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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 摘 要 ] 当前我国商事信用危机的加剧,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空前混乱,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使交易风险更加明显。

守信者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但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竞争极为不利。

建立健全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维护稳定的信用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商事信用调节机制是在整合伦理道德和经济学有关信用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多维的制度性要求。

商法的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行为制度为我们探索商事信用调节机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路径,即为了体现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理念,我们必须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退出市场的全过程来构建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

  [关 键 词] 商法, 商事信用, 调节机制

  一、引言

  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基本细胞。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构成和运行过程中,无论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还是国家的监督管理,都要以为基本依托和重要媒体。

在商事信用的建设中,信用是第一位的,不仅仅是因为具有上述特殊的地位,还因为目前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重建的信用是整个信用建设的重要一环。

是商法上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对的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便是商法的主要内容。

在商事交易中,作为“经济人”追逐的是利润,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又成为对竞争力最大化的需求。

竞争力包括诸多方面,信用也是一种竞争力,守信者在竞争中比其他竞争者占有优势。

 守信带来的是安全,而失信则只能埋下风险隐患。

当信用缺失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时,信用的道德规范已不足以维系竞争所依存的良好的信用秩序。

 “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

” 因此,构建和推行商事信用调节机制已经成为法学界一件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而且从商法的角度构建商事信用调节机制也是建设整个社会信用调节机制的重中之重。

本文在对商事信用进行法理释义的基础上,通过对构建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社会基础和法制需求的实证分析,进一步提出了构建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基本设想,以期能对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建设有所裨益。

  二、商事信用的法理释义

  

(一)信用的伦理学诠释

  信用,首先是一种伦理概念,《辞海》将其解释为:

“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和”诚实不欺,遵守诺言。

”《说文解字》中讲:

“信,诚也,从人言。

” 孔子曰:

“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诚信自古即被视为人修身立国之根本,安身立命之基础。

先秦诸子,百家争鸣,讲究诚实和信用,则为各家所共有。

 孔子主张,讲究信用足以教化民众,进而形成良好风格,使国家强盛。

儒家的信用观是指言而有信,忠诚不二的个人优良品德。

它强调的是忠诚无欺、言而有信,即内在的忠实品德与外在的不欺行为的统一。

法家更是主张要有信用,商鞅说:

“国之所以治者三:

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

”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

”并主张“明主” “重信”。

 对于个人而言,“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对于国家而言,“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

”而远在古罗马时期,罗马人在处理与异邦人的关系中,把信用作为一种核心因素,他们认为信用体现着信任关系,代表着一种保护和保障。

  可见,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着信用方面的浓重道德伦理观。

信用所渗透的领域,小到个人修身,大到齐家平国,所适用的主体也是从个人到国家。

而在当今,诚实守信也被认为是自内而外的行为过程中一种理想人格的存在方式,它要求行为人不欺不诈,遵守承诺,从而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

伦理道德上的信用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其适用范围几乎毫无限制。

同时,伦理道德上的信用也是一种软性要求,由行为人高度的道德意识来规范和支配,其实现要靠人们自身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涵养。

  

(二)信用的经济学诠释

  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和商品交易领域。

在金融领域,信用是以偿本付息为条件的商品或货币的借贷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就是承诺和兑现的总和。

借款人之所以能借到货币或赊到商品,是因为借款人承诺并有能力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该信用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真实的信用承诺和充足的还款能力。

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必要条件,这里的信用只注重兑现能力而不论借款人的道德品质。

在商品交易领域,信用是社会产品分配和交换亦即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其特殊性表现在“有偿有息理论”概括的不完整,它强调的是对时间和空间的调和,是一种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交易行为。

 在经济学理论中,信用是以偿债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特殊经济能力,这种特殊经济能力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而该信任又来自于受信者能在约定期限结清账款,即授信者的授信行为有充足的经济保障,而不论受信者的道德品质、生产经营能力、服务态度与其它经济能力如何。

