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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和监督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行政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刊;

(2)政务公开栏;(3)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范围;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生育条件的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奖励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5)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及有关办事程序;(7)办事时限、办理结果。

(五)、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落实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六)、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终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中,并与评先评优挂钩,凡未公示或公示内容缺项的,取消该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评优评先资格。

(七)、政策法规科公开热线电话,受理管理相对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检举。

 

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吊销《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3)取消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证》;(4)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5)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三)听证由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

(四)符合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理的种类、理由、依据;(3)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告知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听证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两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听证人员的姓名;(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印章。

(八)听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3)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4)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5)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7)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十)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制度第10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3)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4)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十二)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的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十三)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建议;(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4)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5)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3)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十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听证经费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三)、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评议结果与奖惩挂钩。

(四)、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工作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五)、评议考核内容:

1、学习培训制度执行情况(10分):

执法人员全员参加法制学习培训,有学习笔记,考试及格,记2分,否则不得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证件按规定及时年审、换发记2分,否则不得分;3、执法人员熟知本岗位执法内容、依据、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记6分,每人每项未掌握扣1分。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60分):

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实行审查、备案,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等事先按规定经政策法规科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查备案记10分,否则不得分;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合理的记10分;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规、规章、规章错误;不履行法定程序、显失公正;未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审批和许可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记10分;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分:

审批材料不全或情况不真实;违反审批条件予以审批;给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当事人,发放生育指标。

行政收费法定项目和标准记10分;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分:

收费项目不合法;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不给当事人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坐支、截留、挪用收费、罚款。

履行法定义务记10分,否则不得分。

投诉、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记10分,否则不得分。

3、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10分)

按要求向管理相对人公示本机构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记10分,未公示的不得分,公示内容不全,每缺少1项扣2分。

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20分)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按规定及时进行追究,过错追究档案、文书、资料齐全记20分,否则不得分。

(六)考核办法:

实行分级考核制度,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委机关各执法机构进行考核;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必须听取一定比例的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和《三门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1、在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报务机构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申请材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或者告知结果的;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明知情况不真实而予以许可的;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2、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医学鉴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组织鉴定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鉴定引起越级上访的;申请鉴定材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具体要求的,或不予受理而不书面告知理由的;确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的;未按规定程序组织鉴定或未按规定时限告知鉴定结果的;未对医学鉴定过程进行严格监督,致使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鉴定结果的;其他违反组织鉴定工作规定,致使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3、在行政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收费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无法定依据收费的;不出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不给当事人开具统一规定票据的;坐支、截留、挪用收费、罚款的;其他违反行政收费规定的行为。

4、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和不予制止、纠正的;违反规定实施检查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

5、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符合听证条件,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未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流入人口违法实施计划生育重复处理的;对违法生育的男、女一方实施处理后,按规定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所在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一方实施处理而未书面通知的;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违法行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在处理计划生育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信访接待、承办和负责人的责任: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将信访人举报、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2、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3、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4、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在15日内调查完毕,草拟调查报告,报追究机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申诉人和控告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科为检查监督机构。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以下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的原则;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落实,对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审批和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行政收费是否符合法定和标准;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投诉、检举案件是否及时调查处理;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1、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人口计生委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并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政策法规科分别报省人口计生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等,事先由政策法规科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查。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口计生委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七)、对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2、行政执法无法律依据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3、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4、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审批和许可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予以纠正或撤销;6、行政收费不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收费或责令退回多收或补足少收部分;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8、投诉、检举案件不按时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调查处理;9、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根据《平顶山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10、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应予以纠正。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综合性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对需要查实的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由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被检查机构和人员应按照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碍;监督责任机构或人员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

(一)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审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案卷。

重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有关案卷材料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公民有权要求查询。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应包括:

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作出数额较大罚款决定听证告知书及回执;听证申请书或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上签署的要求听证的意见;行政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许可案件案卷应包括:

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证据材料;生育许可案件如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须有法定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行政许可审批表;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回证。

(六)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案卷应包括: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它可以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一年组织一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专项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对案卷材料严重不全,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案件,视情况分别处理。

 

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

(一)市人口计生委建立计划生育行政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为报告责任第一责任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中,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案件发生后2、6、24小时内上报到县(市、区)、市、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市、县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

(五)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单项工作评先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七)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第一责任人、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包括: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应诉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使用统一规范的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

重大恶性案件随发随报。

(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于翌年1月10日之前,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

(四)每年1月10日报送上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一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指定专人负责。

(六)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不按本制度填报统计报表的,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培训时间

  今年集中组织培训2次,以普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主。

每季度组织1次学习培训,全年不少于4次。

  三、培训形式

  学习、培训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专题讨论、交流会等多种方法。

  四、组织领导

  学习培训工作由乡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选定教材,组织考试,宣传教育股配合。

考试成绩作为评先树优的条件之一。

 

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章办事,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度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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