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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范文合集4篇

分配制度范文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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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范文合集4篇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之规定,各债权人的债权均应当为金钱给付债权。

下面,本店铺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分配制度范文4篇,欢迎大家阅读。

  分配制度范文1

  一

  参与分配制度概述。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款中按照一定顺序或者比例对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制度。

  二

  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并无规定。

历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至今仍施行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执行参与分配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最高院执行规定》)第88条至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以下简称《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二条,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构成了我国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此外笔者所在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中也有一些与参与分配制度有关的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苏高法电〔20XX〕901号)对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进行了界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一)》(苏高法电〔20XX〕873号)即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适用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三

  参与分配制度的具体适用。

  01

  可参与分配的债权性质。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之规定,各债权人的债权均应当为金钱给付债权。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的法律文书是交付特定物或进行特定行为,则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

  02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或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这里的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构作出的执行证书,以及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条件,但实践中某些执行法院也会要求该类债权人提供执行依据,对于不能提供执行依据的该类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的申请不予同意,在保留优先债权数额后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有时也会导致此类债权人的实际优先债权数额超过预留数额而引发矛盾。

  03

  可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主体。

  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以及《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企业法人。

但《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又做了例外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又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纳入了可进行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之列。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通债权人即便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申请要求参与分配。

某些执行法院也不会同意,而是告知债权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04

  债权人应当提交参与分配申请。

  《最高院执行规定》以及《民诉司法解释》均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提交参与申请书。

但两部司法解释对提交对象法院的规定并不一致,《最高院执行规定》92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原执行受理法院提交申请再由该院转交主持分配法院。

而《民诉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则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那么对于已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笔者认为《民诉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中的“人民法院”应当理解为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对于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由原受理执行的法院向主持分配法院转交其参与分配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对于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向主持分配法院直接提交参与申请书。

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债权人先向由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再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存在。

  与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例外的是实践中也存在主持分配法院主动通知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形。

如发现处置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法院主动通知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相比预留优先债权数额更有利于确定优先债权人的债权数额,避免了再次分配或对优先债权预留不足的情况发生。

另外某些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同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为同一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多个未执结案件,符合分配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通知债权人进行分配。

  05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最高院执行规定》及《民诉解释》均规定了只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实践中对于如何确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如被执行人已由其它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无果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载明的债权数额明显大于其可供执行财产价值的,应当认定为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最高法执监325号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清偿所有债权这一问题的认定值得参考,该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并未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

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

实践中,只要申请人一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

只要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06

  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实践中对于“执行程序开始后”的界定没有争议,但是对“财产执行终结前”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

部分执行法院将财产执行终结简单认定为案款(包括对被执行不动产或动产的拍卖、变卖款,扣划的银行存款等)发放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之日。

笔者认为财产执行终结应当认定为系被执行财产所有权转移之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等司法解释及规范性司法文件的规定,具体按以下三种情形对“财产执行终结前”的时点进行界定:

(一)对于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时点为法院出具拍买成交裁定书前一日;

(二)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交付债权人以物抵债形式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三)对于采取以上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表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

  07

  主持分配的人民法院。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根据该规定,首封法院原则上取得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并主持分配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着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多次查封的情形,其中可能存在对查封财产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轮候查封,也可能存在着数个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查封。

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XX〕6号)对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查封顺位在后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取得对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并对变价款进行分配。

对于后者,即数个查封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情形,首封法院又怠于处置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细则规定。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即规定,当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与首封法院就处置财产就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顺位在先的轮候查封法院负责处置,在先的轮候查封法院不愿处置的,由在后的轮候查封法院处置,对于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分配。

  08

  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为:

(1)执行价款优先清偿执行费用;

(2)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查封的普通债权并不能优先受偿,《最高院执行规定》第88条中规定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指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形下。

  09

  分配方案的制作与送达。

  《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及《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均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规定,主持分配的法院在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其他财产权利通过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货币财产到达执行法院,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处理被执行财产在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给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

  四

  债权人不服与参与分配有关执行行为的救济途径。

  01

  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不服的。

  执行法院不同意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属于具体执行行为,债权人对此不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在债权人提出异议或复议时分配程序已经开始的,应当预留其相应份额。

  02

  已经被执行法院同意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的。

  根据《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之规定以及《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一)》第十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并将未对其异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如果执行法院在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的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就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的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在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情形之下的参与分配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实践中不存在太大争议,执行法院可根据优先债权的顺位、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次序对债权进行清偿。

对于不符合《最高院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则按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但债权人就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应当按顺位优先受偿,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根据《最高院执行规定》第89条之规定,《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分配制度范文2

  顾客管理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顾客分配,可以说顾客分配构成顾客管理的主体框架,涵盖了顾客销售、消耗、到店率、疗程规划、行动计划、薪资制度、组织结构设计等一系列的机制,对相关的机制建立有重大影响。