  (三)商事信用的法学诠释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信用是指出借人对他人借钱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物的偿付能力和可靠性的积极判断”,“是指一个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城的品格”。

[11]《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信用是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

是否以利息形式征收延期偿付的费用,由当事人决定。

”[12]《法学大辞典》中,“信用是指以偿还为条件而由单方面先期付出商品或货币的行为。

”[13]在法学界,学者们以此为基础,注重信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其进行量化、定型化,纷纷提出各自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信用泛指主体经济方面的一般综合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偿债能力、守信程度等方面。

[14] 也有学者认为,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付债务的能力而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

[15] 还有学者认为,信用是对一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16] 综合上述各学者的观点,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是对客观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它与风险成反比。

信用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利益。

同时,信用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是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商事信用是在整合伦理道德和经济学有关信用理念的基础上,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多维的制度性要求。

它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客观偿债能力和主观履约意愿在社会上获得的综合评价。

作为商法基本理念的商事信用,不同与其它信用,其法律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商事信用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

商事信用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通过语言与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内在品质,没有具体的外部形态。

它以当事人心理上的信赖为基础,是一种可以利用的“有价值的资源”,不仅可以用来融资、理财和配置资源,为拥有者带来滚滚财源,而且能够以货币来衡量其价值。

如果说利润是市场运行的一个驱动力,那么信用则是市场运行的另一驱动力。

从商业作风上讲,商事主体“诚信经营的好名声会成为一种强有力的竞争优势。

”[17] 从经济实力上看,偿债能力高的商事主体比偿债能力低的商事主体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更容易争取到市场交易机会。

因此,从性质上讲,商事信用本身已经演化成了一种无形财产,并表现为商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以汇票、信用证和资信文件等为载体的没有物质形态的无形财产利益。

  2.商事信用是人格信用与财产信用的有机统一。

从心理学上讲,商事信用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信任感与安全感。

因此,商事信用的核心是信任。

从信任的基础来看,商事信用具有人格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

一方面,商事信用与商事主体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是商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或能力,是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入场券,第二身份证。

商事信用表彰的是商事主体的人格,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具有明显的人格特性。

另一方面,现代商事信用的基础往往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并以财产信用为主旨,因而,“在现代法律构架下,信用已逐渐从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

”[18]因此,商事信用既包括财产信用,也包括人格信用,前者反映商事主体的综合经济状况,包括商事主体的注册资本额、授信额度、业务范围、经营能力等,后者反映商事主体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作风。

  3.商事信用的信息化和公开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也随之信息化了。

信用的信息化是指信用的可量化性、可配置性。

信用是由一定的信息构成的,并以信息的形式在商事活动中发挥作用。

信用通过资信评估机构将决定信用的各种因素予以量化,形成信用信息。

信用的信息化,必然导致信用从封闭走向公开的后果。

信用信息的公开则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直接目标。

信用的信息化和公开性,大大方便了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识别和运用,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防范交易风险。

  4.商事信用的依附性。

商事信用的依附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事信用对商事主体的依附性。

商事信用专属于商事主体,非商事主体所拥有的信用不能称作商事信用,商事信用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商事主体无法抛弃,也不能与其自身分离而单独出让,只能与其营业一同让与,这就决定了商事信用无法成为独立的交易标的和财产利益。

二是商事主体对有形资产的依附性。

商事信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存在形式,必须依附于有形的资产而存在。

我们判断某一商事主体是否讲信用,就必须调查其已往的行为记录和现实的资产状况。

在商商事领域,“无资产则无信用”,这就决定了商事信用主要表现为一种资产信用。

  5.商事信用的预期性。

商事信用在时间上具有预期性,是一种未来的履行承诺活动。

如信贷、赊销、预付、期货交易、电子商务等,均是以商事信用为依托在未来时间里履行先前承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承诺和履行之间必然有先有后,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

