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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制度

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区供用电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供用电管理中,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三条、供电处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后报公司审批。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供电,其它用户供电处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与用户协商确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第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新装、外供和转供用电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申请,由供电处受理用户申请并负责供电条件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草拟供用电合同,经供电处审核后报机电管理部审批,外部用户需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授权供电处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

第七条、各单位外供、转供用电,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对驻煤矿(厂、处)以服务为目的且属于其它公司的内部单位,由电网接入点管理的矿(厂、处)统一供用电管理和电量划转或转交,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并对各单位消耗电量进行考核。

2、,因就近接入电网,但不属于服务煤矿(厂、处)的用电单位,应该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交电网管理接入点的矿(厂、处)签署意见,报供电处和机电管理部审批后汇报公司领导。

供用电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能计量,将所发生电量划转一并交付供电处。

3、对公司专项、基建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用电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签署施工期限,交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确定供电方案,报机电管理部批准,并按照电表计量按月交纳电费。

4、对驻矿(厂、处)服务的外委施工队伍,其用电由矿(厂、处)的机电科室审批,报本单位的机电领导批准后接入本矿(厂、处),如施工队伍在本矿(厂、处)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要将该施工队伍停止供电。

如果需要继续供电,则必须按照新增外部用户到公司办理用电审批手续。

5、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申请,由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并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经供电处和机电管理部审批,汇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签定供用电合同,双方要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费计量与交纳。

6、对已经形成的外供、转供外部用户的单位,要通过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在地方供电部门具备向该用户供电的条件后,矿(厂、处)应及时将该用户转移至地方供电部门供电,如用户不配合改接负荷,则对其加收基本电费,收费标准执行各省物价部门标准。

7、严禁通过公司内部电网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外供、转供用电,严禁对接入用电可能造成电网污染的负荷外供、转供用电。

8、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电费收取标准执行本公司现行电价之规定,实施差别电价。

第八条、各用电户必须加装用电计量装置,供电处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电价和用电量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增收和减免。

第九条、供电处应建立健全电费抄、核、收人员的管理办法,报公司企管部、机电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用户用电设施建设

第十条、各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矿区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用户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及本公司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新建、大修及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统一由供电处电气试验中心试验,无试验报告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地面高压开关、井下变电所内高压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或审核由供电处负责,各单位必须向供电处提供详细的变电所负荷分配、变化情况和最新的供电系统图,经供电处审核后进行整定,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保护定值,负荷变动时应及时向供电处反馈信息,由供电处适时进行保护定值的调整。

第十四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机电管理部、供电处审核。

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容量;

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节能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情况说明;

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9.继电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布置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13.供电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供电处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

以便用户据以施工。

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处复核。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处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十六条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内部用户按照公司电网整体设计,采用集中补偿的方式;外部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应为0.90以上。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处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本公司供电处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7.停送电联系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

8.供电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第十九条、供电处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

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

第五章供用电设施维护分界划分

第二十条为确保矿区正常供电,有效维护供用电有关设施,保证供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维护分界划定:

公司内部专线用户

架空线路:

统一由供电处或专业化服务队伍负责维护管理。

电缆线路:

以变电站墙体或院墙墙体为界,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

向井下供电的箱变,钻孔及以下部分由生产矿井负责维护管理,地面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

公司外部用户

电缆馈出线路:

以变电站配出开关与电缆的连接部为界,开关下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刀闸以上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电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

穿墙套管馈出线路:

以穿墙套管与负荷侧导线的连接处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

架空线户外开关出线:

以开关线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

多用户线路以干线分支点为界(并沟线夹或电缆连接处),其中干线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包括分支点),支线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专用线路是指从供电处变电站供电馈出的专有用户的线路,对于公司内部属于专用电缆线路的供电设施,根据用户维护能力情况,公司统一划分职责。

第二十三条、接入地方电网产权属于本公司的供电设施,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有委托外单位维护管理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生活小区维护分界划定

