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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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Word格式.docx

4.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

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

5.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带小孩。

6.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其他人员。

新进实验室的研究生前3个月不得上机操作,3个月见习期后,会使用仪器设备,方可独立上机操作。

发现仪器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损失轻重适当赔偿修理费。

7.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8.为了净化环境,实验室实行全封闭运行,全体人员换鞋上班。

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开窗,不得在室内喷洒各种杀虫药液和其他挥发性有味药物。

9.实验室钥匙为进入各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

钥匙的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

领钥匙时要向办公室缴押金,离开实验室时,凭钥匙取回押金。

各室的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半年以后,由课题负责人作保,方可持有钥匙。

作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10.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设施等(课题组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等)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

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

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11.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

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

不得乱扔废纸、污物。

不得向下水槽乱扔、乱到废弃物。

12.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分室制订的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处罚。

(二)剧毒物品管理办法

1.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根据研究任务和使用数量,各个分室须提出年度、月份等采购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采购人员统一购买。

2.各个分室所使用的各类剧毒物品必须健全完整的账目,应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入库等,以确保库存剧毒物品清楚确切。

3.各类剧毒物品,应按性质分类贮存(一般分为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类),不得混放。

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4.各分室使用的剧毒物品应有专人保管,存放剧毒物品的药柜应坚固、保险,要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登记。

5.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防火安全规定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2.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3.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

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电工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接电源。

4.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隔离。

使用电炉、酒精灯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5.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6.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厨内进行。

7.实验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

8.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和课题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好门窗。

(四)安全保卫制度

1.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

2.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人人重视做好安全防患工作。

3.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应检查仪器电源、自来水笼头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

4.实验室各房间的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5.各个分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患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安全存放。

6.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五)门卫制度

1.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属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凭证出入,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2.外来人员来本室联系工作,须向门卫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并登记,由门卫工作人员通知本室有关人员接待。

3.本室工作人员夜间进入实验楼必须登记。

4.实验楼内不得大声喧哗,严禁吸烟、乱丢杂物。

5.门卫工作人员有权阻止下列人员入内:

(1)衣冠不整者;

(2)无证件和无正当事由者;

(3)未成年者。

6.出实验楼携带物品须向门卫工作人员说明物品名称、数量及去向,自觉接受检查。

7.实验室楼早上七点开门,晚上十点三十分关门。

夜间上班者严格执行出入时间登记制度,不登记者对一切事故(含偷盗)必须承担责任。

(六)对外接待工作条例

1.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对外宣传、搞好国内外横向联系,加强友好往来的重要窗口,必须做好必要的接待工作。

2.凡需来实验室访问、参观、学习的校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员,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实验室方可接待。

校内系、处、院等直接来实验室联系参观学习等,实验室原则上不接待。

3.对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情大方,礼貌待人,又要做好按国家规定的保密工作。

4.在接待工作中,如有必要,应当做好接待记录。

(七)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1.研究方向

将常规方法和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研究探讨作物遗传改良领域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根据我国作物品种改良的现状和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加强作物遗传改良的应用基础研究的同时,向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延伸。

瞄准世界科学前沿,分别从分子水平、细胞水平、个体水平和群体水平的不同层次研究作物的遗传行为,为作物遗传育种提供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和新品种,主要侧重于下列研究工作。

(1)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研究杂种优势的遗传基础,作物重要基因的定位、克隆及遗传转化,分子标记辅助选择育种。

(2)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评估作物种质资源,研究作物品质性状、抗逆性状、产量性状,及其遗传机理,探索新的育种途径和方法,选育新品种。

(3)利用细胞工程与遗传操作技术,克服远缘种间有性杂交的障碍,发掘、创建新的种质,提供育种所需的中间材料。

2.申请须知

(1)与上述研究方向有关的国内外科学家自愿来本室从事研究者,可向本室索取申请书,填写后寄送本室,由学术委员会审批获准后,可得到实验室经费资助。

(2)来本室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

实验室可免费提供住宿和其他生活需要。

(3)自带经费与课题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亦可来室开展研究,酌收实验与材料费以及生活设施费用。

(4)获准来本室工作者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由本室提供经费的研究成果本室与客座研究人员原单位共享。

成果的发表须经本室同意。

自费客座研究人员成果的所有权由双方协议决定。

(八)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与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对外开放实验室。

为了加强对开放课题和客座人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的科研质量,特对来室工作的客座人员及其开放课题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1.来实验室做开放课题的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

2.开放课题经费可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

3.申请开放课题,首先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

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来室工作。

4.来室工作的客座人员应是开放课题申请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一个课题限一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换人。

5.客座人员来室后,应及时与开放课题负责人讨论课题执行计划及仪器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开始执行。

6.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经所依托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更改。

7.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依托课题组负责人协商处理。

8.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送交经依托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9.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其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10.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的课题管理和各种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

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11.客座人员来室工作期间,免费提供住房,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他人,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12.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13.课题研究结束后,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评定时的归属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本管理意见与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同发给来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遵守执行。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则

1.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分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原则上不对社会开放和开发性服务。

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

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设施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3.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新进室的研究必须先见习三个月,在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4.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

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5.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一十)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的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办法:

1.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考虑到个人的实际收入与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价格较高的事实,凡当事人损坏仪器设备、设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与所在课题组共同承担。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后凡能维修使用,当事人和课题组按实际维修费额度分别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维修费在300元以内(含3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300元以上,当事人只赔偿3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2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4.仪器设备、设施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5.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室外人员使用,如果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各分室与课题组,必须加强管理,保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一十一)实验室台面费收取办法

由于实验室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进室的工作人员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适当采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经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科研人员按月收取台面费,收取办法如下:

