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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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宿业规范管理,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闲置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自然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北海民宿发展坚持规范、安全、有序、特色的原则,在丰富旅游新业态的同时,实现我市旅游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   民宿选址

  第四条  新开办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发展规划要求;

  

(二)房屋为城乡居民自有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

  (三)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五)房屋有合法房产证明;

  (六)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新村集聚点或安置区内房屋除外)。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须服从相关发展规划要求,在启动该区域征迁(征收)工作时应自觉停止经营活动,相关部门有权注销所有运营执照。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三章  民宿装修 

  第六条  建筑要求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二)周围无市政管网的,需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消防要求 

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重点做好以下消防措施:

(一)三层以下的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

(二)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

(三)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2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有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

二层以上的民宿(不含二层)在二层以上客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

(四)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五)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内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

(六)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严禁私拉电气线路。

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七)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

(八)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九)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

(十)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

  第八条  卫生要求

  

(一)房间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音良好,房间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房间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房间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

  (三)有茶具清洗消毒专间或区,设有清洗水池、电子消毒柜、保洁柜;有布草专业保洁柜及标识。

  (四)有存放回收脏棉织品的加盖容器。

  (五)客房配备一次性拖鞋。

  (六)有足够数量的清洁工具、毛巾、消毒液和专用存放容器,设低位水池,布草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洗。

    (七)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八)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九)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九条  治安要求

    

(一)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住宿旅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技防监控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室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通过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七)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八)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其他要求

  

(一)给排水设施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并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符合部门规定。

  

(二)民宿周围环境整洁,无建筑、乱堆放、装修噪音污染,无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

  第四章  申办审批

  第十一条  开办申请

 

(一)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或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旅游文体部门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三)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验机制,由县(区)旅游文体部门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一站式审批。

牵头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卫健、公安(治安)、自然资源、环保、住建、农业、市场监督、应急等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

市旅游文体局对核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制定《北海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的营业执照后向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并接受公安、应急、旅游文体、市场监督、自然资源、环保、卫生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要求

  1.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

  2.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3.参加相关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二)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民宿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民宿装修》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治安管理职责

  1.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2.组织民宿相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并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3.制订治安安全责任制,履行治安责任,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4.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登记报备职责

  1.必须严格遵照批准装修方案进行管理,若要调整必须再次申报审批。

  2.相关证照有遗失或毁损,根据各部门相关规定申请补发或换发。

  3.民宿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五)告知和救助义务

  1.营业执照或民宿专用标识应置于门厅或者规定位置处,并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位置。

  2.发现旅客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立即协助就医;如旅客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健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3.提醒旅客注意交通出行等人身安全。

  (六)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2.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3.以纠缠旅客等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4.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5.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

1.旅游文体部门:

负责制定全区民宿发展相关规划;负责制定民宿业产业扶持政策;负责指导民宿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组织民宿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负责民宿的授牌与星级评定工作;负责指导优化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建立民宿评星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民宿信用库。

2.治安部门:

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3.应急部门:

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4.住房建设部门:

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统筹民宿聚集区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6.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指导民宿聚落地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配合做好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审查民宿村发展规划。

对报备的单体民宿的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备案,指导民宿外立面的改造与建设。

7.卫健部门:

负责对民宿卫生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8.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9.农业农村部门:

统筹农业资源整合,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落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民宿年检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机制,年检工作由县区旅游文体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年检报告,报市级旅游文体部门备案。

凡有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可作出撤销或注销民宿经营行政许可;因其他原因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或注销民宿经营行政许可的。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自愿申请市级及以上相关质量等级评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结合民宿年检和日常管理情况,组织开展民宿品质管理综合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宿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健、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各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管理暂行办法,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北海市民宿开办申请表

  2.北海市新办民宿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北海市民宿开办申请表

房屋所有人姓名

从事职业

联系电话

拟开办人

姓名

从事职业

联系电话

民宿名称

(暂名)

位置(村、路)

房屋性质

建造时间

建筑总面积

建筑层数

自有(租赁)

租赁时间

拟建内容

(客房、配

套设施及投入资金情

况)

市场监督部门意见

住建部门

意见

派出所意见

卫生部门

意见

应急部门

意见

旅游文体部门意见

备注

附件2

北海市新办民宿验收申请表

民宿登记名称

负责人

民宿地址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民宿面积

客房间数

床位数

市场监督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月日

住建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月日

派出所意见及盖章:

年月日

卫生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月日

应急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月日

旅游文体部门意见及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格一式两份,民宿经营者、旅游文体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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