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与解析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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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与解析上

卷三

2015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真题及解析(上)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

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作出决定即可,因甲是创始人和出资人

B、乙作出决定即可,因乙是法定代表人

C、应由甲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因甲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的

D、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

D

解析: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

1、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能力的条件不同。

自然人生而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但法人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依法成立”。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取得行为能力的资格、范围和程序不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年龄、精神状况相关;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取得、范围的变更主要与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关。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作为财团法人的基金会想要改变宗旨和目的,本质上是行为能力范围的变更,应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和程序予以改变,D选项正确。

2.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C

解析:

合同欺诈行为是旨在引起、强化或维持相对方错误认识的行为,表现为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主动引起和强化对方错误认识的积极欺诈,以及有告知义务但隐瞒真实情况的消极欺诈。

汽车行驶里程关系着汽车本身的质量和对价,属于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出卖人具有告知义务。

甲有告知义务而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极欺诈。

《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由此可知,因相对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故C选项错误当选。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选项D正确。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而主张变更的,法院只能予以变更;变更合同后可追究违约责任,选项A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B选项正确。

3.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D

解析: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本质上是因错误意思表示而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属于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第52条同时规定,唯就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题的关键即在于界定《合同法》第52条中的“国家利益”的范围是否包含国有企业的利益。

考察《合同法》第52条的立法背景,之所以规定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旨在规制以合同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通说认为此处的“国家利益”应解释为公法上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不应在法律上作这样特别的保护。

因此,国有企业作为合同相对人可基于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亦可不撤销合同而追究违约责任。

D选项正确。

瑕疵,属于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第52条同时规定,唯就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题的关键即在于界定《合同法》第52条中的“国家利益”的范围是否包含国有企业的利益。

考察《合同法》第52条的立法背景,之所以规定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无效,旨在规制以合同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通说认为此处的“国家利益”应解释为公法上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不应在法律上作这样特别的保护。

因此,国有企业作为合同相对人可基于欺诈请求撤销合同并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亦可不撤销合同而追究违约责任。

D选项正确。

4.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

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答案:

D

解析:

代理法律关系分为内外两个部分:

1、内部关系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其来源为法律规定(法定代理)或被代理人之授权(意定代理);2、外部关系中本人与第三人为代理效果关系,受到具体的法律关系规制,此种具体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和单方行为。

因此,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的代理内部关系上,代理权的授予是单方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但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因陈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D选项正确。

5.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察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借名买房”问题。

如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政策,或逃避税费缴纳义务的,则借名买房协议将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因题目中并未涉及相关信息,故应首先认定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产生两个所有权主体:

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

《物权法》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实际产权人作为不动产实际的出资人可基于有效的《协议》申请变更登记,故A选项正确而B、C选项错误。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变更,以物权登记为准,名义产权人作为对外公示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不动产擅自出售属于有权处分;买受人、借名买房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办理“一房数卖”案件的原则处理。

故D选项错误。

6.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发现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和处分的效力。

《物权法》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遗失物、埋藏物的所有权由其所有权人及其继承人享有。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者为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不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遗失物、埋藏物的无权处分,我国规定的救济途径包括:

1、遗失物、埋藏物所有权人可基于所有权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物权之回复。

《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

3、主张因无权处分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三种请求权可择一行使。

由此可知,甲可基于无权处分向处分人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甲可基于其所有权对作为无权占有人的丁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但须支付丁购买该埋藏物的价款,即适用有偿回复制度,D选项错误。

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无权处分仅会影响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不因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产生效力瑕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选项错误。

7.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

D

解析:

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影响其共有的属性,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可适用善意取得。

但因乙冒用甲的签名,属于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不真实申报,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申报不实的,房屋登记机构有权注销抵押登记,故D为正确选项。

根据物债两分的原则,无处分权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故A、B选项错误。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第三人债务具有推定的效力,推定其为共同债务,但如果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其为个人债务的,则该推定可被推翻,而无须承担连带的清偿义务。

据此,C选项表述错误。

8.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答案:

C

解析:

质权的设立除须作成设定质权的合意(合同)之外,尚须移转质物之占有(交付),交付是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未交付不能取得质权,但质权合同有效。

此处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除向质权人本人外,还包括向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辅助人为之。

