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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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

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正确评价履职能力和经营管理业绩,明确未了事项,严格界定经济责任,更好地落实责任终生制,真正做到全面、历史、辩证的选拔和任用干部,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任期责任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对象在任职期间内的常规性稽核,是对任期一定年限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一般1-2年进行一次。

由省稽核委员会或市地稽核中心发出“责任稽核通知书”,由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离任稽核是指对即将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要害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的专项稽核,是对任职期间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委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任务书”,稽核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被稽核对象履职情况做出评价和结论。

第二章稽核对象

第五条被稽核对象主要包括:

(一)市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

(二)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监事长、副主任(副行长)。

(四)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分、支行)的主要负责人。

(五)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认为需要进行离任稽核的部门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

第三章管辖范围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原则,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管辖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理事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由省稽核局负责。

(二)省联社重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稽核由省稽核局负责。

(三)县级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副行长的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由市地稽核中心负责。

(四)市联社(含办事处,下同)重要部门负责人的离任稽核由市地稽核中心负责。

(五)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稽核,县级联社所辖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含分、支行,下同)的第一责任人的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及需要离任稽核的其他人员均由县级特派办负责。

第四章稽核内容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干部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为:

主要经营指标可持续增长情况;风险控制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诚实报告情况;未了事项情况。

(一)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1.任期内近三年存款年均、日均增长速度,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情况;

2.任期内近三年贷款年均、月均增长速度,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情况;

3.任期内近三年年均利润增长速度,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情况;

4.任期内近三年资产利润率进步度,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情况;

5.任期内近三年成本收入比进步度,同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情况;

6.县级联社班子个人营销能力;

7.市地联社创新能力;

上述指标的考核以《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市、县联社班子经营管理考评办法》(试行)为依据。

(二)风险控制能力

1.遗留不良贷款清收情况;

2.遗留未到期贷款清收情况;

上述两项指标评价对前任遗留问题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进一步分清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

3.任期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

4.任期内新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情况;

5.任期内形成的非信贷资产损失;

6.任期内形成的亏损挂账;

7.任期内是否存在低效、无效资产过多,浪费资金现象;

8.任期内收回的抵债资产,预计本息损失情况,并要分清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

9.案件发生情况,分清发生责任和暴露责任;

10.被包保单位和被包保人是否执行了包保制度,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11.有无因失职、渎职给集体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按上级单位要求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评价为依据;

3.在信贷、财务、采购和人事等重大事项审批过程中是否执行了法人制约机制,重大事项决策是否存在失误问题;

3.1重大事项是否执行了集体决策,是否实行了“三长联签”;

3.2集体审批的信贷资产是否存在不良贷款和损失现象;

3.3对10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150万元以上的自建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存在无计划、超计划现象以及资金浪费问题,以固定资产审批文件和外部审计报告为依据;

3.4新建设的机构网点(含迁址)的业务发展状况,评价机构建设决策是否失误;

3.5对任职期间提拔的干部,查看三年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评价是否存在带病上岗问题,选人、用人是否存在失误现象。

(四)诚实报告情况

会计报表、信贷报表与各项经营指标、风险指标是否真实可靠,以及报告重要事项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

通过现场检查和离任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决算的数字反映进行确认。

检查每个年度不良贷款的偏离度;检查其他应收款、费用、支出挂账;检查应提未提、应摊未摊项目;检查以贷收贷、以贷收息情况;检查利润的真实性;检查存、贷款的真实性;检查案件发生后的报告情况;检查市、县两级班子考核的真实性;检查工资等级考核的真实性。

(五)未了事项

1.任职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清单;

2.任职期间发生的未到期的信贷资产逐笔清单;

3.任职期间发生的未到期的对外投资、拆借资金逐笔清单;

4.任职期间形成的在建工程;

5.任职期间发生的未经审计已竣工的项目工程;

6.任职期间新提拔未满三年的干部未来履职情况;

7.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条对未了事项的稽核,需延后1-3个会计年度,根据资产约期也可延续5个会计年度,每年年末原单位由第一负责人牵头对未了事项做出评价,稽核部门跟踪稽核,对有问题的项目稽核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做出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的评判;对没有问题的项目全部移交原单位新班子,解除被稽核人的未了事项责任,新班子承担未来的解决责任;对仍无法分清责任的项目继续延后会计年度跟踪界定。

