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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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xxxxxxxx煤矿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抽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度

10、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工区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制。

四、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成立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防治小组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4、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的要求。

5、落实“三同时”的原则,公司在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司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设立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公司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加强和监督劳动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监督执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岗位津贴补助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及时整改。

7、经常听取各工区、车间、安技人员、职业卫生人员有关职业卫生情况的汇报,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公司职业卫生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井下生产规程、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及时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4、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

5、对生产设施、保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6、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职业卫生制度与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对上岗前职工和在岗期间的职工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3、依法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本人。

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人的权益。

6、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设置警示和警示说明。

8、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9、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工作岗和工作内容的,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规定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组织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6、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项目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订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 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申报职业危害,并同时抄报市煤矿局安全科。

2、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符合本公司实际。

5、职业危害申报后及时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索要回执单。

6、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分局申报机构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矿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

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每年不少于2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四、培训应有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井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四、采购中心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五、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六、安检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安排检修。

七、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应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八、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九、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一十、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一十一、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一十二、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和原则: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碾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冬季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发防寒服装。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职业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

2、职业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职业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定期发放.

7、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三、职业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职业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防护用品。

(2)特种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职业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职业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职业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

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职业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职业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职业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3)禁止将职业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资质认证合格的机构培训后,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定期维修、检修、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4、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地点、有人员作业地点都应纳入监测范围。

6、监测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并认真填写公告栏及交接班记录。

7、监测项目及频次

(1)瓦斯:

采掘面每班每两时测定两次,硐室、矿井总回风巷每班测定1次,串联通风地点每班测定2次,临时停风点每天测定2次,密闭前每周测定1次;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每2小时监测1次;

(3)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6毫克/立方),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4)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小于3.5毫克/立方),每月测定1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2.5毫克/立方),采掘面每3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6)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每6个月测定一次;

8、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

9、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及时在宣传栏公布

10、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及时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

一、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二、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档一卡制。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

3、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单位不得安排末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

5、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员。

发现职业禁忌或有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疗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疗观察。

7、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其与订立的劳动合同。

8、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员工。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诊断或医疗观察。

10、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

11、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1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13、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员工本人。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一、目的

1、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防止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控制矿井潜在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汇报

1、生产现场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报后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和矿长汇报。

并通知安监、生产和医疗等部门。

2、接到重伤以上和一级非伤亡事故报告后,在两小时内,矿调度室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安监站必须向公司安监部汇报。

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4、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安监站,并在24小时内到安监站登记。

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促进矿井绿色清洁发展,依法保护职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额发生。

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

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千人职业病发生率0.8以下);

2、职业危害因素达标率99%以上;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5、职工卫生档案建档率100%;

6、职工病查体率100%以上;

7、职业危害检测覆盖率100%以上;

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排率100%;

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以矿主要领导为组长,安全、生产、经营、后勤、工会、宣传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责,齐抓共管,确保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设立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配备专兼职职防人员,在滕州市疾病控制中心等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切实搞好煤矿尘、毒、噪声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风防尘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投入,在煤矿采、掘等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额使用管理。

4、认真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日常监测工作,同时按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5、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坚持2年查体一次,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要坚持每年查体一次,同时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6、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使职工充分了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职工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防火用品,加强自身保护,从而提高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卫生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掘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凡从事采掘作业的人员须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查体,无职业禁忌症。

2、从事采掘工作的人员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3、从事采掘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工作。

4、进入采掘作业场所前确认瓦斯、粉尘、通风等职业危害因素值在正常范围内,方可进入。

5、湿式作业;采掘工作面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6、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洒水灭尘。

7、采掘工作面坚持使用爆破喷雾装置,确保放炮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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