此题中,甲、丙签订委托合同而建立占有媒介关系,由甲取得对红木的间接占有,故甲已取得质权,C选项正确。

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属于比较法上经典案例,取材于德国“彩票案”,旨在明确对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进行解释时所应遵循的一般规则。

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应依据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解释,此题中甲、乙双方并无借款的意思,甲代乙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委托实施法律行为,是代理法律关系。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博彩合同)的实际实施人是代理人甲,但代理效果的归属是被代理人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法律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有效。

由题目信息可知,被代理人乙已追认,代理效果应归属于被代理人,应由乙获得该彩票奖项,D选项正确。

10.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我国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均是针对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而言的,此对待给付即双务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之履行,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和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即属于主给付义务。

此题中,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不构成买卖合同的对待给付,未交付使用说明书不能成为履行抗辩的事由。

故选项D正确。

11.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D

解析: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都须有因根本违约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虽不能排斥买受人的所有权,但其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继续占有和使用租赁房屋,由买受人继续承受租赁合同义务而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可追求出租人的侵权责任。

侵犯优先购买权除租赁合同特别约定外,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B、C选项错误。

12.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

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

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合同诈骗罪。

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

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律性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

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

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求乙公司兑付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有价证券或类似于有价证券的权利凭证的分类及其法律属性,以及债权让与的效果和无因性理论。

有价证券是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包括物权证券的提单、仓单,以及债权凭证的商业票据、债券和存款单等。

物权凭证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显然面包券本身不代表面包的物权,持券者仅可向券面标明的债务人主张履行券面记载义务(给付义务)的权利,而不能主张其为面包所有权人。

所以,面包券的本质是一种请求权,是债权凭证而非物权凭证,故A选项错误。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题目中并无约定和法定的可解除合同的事由,故B选项错误。

面包券因其不记名和凭券提货的特征,具有一定流通性;作为债权凭证的面包券的持券人改变的,适用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甲公司已将面包券让与给张某,其已经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其无权指示乙停止兑付面包券,其自身的权利受损的,只能向张某主张,故C选项错误。

甲公司虽因张某诈骗而向张某交付面包券让与债权,但根据债权让与的无因性理论,债权让与的原因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善意的受让人可基于其受让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故D选项正确。

1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形式瑕疵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同时,《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李某虽未签字,但其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向借款人方某交付借款,既满足了借款合同的要物要求,也满足了合同形式瑕疵之补救,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已成立且生效。

故选项A、B和D错误,选项C正确。

14.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

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

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答案:

C

解析:

根据《合同法》27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四种:

1、肢解发包,将作为最小建设工程标的的单位工程分解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行为。

表示为:

“不可分的工程a→a1+a2+a3+a4……an”。

2、转包,承包人将承包发包人的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3、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劳务分包除外。

4、再分包,承包人将非作为最小建设工程标的的单位工程拆分为最小建设工程标的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表示为:

“可分的工程A→a+b+c”。

此题中合作施工协议的性质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即甲将自己中标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该协议无效。

A、B选项错误。

分包合同虽然无效,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5.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

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

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

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介服务的法律属性。

实践中,中介关系可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和居间关系。

委托代理、行纪和居间的区别如下: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①除间接代理外受托人不得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②自买自卖(自己代理)无效;

③有偿和无偿均可;

④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信任关系)

⑤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①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②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

③有偿;

④听从价格指示义务;

⑤处理委托事务由行纪人自理

①在双方委托人之间或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牵线搭桥;

③居间成功有报酬请求权,失败则无

④忠实报告义务,欺诈者无报酬且须赔偿损失;

⑤居间费用自理

房屋中介过程中,中介机构本身并不参与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旨在为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牵线搭桥,属于居间关系,故B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负有忠实报告义务,且居居间人欺诈的,丧失报酬请求权且须赔偿委托人损失。

第426条、427条规定,居间法律关系下,唯居间成功才有报酬请求权,失败则无;居间人居间成功后,居间费用应自理。

由此可知,选项A、C和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16.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

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

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

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

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

C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作品可分割使用的,就其各自创作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

此处“正当理由”,是指“为进一步完善、修正作品”而不行使权利,或者权利行使对部分合作作者有利害关系。

此题中,因乙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作品的出版,故甲可自己行使除转让以外的任何具体著作权。

故A选项,甲将小说上传至博客的行为属于行使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D选项,甲许可出版社出版小说的行为属于行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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