第九条对市地、县联社一把手按上述内容稽核,其他被稽核对象的稽核内容按他们分管和主管的业务参照上述内容确定。

第五章稽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省稽核委员会提出任期责任稽核意见,向稽核部门下达“责任稽核通知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人事部门根据本单位党委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任务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接到被稽核对象“责任稽核通知书”或“离任稽核任务书”后,应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长,制定稽核方案,提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及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按规定时间进入现场。

第十三条如果采取委托稽核的方式,可以由委托单位向受托单位签发“委托稽核书”,稽核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审定签发。

第十四条市地班子成员或县级联社一把手的稽核由省稽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稽核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稽核组可设主稽核人。

第十五条被稽核人接到稽核通知后,应准备述职报告和未了事项清单及其说明副本。

第十六条被稽核人单位应准备被稽核人任职期间的以下资料:

(一)各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二)上级联社下达的经营指标和风险指标计划,及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业务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四)联社决策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市、县联社班子经营管理考评情况(含个人评级);

(六)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联社业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本单位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汇报、整改报告;

(七)班子办公会议纪要及有关研究业务工作的会议纪要;

(八)稽核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稽核组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在调查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稽核组实施现场稽核时,要听取和审阅被稽核人任职期内述职报告,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根据稽核工作制度,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表以及前期稽核报告和外部审计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组应该认真听取被稽核人的申诉和说明,对提出的异议要及时核实,并按规定由被稽核人在稽核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条稽核工作结束后,形成稽核工作报告,稽核报告内容包括:

(一)稽核报告应以稽核检查的事实为基础,全面反映被稽核人在任职期间所从事和负责的业务、财务活动、风险状况及内部管理的情况,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判断被稽核人应负的责任;

(二)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包括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稽核组组成人员及分工,稽核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

(三)被稽核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现任职务,到职时间,分工主管的业务及调整变更情况等;

(四)稽核查出的事实和稽核组的评价;

(五)被稽核人对稽核报告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人在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

第二十一条稽核组形成稽核报告后,要向稽核任务派出单位党委汇报,并提交被稽核人任期责任稽核或离任稽核意见书,对被稽核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稽核意见书同时送达被稽核人本人,如被稽核人对稽核组的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意见书15日内,向上级稽核部门申请复议;如被稽核人对省稽核局的结论有异议,应在收到稽核意见书15日内,向省联社理事长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受理复议后,经派出单位党委批准,稽核意见书由稽核任务派出单位稽核部门签发,送派出单位人事部门进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在实施被稽核人任期责任稽核或离任稽核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规行为,稽核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稽核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将稽核通知书、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稽核意见书等资料归档,专夹保管;后续会计年度跟踪稽核,按照上述程序实施,并按年装入被稽核人档案(调出本系统的送交现单位)。

第六章责任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稽核中发现问题后对被稽核人的责任认定,可按责任管理权限归属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风险管控第一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相关领导责任。

未经集体研究或不采纳业务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的正确意见,由此造成的工作上的责任问题,一把手应负直接责任。

对于由一把手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出现的工作责任问题,一把手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对于因业务部门或分管领导贯彻执行金融政策出现偏差或个别人营私舞弊造成的工作责任问题,一把手应负相关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稽核时对被稽核人的责任认定,应划分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对遗留性问题要正确区分形成责任和解决责任。

遗留性问题的形成责任应由前任领导负责,而解决责任一般应由本责任期的领导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稽核中发现的责任问题,要分清是前任领导责任还是现任领导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实事求是地落实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的客观公正,必要时可实施对被任期责任稽核人强制休假。

第二十九条被离任稽核人离任稽核没有结束前不得上任。

第三十条 任期责任稽核和离任稽核实行永久责任制度,对稽核确认的被稽核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不论当事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永久责任,后续年度发现重大问题随时责令辞职。

第三十一条通过对被稽核人稽核发现的稽核单位问题,该单位负责整改,并监督其执行。

第七章稽核纪律

第三十二条稽核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机密。

第三十三条被稽核人、被稽核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稽核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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