时间差是商事信用产生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时间差,商事信用就无从谈起。

  三、构建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社会基础与法制需求

  

(一)我国商事信用秩序的混乱现状

  我国虽有“人无信则不立”的古训,但当今社会,市场交易行为的主体在利益的驱使下,观念上的东西逐渐显得苍白而无力。

事实已证实了这一点。

在我国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缺失等非诚信现象的出现,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骗税;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欠债不还,三角债、多角债,逃废银行债务;财务失真,作假帐、搞两本帐;假数字、假政绩、报喜不报忧,凡此种种,表明我国出现了“信用贫困”,“信用危机”。

[19] 而我国每年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至少有20XX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XX亿元,大大提高了市场交易中的无效成本。

[20] 有银行的统计资料表明,在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6万家改制,有超过一半的有逃废债务的行为,造成银行大量的呆坏帐,而中小有 %的比例因信用不佳一直贷不到款。

[21] 另外地区信用环境的恶化也已经开始严重窒息当地的经济发展。

数据显示,广东潮阳因信用恶化的原因,在20XX年下半年,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财政收入下降%,外贸出口总额下降%,固定资产投资下降%.[22] 由此可见,商事信用秩序的混乱已经成为严峻的现实,这种现象反过来又牵连到那些守信的商事主体,使守信的成本高于失信的成本,严重地挫伤了守信者的积极性。

信用恶化带来的恶果,即使用百倍的努力也难以消除,它严重困扰着的正常经营,打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成为目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瓶颈”。

  

(二)现代商事交易对信用调节机制的法制需求

  有交易,就有竞争。

经济竞争是商事交易必然会面临的问题。

经济竞争是社会竞争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作为人类社会较早出现的一种竞争形态,经济竞争发展到现代其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国际化竞争已经逐渐形成。

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竞争者要想保存自己的经济实力,获取理想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从各个方面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竞争可以带来繁荣,信用是其竞争力后盾;对于一个而言,竞争可以带来利润,信用是其软资源。

一个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竞争的成败。

同时,加入WTO后的中国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国际交易机会,在整个投资环境系统中,信用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外资的进入状况。

或个人的信用成了其吸引外资和寻求合作机会的外动力。

对他们自身而言,意味着交易机会的增多,对国家而言,意味着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信用已不再是单个人的事了。

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契约经济,同时更是信用经济。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信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德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思。

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无数次地强调“信用就是金钱”,认为诚信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交易主体而言,交易的时间和成本都是其在竞争浪潮中考虑的重要因素。

人们在从事交易时,把信用作为既定的前提与条件,于是在信用度高的环境下,交易的成本就低,同时通过既定的信用度可以弥补一定的信息不足,使交易的衡量、风险的判断更为容易,这样就大大缩短了达成交易的时间。

“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影响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范和管理问题,尽快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23] 信用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社会行为规范的不完善,在道德环境恶劣,信用秩序混乱的今天,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构建已被视为竞争市场中的一股新鲜空气,为国家、社会和所急需。

  (三)我国现行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缺陷

  有关商事信用的规定在传统民法及新型经济法中均有所体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在渗入商事领域时,并未脱离其最初的伦理支撑。

即使在契约制度中将该原则法律技术化,那也只是一种事前的义务要求和事后的责任追究,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监督成本较高。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表现为订约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履约时要全面亲自履行,为保证合同信用的实现还设立了抗辩制度、责任制度。

民法中的信用担保作为对合同主体信用不足的补救,其担保的能力最终落实到财产上,融合了商事信用的部分理念,即主体的人格和财产两方面要素。

担保使主体的信用得到一定程度的延伸,从而保障信用的实现,对信用的保有和维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作为信用不足的补救手段,仍受限于一定条件的约束,尤其是在“人保”情况下,主体的信用更具有不稳定性。

在经济法中,有关信用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主体的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第三章专章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力求通过强制性义务规定来保障经营者的信用行为。

