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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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建设具有本省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类别。
第三条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
(三)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服务。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申请建设合作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我省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
(三)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四)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五)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