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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模块一

教育法律法规

模块一法律基础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本质、形式特征

一、法的本质

(一)法的正式性(国家意志性)。

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阶级性(阶级意志性)。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或曰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的深层本质。

二、法的形式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

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

2、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关系(交互)行为。

关系行为,指行为必然会涉及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相反,当某人的行为绝对不涉及其他主体的时候,这就是个体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二)法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指法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一般的事。

法的普遍性不等于法的绝对性与无限性。

法并非对于所有事项都具有约束力,它不可能约束所有人类的行为。

(三)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形成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实现的。

(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

(五)法是严格规定程序的行为规范,具有程序性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正确,同样可以认定不合法。

(六)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

它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

三、法的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体系。

第二节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

法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

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3、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8、国家政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国家政策,民法通则6条: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此外,应该明确,习惯、判例、学说在当代中国都是非正式渊源。

二、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

可分为四个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1、对人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属人主义原则。

一国的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不论其在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

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该国法。

②属地主义原则。

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

③保护主义原则。

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

④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多数国家(我国)所采用的原则。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3、法的空间效力。

强调的是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

一般认为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4、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

有几种方式: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该法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2)终止生效时间。

有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之分。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默示的废止就是法院通过司法的途径就把它规避掉了。

(3)法律的溯及力。

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颁布施行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各个国家原则上规定法不溯及既往。

第四节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者称为法的要素。

三要素中,规则是主体性要素,原则是品格性要素,而概念则是基础性或技术性要素。

一、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范畴。

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二)法的概念的分类

1、专业概念与日常概念

专业概念如法人、时效、中止这类概念。

日常概念如父母、子女、故意、过失、过错、公平、金融、证券这类概念。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事实概念

主体概念如人、法人、代理人、原告、诉讼第三人等。

客体概念如主物、动产、标的、无体物、有体物、不动产、作品、发明、著作、支票等。

内容概念如所有权、专利权、立法权、请求权、抵押权等。

事实概念如出生、死亡、犯罪、违约、侵权、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二、法律原则

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作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三、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又称法的规则,是明确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的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的要素,尚无一致见解。

先前主要是“三要素”说,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构成。

假定,指称法的规则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指称法的规则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制裁,指称违反法的规则所必须承担的法的责任。

后又有“两要素”说,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构成。

我们采用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说。

1、行为模式。

是法的规则中为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

有三种:

①授权性法的规则:

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可为模式)

②命令性法的规则:

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应为模式)

③禁止性法的规则:

不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勿为模式)

2、后果模式。

一般指对主体的具有法的意义的行为应获得何种后果的规定。

①肯定性后果,即法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予以保护或奖励;

②否定性后果,即法不承认这种行为或禁止这种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予以撤销或制裁。

(三)法的规则的分类

按照法的规则本身的不同特点,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1、授权性规则(权利规则)。

是规定主体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不同于义务规则的一个明显特点在于,它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根据权利规则所赋予的权利来行为或不行为,也可放弃权利规则中赋予的某种权利,不去实现自己的某种权利资源的价值。

通常采用“可以”、“有权”、“有……自由”这类句式表述。

2、义务性规则(义务规则)。

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的社会责任。

不同于权利规则的主要特点在于它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

义务规则可分两类:

①命令性规则,规定主体必须作为的义务,亦称积极义务。

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②禁止性规则,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的义务,亦称消极义务。

如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规定。

义务规则通常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句式表述。

3、权义复合规则。

有的规则从形式上看是权利规则或义务规则,实际行使这种权利也是一种不可转移、放弃或推脱的义务,履行这种义务也是一种特有的权利。

主要特点:

一方面主体按规则可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或不作出这种行为也是该主体无可转移或推脱的义务。

第五节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商法;

4、经济法;

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7、刑法;

8、诉讼法。

有些教材里把婚姻法、军事法单列出来的。

要注意的是“一国两制”背景下的法律体系问题。

“一国两制”并不意味着中国有两个法律体系,中国也仍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第六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①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②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2、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3、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般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

指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

指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关系: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没有权利能力一般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自我实现权利的条件;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实现权利。

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指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

1、物:

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人身:

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要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3、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它精神文化。

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或固定化。

精神产品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行为结果:

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如建筑、承揽行为;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通常为服务行为)过程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如运输行为。

主要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里讲了四种:

物、人身、精神产品还有行为结果,但实际上还有如社会秩序,刑法里面所讲到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七节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依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分为两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依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一种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2、法律行为:

是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这样一种有意识的活动。

要注意,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如犯罪行为能够产生刑事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把握几个问题:

1、引起法律责任的三种原因:

一是违法行为,二是违约行为,三是由于法律规定,既没违法也没违约,仅仅符合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是一种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是一种好处,是不太好的一种后果,基本上是一种否定性的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以划分为:

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

也有划分为前面四类的。

三、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

1、归责的概念

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

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体包括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的活动。

2、归责的四个原则:

八个字:

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二)免责

1、免责的概念

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2、注意:

①免责首先意味着有责任,有责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免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负法律责任,所以不存在免责的问题。

②法律责任的这种免责不同于“不负责任”和“没有责任”。

③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这些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

3、免责的几种情况;

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及协议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⑤自助免责;⑥补救免责(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九节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注意:

法律制裁是一种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是主动的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采取的一种责任承担。

制裁主要针对人身进行,国家使用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施加痛苦,限制或剥夺财产,使责任主体受到压力、损失和道德非难,从而起到报复、预防和矫治的作用,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维护社会正义。

注意: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实际受到法律制裁,就是说从违法行为到法律责任到法律制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缩小的口子。

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结果。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和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分别为:

①刑事制裁、②民事制裁、③行政制裁、④违宪制裁。

第十节法的制定(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

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三、立法原则

立法法规定四个原则:

①遵守宪法,合宪性;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③体现人民意志;④从实际出发。

四、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一般步骤:

①提出法律议案;②审议法律议案;③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第十一节法的实施

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护法)。

这是法律实施的四个环节。

一、守法

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

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所有人,所有组织、各政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执法

又称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

①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具有国家强制性;

④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司法

又称法的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司法的特点:

①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在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②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2、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司法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

原则:

①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是法律上确认的事实,而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监督(护法)

1、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概括为三类: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客体指监督谁或说谁被监督。

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内容包括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监督的重点是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

2、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①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

注意: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3、社会监督体系

①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②社会组织的监督:

主要指民主党派、人民政协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③公民的监督。

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专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

第十二节法的演进

一、法的起源

注意几点: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

2、原始社会无法。

3、法产生的根源:

①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②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③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法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

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其中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律,也是私有制类型最早的法律。

注意: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

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1、法系:

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

2、法系划分的依据:

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

印度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四、法治

1、法制的含义:

指法律制度的总称,是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法制的关键;违法必究是法制的保障。

2、法治:

指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①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②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③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④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⑤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具有普通法律的共性,了解它们的区别:

(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内容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既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

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通常将宪法称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首先表现在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

宪法称为“母法”,普通法律称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三)制定与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表现在:

(1)制定机关不同;

(2)通过程序不同;(3)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

二、宪法定义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沿革

1、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1949年9月召开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第一部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的制定、特点:

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并通过了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

6、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自施行以来,已做过四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节国家性质

一、国体概述

国体的概念: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实现的

2、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

3、知识分子是国家的依靠力量,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的差别不是阶级差别,而是劳动方式的不同,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4、爱国统一战线是国家的广泛社会基础

统一战线同武装斗争和党的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保证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

第四节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国家依据特定历史时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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