不难发现,无论是民法还是经济法,对主体信用的调节都主要停留在商业道德要求以及违反后追究责任的层面,而对主体信用的建立、监督管理以及救济都少有规定。

另外,在商法领域,现行的调节商事信用的法律制度有公司登记制度、信息批露制度、破产清算、破产整顿、兼并与重组的信用救济制度,对信用的建立和维持、公示、交易均有所规定。

可见,我国现有的商事法律法规也为信用制度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因未将其体系化、完整化,故其还处于一种散居杂居的状态,而且理论界对商事信用的认识见仁见智,信用立法的土壤仍显贫瘠。

“一种理性的法律是由所有经分析导出的法律命题组成的一个整体。

在其中,这些法律命题构成了一个逻辑清晰、内部一致,而且至少在理论上天衣无缝的规则体系,根据这种法律所有可以想象到的事实情境都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则,从而使秩序得到有效的保障。

”[24]于是,在前人已有的理论基础上,构建商事信用调节机制,将商事信用调节机制体系化便有了必要和可能。

  四、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基本架构

  

(一)商事主体市场准入的信用调节机制

  我国已经制定了《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法》等一批规范商事主体的法律法规。

商法上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反映在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上,注重对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

从事交易活动,应当具有商事主体资格,这是稳定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25] 在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前,对其主体资格、资产状态和表意行为等法律上视为重要的因素加以规范,对符合条件者准入市场,这是防范无信者进入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

登记制度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安全保障,也是建立信用的基石,它反映了法律对主体资格取得或变更的基本态度。

商事主体登记并不仅仅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而且还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主体具备必要的营业条件,为信用和交易安全奠定必要的基础,它是最基础、最根本的信用表现形式。

在的信用中,资金信用是在市场上最直接的信用体现,注册资本制度则是为了明确法律上对法人独立活动并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在我国《公司法》和《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法人必须具备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同时要求资本变更时,必须及时变更注册,登记公示,这种制度性的要求阐明了资本与信用的关系:

资本是信用的基础,信用是资本的保证。

一个如果没有资本,就不具有偿债能力或履约能力,也就不会有信用了。

一个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失去了信用,也就失去了市场,失去了生命的基础。

信用是生存之本,人才是生命之源。

在登记过程中,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个人信用的审查,不让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或不法分子借着进入市场,的信用须从主管人员的信用意识开始,主管人员的信用素质直接决定了的信用程度。

故在市场准入中,不仅要把的信用放在审查范围内,还要对由个人的职业、收入、家庭资产的数量和分布、信用卡透支情况等反映的信用度进行审查,以纯洁市场入口。

“信用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

[26]

  商事登记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对必须登记的事项,如公司设立的类型、公司章程的主要记载事项、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的法定条件、公司募股时应公告的有关事项等以及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应履行的义务、职责等,均不得由当事人自主排除。

的登记是市场准入制度的精髓,它力图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的发生。

商事登记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就是保障交易的安全。

[27] 商事登记注重资产上的独立责任能力(资产信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人格信用),体现了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完整性要求。

在市场准入前,把好这道关,是维持良好信用秩序的前提保障。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立法规定比较分散,且价值倾向重安全轻效率,内容上有重复也有漏洞,这些均不利于商事登记制度自身价值的实现。

要想使信用调节机制的系统工程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就必须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

在我国已成为WTO成员的客观现实条件下,商事登记制度更需要完善,笔者建议,在现有商事登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制定系统、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为不同的商事主体提供一个均等的权利环境。

  

(二)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的信用调节机制

  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良好的信用关系,在法制的环境中,的信用也要靠本身的自律和社会中间层的监督以及政府相应的管理等多个层次的力量来予以强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首先要以法律框架为基础;其次还要有市场惩罚和约束机制;第三就是道德约束。

”[28]

