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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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docx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最新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X发〔X〕31号)、《X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X〕25号),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X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立足区情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一)工作目标

到X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X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区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林业局)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14个乡镇79个行政村居的农用地、集中垃圾堆放场及已关停的原钼矿及钼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科学制定X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

X年启动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X年底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X年底前掌握已关闭和搬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X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X年底前,在耕地、林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采矿区及周边、尾矿库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再生利用企业、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及污水灌溉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等区域,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

X年底前,建成监测点位全覆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委)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

建立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农委、卫计委、林业局)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X年底前,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耕地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管控措施。

划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

国土局;责任单位:

农委、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

推行秸秆粉碎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

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渡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国土局、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

严控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

发改委;责任单位:

环保局、经信委)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农产品超标情况和国家关于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X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国土局)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对威胁地下水及饮用水源安全的,须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到X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

8.加强林地、湿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湿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大力保障我区太平猴魁、X毛峰等特色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林业局)

(三)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9.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加快钼矿采选、钼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已搬迁或关停企业原址场地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强化土壤环境风险防控。

X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上述用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X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报备环保局、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及各乡镇)

10.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X年起,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划分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等级,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

11.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规划局、国土局)

12.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需开展风险评估。

国土、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土壤修复,未修复或修复后未达到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

国土局;责任单位:

环保局、住建委、规划局)

(四)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力度

13.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须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须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国土局、发改委、公安分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

1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须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X年起,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

环保局)

15.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

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执行本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等区划要求。

(牵头单位:

发改委;责任单位:

规划局、国土局、经信委、住建委、环保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商务局)

(五)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16.严控工矿污染。

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X年起,确定本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列入名单企业每年需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环保等部门须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污染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须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经信委、财政局)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加强对全区范围内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及试点公园等重点资源开发监控,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矿山开采活动。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

X年起,开展全区重点监管企业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安监局、经信委、国土局、财政局、林业局)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依法依规,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经信委、发改委)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从严监控综合利用和处置产生的废渣去向,切实防治二次污染。

加强工业污染排放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工业污染物有效处理和处置,重点强化对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和排放企业的监管。

到X年,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到X年底,实现全区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和处置的全覆盖。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经信委、工业园区、卫计委、国土局)

17.控制农业污染。

大力推广高效低毒残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控制土壤农药残留,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X年底,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以上。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委、供销社、城管执法局)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分局、市管局、供销社)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开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

X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须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到X年,全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发改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须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安全。

(牵头单位:

水利局;责任单位:

农委)

18.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全面整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优先开展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清理工作。

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升级改造;对服役期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进行规范封场。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到X年,基本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80%,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推进全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再生资源利用。

到X年,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建立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回收机制,强化安全处置与资源再生。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

住建委;责任单位:

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9.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委)

20.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问题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重点做好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按地块风险大小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

X年12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统筹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委、农委)

21.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

推进农业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加强推广应用。

到X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牵头单位:

农委;责任单位:

国土局、环保局)

22.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

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修复。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

加强受污染土壤的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建设规范的消纳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

2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环保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办法,严格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委、农委)

2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乡镇要定期向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区环保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X年起,各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委、农委及各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5.建立地方规定。

根据《X省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及X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办法制定情况,适时在现有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规范中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牵头单位:

法制办;责任单位:

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

26.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固废危废、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改善环境执法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

建立健全监测、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成立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加大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配备专业环境应急人员,添置环境应急防护装备,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经信委、住建委、农委、安监局、公安分局、国土局、林业局、财政局)

(二)强化科技支撑

27.引进、推广、示范先进运用技术。

引进先进运用技术,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典型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应用示范,为X区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管控污染地块风险、实施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等提供技术支撑。

开展点源和面源土壤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阻控等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试验示范,比选储备一批适合X区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

针对X区典型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牵头单位:

科技局;责任单位:

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委、农委、卫计委、林业局)

(三)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8.强化政府主导。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农委)

29.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各级财政统筹等相关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力度。

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

财政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

30.完善激励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

财政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供销社)

31.发挥市场作用。

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

发改委;责任单位:

财政局、环保局)

32.加强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委、农委)

33.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

检察院;责任单位:

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委、林业局)

34.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

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

宣传部;责任单位:

环保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委、农委、文广新局、法制办、粮食局、科协)

(四)落实工作责任

35.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区、乡(镇)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制定和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土壤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牵头单位:

环保局;责任单位:

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委、农委及各乡镇)

36.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

有关企业所在地土壤防治公报要定期向社会发布,严格落实自身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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