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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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章程

陕西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陕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1949年,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国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

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政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

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

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

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陕西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国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NORMALUNIVERSITY,简称SNNU。

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

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

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

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学科门类。

第六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学生

第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文献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指导,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听证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无学籍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与受教育者另行约定。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五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及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及本单位领导班子的产生与调整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教师是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相关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高职业素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或退职。

离退休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学校按照国家和本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鼓励、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主持。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组成。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

校务会议须在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学术事务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机构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下列事项: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异议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规划与预算评议、学术评议、学术申诉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相近原则及实际需要设置教育科学学部、人文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与信息科学技术学部等学部,作为学术事务分类管理的评议机构。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与授予职权。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校依据不同学科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中国共产党陕西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依据学校依法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法履行工会职责。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订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学生会、研究生会可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组织开展校领导接待日、列席校务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议等方式,参与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为其行使民主管理、监督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委、行政的下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下设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主体。

学院下设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基层学术组织。

学院、基层学术组织依据章程,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设立、变更、合并或停办,应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学院设院长1人,党委(党总支)书记1人;学校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可设副院长、副书记若干人。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院长、副院长一般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产生,由学校任命。

学校不断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办法。

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院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的专业与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自主组织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依据学校核定的事业编制、岗位要求和聘用程序,自主遴选、确定常规补充师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提名、拟定高层次人才聘用人选;

(五)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负责审批计划内公用经费支出,对取得的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及科研、产业收入等办学经费,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安排和使用;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文献信息资源,提升使用效率;

(七)负责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八)制定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基层学术组织是承担学校及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任务的基本学术单元。

基层学术组织的建设、职责、运行机制等依照学校关于基层学术组织建设的有关规章实施。

第四十九条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行政事务最高决策机构,由正副院长、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讨论党群、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学院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统筹行使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纳部分副教授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由不少于3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不少于1/2。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学术分委员会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分委员会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参加或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院长参加或列席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学术事项;

(二)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受理学术申诉;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经费和资源配置方案等;

(四)对学院重要的改革事项、内部机构设置等提供决策咨询;

(五)评定、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十二条学院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教职工大会对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讨论与本单位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第六章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经费保障体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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