对专任教师超额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超额课时和非专任教师超额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超工作量所给予的劳务费用。

专任教师的超工作量津贴以超课时津贴计算,非专任教师的超工作量津贴以超工作量计算。

[新版版~^@新]

㈠超课时津贴的计算[新版新~&版@]

专任教师当年课时超过360节后的课时为超课时,超课时津贴标准如下:

[新%版~&#新]

职称

基本标准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级

其它

单位(元/课时)

40

35

30

25

20

行政兼课人员和外聘教师的课时费标准按其职称对应的上述超课时津贴标准发放。

[新^版*#版新]

㈡专职辅导员的超工作量津贴的计算

专职辅导员的基本工作量及超工作量由学工处负责按株职院办﹝2009﹞21号文件核算。

专职辅导员的月超工作量津贴=(所带学生人数-210人)*6元/人;

㈢行政系列人员超工作量津贴的计算[新版~%新#版]

1、此处行政系列人员指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以外的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2、学院行政系列人员超工作量总津贴Z=专任教师全年超课时费总额×60%;

行政系列超工作量津贴单位标准B=Z÷学院所有行政系列人员的岗位系数之和。

部门行政系列人员超工作量总津贴C=行政系列人员超工作量津贴单位标准B×部门行政人员岗位系数之和。

3、部门行政人员的超工作量津贴由学院整体打包给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制定考核分配办法,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单位考核结果兑现。

㈣超工作量津贴的发放

学院各类超工作量津贴按年结算,由各有关部门造表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七、特殊岗位(人才)津贴

为进一步鼓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和关键岗位的人员积极进取,努力工作,特就具有以下职称或学历人员设置特殊津贴。

具体项目津贴标准如下:

[新~&版*@版]

序号

特殊岗位或职称项目

标准(元/人·月)

备注

1

教授

1000

1、按12个月计发;在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并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2、同时具有以上津贴项目两项及以上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津贴。

2

其他正高

800

3

博士

500

八、绩效工资发放的有关说明

㈠新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且无相关职称的专任教师按助教档执行绩效工资,转正后经系部、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考核优秀的,按讲师档执行绩效工资;新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专任教师按副教授档执行绩效工资。

[新版%^@&~]

㈡中小学(含中专、技校)系列高级职称人员:

纳入中级职称档发放绩效工资(其中男教师满55周岁,女教师满50周岁以后按其他副高职称发放绩效工资,从下年度元月1日开始调整)。

㈢中小学(含中专、技校)系列中级职称人员:

纳入助教档发放绩效工资(其中男教师满55周岁,女教师满50周岁以后按中级职称发放绩效工资,从下年度元月1日开始调整)。

㈣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在担任管理员同时完成行政人员相应兼课量并负责实训设备管理、维护维修者,执行教师岗位相应职称绩效工资标准;在担任管理员的同时负责实训设备的维护维修岗,执行三类绩效工资标准;只负责实训室的日常管理的实训室管理员执行五类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休产假人员在产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暂按职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的40%+工龄工资进行发放;待产假销假后,再按正常上班标准,从生育津贴中核发。

㈥退休职工原则上不返聘,但因学校工作需要返聘的行政管理人员享受其返聘前所在岗位绩效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但不发放退休津贴;专任教师原则上不返聘,但可作兼职教师,享受其它兼职教师同等待遇。

㈦学院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继续教育与培训中心的绩效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各中心可对本方案作适当调整,制定相应的绩效工资方案,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实施。

㈧调入调出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岗时的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进行核算发放。

㈨工龄工资每年公历1月1日调整。

[新~@^版&*]

㈩受学院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者,其绩效工资视其处分等级按学院奖惩条例执行绩效工资;受刑事处分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停发其绩效工资。

九、其他说明

㈠教职工全年按10个月发放工作餐费220元/月·人。

㈡本方案仅适用于全院正式在编在岗、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在中专部任教的在编员工原则上按此方案执行,但工作量及工作质量需按中专部标准考核。

㈢本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14年颁发的绩效工资方案废止。

㈣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㈤本方案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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