生活用电系统由物业或生活服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维护分界点同上述公司外用户。

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维护管理协议。

生活用电系统包括:

矿区地面供水、排水、供暖系统、道路、照明、办公楼、各类住宅、商业网点、自行车棚、停车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的高低压供配电系统以及由该系统引出的其它用电负荷。

第二十五条与各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公司所属其它单位应与转供电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以上划分原则明确双方维护分界。

第二十六条与各有关用户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设施,确保安全、可靠、正常供用电。

第二十七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维护范围确定。

维护范围属于谁,谁就承担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但维护单位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二十八条供电处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供电处应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实行预防性检修,减少因设备故障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

第三十条供电处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遇有紧急检修需停电时,供电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事故断电,应尽速修复。

第三十一条供电处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公司机电管理部、总调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闭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第三十三条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处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⑴人身触电事故;⑷电气火灾;⑸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⑹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供电处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赴现场调查。

第三十四条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处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用户不得擅自变动;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三十六条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处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公司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整改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未经审批,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第七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第三十七条供电处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但该表所示读数不得作为计费依据。

第三十八条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处负责办理(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处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处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

第三十九条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用户负担。

第四十条临时用电的用户,必须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第四十一条供电处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

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明原因。

用户认为供电处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处提出校验申请,但应按上月用电量先缴清电费,供电处应在七天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电能表确实存在误差,按实际误差计算退(补)电费。

第四十二条供电处应当按公司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

第四十三条供电处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供电相关的其他债务。

第四十四条、对外部用户应预收电费。

第八章供用电合同

第四十五条供电处(矿井)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1.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2.公司批准的供电方案;

3.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4.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协议;

5.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十七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供电处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2.擅自使用已在供电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处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

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1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九条供电处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处应报请公司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计划用电与节约用电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实行计划用电,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用电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生产任务,每年11月底上报下年度用电计划,由机电管理部、财务部、供电处共同审核后,财务部下达综合电耗指标。

第五十一条、供电设备与用电设备必须相匹配,各单位应合理安排生产,避免设备空载运行。

第五十二条、合理装置无功补偿装置,提高功率因数,供电处管理变电站应使功率因数补偿至0.9以上。

第五十三条、对矿井用主扇、主排水系统等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根据工况及时调整,做到经济运行。

第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随着推进距离的变化,根据电机的容量和实际负荷,及时调整驱动电机个数,尽量使胶带机满负荷运行,加强胶带机的日常维护,保证托辊转动灵活。

第五十五条、变配电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缩短供电半径,减少线路损耗。

各单位在照明方面应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采用合理的控制方式,减少照明开灯时间。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技术。

第五十七条、供电处应经常了解用户的生产情况,掌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和单位产品电耗等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用户用电档案,为电力统一分配提供依据。

第五十八条、供电处和用户都应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用户应编制节约用电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处应督促、检查、帮助用户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一章、电网停送电制度

第五十九条为了规范供用电双方的停、送电操作程序,使停、送电手续规范化、制度化,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消除停、送电过程中出现的人为责任事故,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供电系统中运行的变、送、配电设备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在检修电气设备或线路时,需要变电站(所、室)开关停、送电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停电检修应在电源引出变电站(所、室)办理工作票,本公司所属的地面变电站属供电处管理,井下变电所由所属矿井管理,其它地面变、配电所(室)按现有责任划分管理。

第六十二条正常检修工作

1.下列情况应属于正常检修:

a.需停电调整设备保护定值;

b.需停电检修架空线路、电缆线路;

c.需停电搬运、移动设备;

d.需停电更换电缆、调整母线、调整刀闸;

e.需停电调整变压器分接开关;

f.需停电改变设备接线方式;

g.需停电进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

h.需停电进行设备大、中、小修;

2.正常检修时,检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手续,经许可后方可工作,严禁无票工作。

3.值班人员、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许可关,不办理工作票的任何检修申请值班员均有权拒绝操作,坚决杜绝无票操作。

