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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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变更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区县局、分局实施。
2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令发布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发布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161号发布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发布
3 许可条件
经验收检验合格,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4 申请要求
4.1申请人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4.2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以上材料可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可在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f)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申请范围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4.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4.1首次申请(表4.4.1)
4.4.2变更
4.4.2.1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表4.4.2)
4.4.2.2使用单位变更(表4.4.3)
4.4.3补领证书(表4.4.4)
表4.4.1 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份
原件
(1)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4)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验收检验报告
1份
原件
(1)验收检验合格。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2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原使用登记卡。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份
原件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
5
验收检验报告
1份
原件
(1)验收检验合格。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3 使用单位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原使用登记卡。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份
原件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
5
变更内容证明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使用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工商/编办等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
(2)使用单位变化的,提供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的变更证明文件。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4.4 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受理范围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5.2受理人审核要求
5.2.1首次申请(表5.2.1)
5.2.2变更
5.2.2.1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表5.2.2)
5.2.2.2使用单位变更(表5.2.3)
5.2.4补领证书(表5.2.4)
表5.2.1 首次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份
原件
(1)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4)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验收检验报告
1份
原件
(1)验收检验合格。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2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原使用登记卡。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份
原件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5
验收检验报告
1份
原件
(1)验收检验合格。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3 使用单位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4)许可事项名称、许可证照编号应与原使用登记卡完全一致。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原使用登记卡。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4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份
原件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5
变更内容证明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1)使用单位名称更名的,提供工商/编办等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
(2)使用单位变化的,提供原使用单位与新使用单位双方签署意见的变更证明文件。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2.4 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1份
原件
(1)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3受理结果
5.3.1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3.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3.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3.4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5工作时限:
即时。
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首次申请
6.1.1决定
6.1.1.1提出办理意见
6.1.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1)
表6.1.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
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
(1)使用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完全一致。
(2)设备种类为厂内机动车辆。
(3)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符合《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填写说明》要求。
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3
验收检验报告
(1)验收检验合格。
6.1.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1.1.1.3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1.1.2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