1.经实验室核准并报学校审批的实验室固定与校内兼职人员,每人每月收取50元(在实验室不占有工作室或工作台面的不收台面费)。

2.进入实验室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和最后半年不收台面费,其余时间,每人每月收取50元。

博士研究生,按学年时间扣除1年,其余每人每月收取50元。

博士后按学年每人每月收取50元,只在实验室做部分工作的研究生,其下限时间按半年收取,此类研究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3.经实验室审批自带经费来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自进室之日起,校外每人每月收取200元,校内每人每月收取100元。

4.双方联合申请并得到经费资助的国家各类课题,对方人员来室做工作一段时间,台面费按固定人员标准收取。

5.由实验室开放课题专项经费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不收台面费。

6.为了加强台面费的收取工作,每学期开始,各课题组或各分室必须到办公室登记在室工作人员名单。

凡未登记的人员不能进室工作。

7.所收取的台面费,一律转入实验室运行补助费,作为日常开支之用。

8.本办法将从一九九七年九月开始执行。

人员类别

固定

人员

校内兼职人员

研究生

博士后

自带经费客座人员

硕士

博士

校内

校外

收费标准

元/月·

50

100

200

(一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1.为加强我室同国际上的联系,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使我室的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跻身国际前沿,高效利用国家基金委下达我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基金委国际合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专项经费只资助本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和在职博士生,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

中青年科研骨干优先考虑。

3.专项经费原则上以资助合作研究(包括出国合作研究及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室合作研究)为主。

4.专项经费只资助国际旅费,其他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5.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6.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室的审批制度执行,申请者先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作研究协议书,由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7.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掌握使用,审批时注意相对平衡。

8.凡得到专项经费资助的人员,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外事制度,按期回实验室。

9.每个得到资助的人员,回室后必须递交合作研究的工作报告,并在半月内向实验室全体人员汇报在国外的研究工作。

(一十三)访问学者基金管理与使用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教技[1999]5号、150号和153号文件精神。

为了管理和使用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学科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开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

特制订访问学者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实施办法。

1.按照访问学者基金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的原则,访问学者基金统一归口于实验室帐户管理。

2.基金仅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国内考察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3.根据上述第2条精神,结合我校和武汉地区的生活标准,其中国外访问学者每月生活费按实际情况确定,校外访问学者每月生活费800元,校内访问学者每月生活费300元,住宿费每月40元。

上述费用由课题组直接支付,其余费用按文件精神执行。

4.根据上述第2条和第3条精神,实验室提取3%的相关费用用于访问学者所需的公共开支,其余经费按6:

4两次下拨到访问学者所依托的课题组。

第一批经费,待访问学者到实验室后立即下拨60%;

第二批经费,待访问学者按计划完成自己的课题研究,写出详实的研究报告上交实验室,实验室学委会审查合格后下拨40%。

5.访问学者所依托课题组必须加强对基金和访问学者的课题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访问学者本人必须亲自完成其研究课题,除不可预测的情况外,其他人不得顶替。

凡基金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的课题组,实验室将收回下拨基金,并取消该课题组访问学者基金申请资格。

6.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并注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以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byVisitingScholarFoundationofKeyLab.inUniversity”),其抽印本报实验室集中后送基金办公室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访问学者属侵权行为。

7.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奖。

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本办法解释权在实验室。

(一十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1.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

其中实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DNA、RNA、质粒、各种标记、菌株、种质资源、植株(包括悬浮细胞、器官、组织)种子、转基因材料、各种育种材料等。

3.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4.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5.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向实验室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载本、实验数据(及有关整理分析的结果)及各类实验材料。

确需带走有关数据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备案,且必须按用于上述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返还实验室或自行销毁。

6.研究人员离室后若需继续使用本实验室的实验材料的,应与本室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

因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有关的法律责任。

7.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8.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

(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

(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

(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

(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9.本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

本室的署名方式为:

“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英译NationalKeyLaboratoryofCropGeneticImprovement)。

研究人员毕业、调离本室后利用属于本室职务作品、职务成果产生的成果也应以本室署名。

客座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学研究,本室具有第一署名权,即第一作者用两个工作单位的形式出现,第一单位为本室,第二单位为客座人员所在工作单位。

但下列情况为例外:

(1)本室固定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上又有继续工作的;

(2)客座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也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

以上两项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与本规定第五条相抵触。

10.非本室资助的客座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署达成书面协议。

11.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仅保护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2.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1999年起,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13.本条例适合于自1992年建立实验室之日起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14.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5.本规定所用“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室工作的固定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16.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7.本条例解释权在实验室。

(一十五)学术年会评估制度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各课题组研究工作的管理,在实验室内形成竞争的学术空气以及流动淘汰的原则,经实验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年会评估制度。

1.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课题组,每年都必须向实验室汇报当年在研究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本课题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工作进展,研究工作水平和在国内外所处的位置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设想。

2.配合学术年会评估制度的建立,实验室成立相应评估领导小组,评估小组成员由实验室的校内学术委员和实验室正副主任组成,并具体负责各课题组的评估工作。

3.评估领导小组必须全面、公正、合理、事实求是地对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的方向、内容、在国民经济中作用、学术价值以及在国内外的水平等几个方面进行认真评估,分别按照优、良、不合格三个层次给予定性计分。

4.在上述五个评估指标中,如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应当自动离开实验室。

(一十六)博士研究生研究课题评估指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博士研究生研究课题的质量管理,经实验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生研究课题质量评估指导小组。

各博士研究生课题质量评估小组人选由各导师确定,一般由包括导师在内的3人组成,至少2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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