4.检修单位需检修设备或线路时,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93条要求:

当用户管辖的线路要求停电时,必须得到用户工作负责人的书面停电申请方可停电。

5、办理工作票时应一式两份,并经供电处(或变电所管理单位)认可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字后(工作票签发人每年由本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合格后报供电处),由检修单位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一式2份送停电变电站办理许可手续,一张工作票只能填写一项工作任务。

6.变电运行人员收到工作票后应认真审核工作任务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设备情况,如有疑问可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如正确应向调度申请,并根据工作票所列内容填写好操作票(如工作票填写不合格,值班人员可要求申请单位重新填写,直至合格后方可执行)。

7.调度下令(无专职调度员的单位,须经变电站负责人下令)后值班运行人员方可进行倒闸操作,停电后经验明确无电压,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再次检查所做安全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票一份保存在变电站内(无人职守站,工作票保存在变电站运行管理部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作。

7.计划性检修,由检修单位将工作票在工作前一日送交变电站值班员,临时性检修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交变电站值班员。

8.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到变电站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变电站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

9.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工作现场有无遗留物,指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并清点人数,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到站内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经双方签字后工作票终结。

已终结的工作票双方各保存一份。

10.工作票终结后由值班人员向调度汇报,调度(无专职调度员的单位,须向变、配电所负责人汇报)下令,恢复设备原运行方式(双回线路供电单位,可根据用户申请,由调度确定设备运行方式),值班员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内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了所有安全措施,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电话停送电。

11.具有有载调压能力的变电站,由于电压高、低需调整时,用电单位可向供电处调度申请,由调度统一指挥变电站进行电压调整。

第六十三条事故状态下的抢修:

1.下列情况应视为事故状态

a.危胁人身安全,如:

直接触电、间接触电、电弧伤人等;

b.危胁设备安全,如:

设备着火、电缆着火、导线断线、严重设备缺陷等;

2.事故状态下,可不办理工作票,应按照事故处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停送电联系人向调度说明事故原因和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调度应做好记录或电话录音。

3.调度根据事故性质,下令变电站拉开事故开关,变电站值班人员应将调度命令记入运行记录内。

4.事故设备如需检修,必须由调度下令,按照“安规”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检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5.发生人身触电、电缆着火、开关爆炸,在开关未自动跳闸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变电站值班员说明情况,值班员根据用户反映情况,立即拉开事故开关,并及时汇报调度及有关领导。

6.系统内因运行方式改变,需紧急限电时,由调度根据实际情况,按紧急限电顺序表下令。

第六十四条工作票办理

1.所有检修工作均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应使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工作票,其它自制格式的工作票,一律视为废票,值班人员拒绝执行。

2.“工作票”应由供电处(或变电所管理单位)认可的检修单位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任务、工作班成员、工作班组及计划工作时间,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安全措施,送交需停电变电站办理许可手续。

3.各用户需停电检修,工作票签发可由停电检修单位经供电处(或变电所管理单位)认可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送停电变电站办理许可手续,或地面用户也可直接到供电处办理工作票签发手续。

4.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作票签发人:

a.工作必要性:

b.工作是否安全;

c.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d.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工作负责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c.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e.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f.工作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工作许可人:

a.负责审核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b.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c.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d.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值班长(值班负责人):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十二章电网调度管理

第六十七条供电处所属各变电站电气设备的调管由供电处电力调度指挥中心调管,并负责与鄂尔多斯电业局、榆林供电公司、忻州供电公司协调电网的运行和操作,其他各单位所属电气设备的调管由各单位调度调管。

第六十八条、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气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发挥本系统内供电设备的能力,保证有计划地供给系统用电。

2、使设备按照额定的技术参数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安排运行方式,使设备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4、各单位应制定防误调度措施,确保调度准确无误,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5、负责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业务联系。

第十三章煤矿井下供电管理

  第六十九条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第七十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第七十一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七十二条供电处必须每年测量一次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并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测试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各矿。

  第七十三条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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