  1、信用自律机制。

  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并没有抛开意识形态上的约束,只有对行为人的内心状态和外在行为同时进行规范时,信用才能达到最优状态。

实行信用自律离不开两个关键要素:

一是倡导伦道道德,自律要求有自我约束的道德意识,要注意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

目前信用机制软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的信用观念淡薄,人员的道德失范,对信用缺失所引起的信用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制定内部控制机制,制定自律制度对高层主管人员进行制约,即通过对权力的分配来相互约束(即约束机制)和通过对守信经营成果的合理分配来相互约束(即激励机制)。

制定内部相关制度,对可能产生的隐瞒、欺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教育、示范、监督和技术控制,甚至处罚,将它们降低到最低限度。

因此,信用体系建立的关键还在于信用主体自身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20XX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江总书记提出了以德治国,并在以后多次讲话中也是反复强调。

倡导诚信也是以德治国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内容。

通过行业协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之间和内部信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则,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课题研究,从整体上来管理和监督的守信行为,它属于信用调节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信用中介机制。

  信用中介是市场中介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在信用领域细化的结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活跃与频繁,商事主体之间的越来越广泛,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

另外,又由于市场结构日益复杂,市场信息成百倍增长,其分布又具有不对称性,受信息不完全的影响及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不能准确地判断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充实性和准确性。

于是便通过中介机构在法律的范围内收集、分析的信用资料,为客户提供当事人的信用状况等证明资料,帮助他们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中介机构往往配备了专业的从业人员,他们能更准确地判断市场的信用分布,帮助客户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向。

就上市公司而言,一个有效的办法是让在公司上市方面有经验并且受到很好地尊重的商业银行或证券经纪人来组织交易,公司会希望保护他们的良好的名声,因为拥有可靠的声誉的公司在获取新

  

客户的竞争中会具有优势。

[29] 对于有些缺乏经验、不谙专业的交易者(无论是个人还是)而言,他们无法接触到所有的公开或不公开的信用信息,或者即使获得了相关的信息,也可能因为没有时间或者缺乏所需的专业知识来对该信息进行吸收和分析,因而承担着作出非优化投资决定的风险,信用中介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

在征信系统比较发达的国家,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一般都相当高。

对于其商业规范,我们可以予以分析借鉴。

根据信用中介的主要功能,可以将其大体地分为信用调查(包括咨询服务)和信用评估两个方面。

  

(1)信用调查机制。

信用调查一般是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失信情况及违法记录等多个方面的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其调查结果反映给信用信息需求者。

一般而言,了解商业伙伴,掌握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是交易者作出安全信用决策的基础。

首先,作为本身,在交易过程中,授信前,必须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从而预测交易潜在风险的大小。

经过信用调查,双方彼此可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形,对风险、损失及纠纷的发生作出事前防范,保证交易的安全度。

事实上,市场中的信用关系错综复杂,单个的个人或无法拥有专业系统的信用调查技术和执业人员,于是信用调查的作用便日显突出。

另外,通过对客观公正取得的信用资料的分析,交易主体对掌握了选择的主动权,这样就促使为了应对激烈的竞争,为了保护其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信誉和信用质量,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调查是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既有利于把握住难得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又能安全避开贸易过程中会遇到的风险。

信用调查的作用日趋明显,对交易对方进行的信用调查,已经被工商业主们誉为经济中“防止跌倒的手杖”。

[30]

  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得明显不足。

一是,信用调查不被重视,它被认为是对人、财、物及时间的浪费;二是,信用调查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在各类法律法规中很少有这方面的规定。

早在10多年前国外的大公司就已注意到我国的市场和资源潜力,纷纷涉足我国的信用调查和咨询行业,在我国本土还未掌握信用数据的情况下,外国公司就已对它了如指掌,他们对基础数据的占据和搜集以及形成报告的能力,发展下去对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业将造成无形的威胁。

在入世后的中国面临国际性的竞争的环境中,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本国投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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