可以说,一家没有合理科学的顾客分配机制的美容机构,根本谈不上具备顾客管理,更谈不上可持续发展。

  有一名从业不久的经营者问我:

田老师,我对顾客分配很不理解,为什么要把顾客分配给个人一名顾客到店不应该大家都来维护管理吗如果你分配给甲管理,甲没管理到位,乙又觉得不是我的顾客,那这名顾客不就没人管理了吗而且为了能让自己的顾客更多,员工们也很容易产生内耗啊,大家不相互支持而是相互拆台,这样我们店不就越来越完了吗顾客不应该分配,应该大家一起管理,她帮助我,我也帮助她,大家都为顾客好,大家都一起努力销售,这样业绩才会越来越高啊。

  问题果真如该经营者所说吗

  顾客分配机制不是简单地将顾客划分给某员工管理,而是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

如果经营者对完整体系缺少认识和了解,会被个别人员影响,最终造成重大的决策失误。

  顾客分配

  可以确认,没有顾客分配机制管理,权责界定模糊,员工的行为就会混乱,服务无法跟踪到位,良性销售更无从谈起。

  顾客分配的升级就是部门划分。

但很可笑的是,有些机构连基本的部门划分都不清楚是为了什么,更有甚者,为了所谓个人利益和个人在团队中的地位,还拼命地否定部门划分,不希望顾客分配执行,希望重回大锅饭,自己成为总头头,满足自己虚荣心,也希望获得更多的收益,一些不懂行的经营者,对于部门管理一点概念都没有,耳朵里听风就是雨,拿着个别顾客当典型。

一家美容机构的顾客是否真正被管理起来,一定要看绝大部分的顾客是否被管理到位,客流是否增加,消耗是否增加,员工们是否有主动积极的管理意愿,能不能在没有领导的督促下自主自动地完成高质量的服务工作,通过这些才能确定自己店里的顾客管理

  分配制度范文3

  人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

很多企业在激发员工的潜能上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

股权激励、股份认购、EVA(经济增加值)奖金池、优秀人才奖等等,但是这些听上去充满诱惑力的手段却收效甚微,有时候甚至适得其反。

  越改越失败的激励手段

  成立于1991年的L公司是位于沿海五线城市的一家手机配件厂,因为赶上了智能手机的快速发展而一跃成为行业内数一数二的大公司。

快速发展下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

  为了有效激励员工,L公司毫不吝啬地出台了一系列分享措施,可惜的是这些措施不但没有发挥作用,反而成了人才流失的诱因之一。

  1.股权激励

  在价值分配上,L公司并不小气。

早在创业之初,公司的创始人就积极推行股权激励机制,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再到门卫,几乎实现了全员配股。

那几年公司发展异常迅猛,年营业收入增长高达90%~120%,1995年更是实现了年人均工资收入5000元的佳绩(当时当地国企员工年人均收入只有1200元)。

  随着公司的逐渐壮大、人员的急剧增多,全员持股的方案已不可行。

L公司调整了其最初的配股机制,规定:

对于普通员工只有工程师级别以上按职级配股,同时设置了每年工程师以上级别的人数比例,变相地确定了每年新增工程师的名额。

此外,L公司在工程师评选要求中增加了“工作未满3年不得参评工程师”的门槛。

  L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识别出对公司忠诚又有能力的员工,但它忽视了关键的两点:

  

(1)不同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工程师名额如何分配;

  

(2)在按资排辈相对较重的制造企业,新晋员工如何与老员工竞争。

  在L公司只要评上工程师就意味着每年都有股份入账,这导致每年的工程师评选竞争异常激烈,而很多入职刚满3年的新员工往往铩羽而归。

付出和收入的不成正比导致每年5月份公司分配股权时,员工的辞职比例非常高。

  2.EVA奖金池

  L公司意识到股权激励的局限性,为了能让所有员工都受益,出台了新的激励方案——EVA奖金池:

每年公司从EVA中提取20%作为年终奖金,按绩效发放给个人。

这个方案貌似覆盖了全员,却依然未解决股权激励遗留下来的分配不公的问题。

  此外还带来了新的隐患:

EVA奖金与绩效挂钩,一旦绩效不佳,EVA奖金极有可能为零。

但是每年的股权激励政策并不受绩效影响,这极易扩大未得股份员工的不满,尤其是那些努力工作但没有股份的新员工。

20XX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不景气,导致L公司勉强维持盈亏平衡,当年EVA出现负数,公司未能发放EVA奖金。

20XX年初,很多员工提交辞职申请,离职率高达12.6%,工作不满3年的新员工离职占比超过60%。

  3.优秀人才奖

  EVA奖金池的反作用让L公司高层始料未及,为了留住优秀人才,L公司又连忙出台了新的措施——优秀人才奖:

每年公司从工作未满3年的员工中评选出业绩特别突出的50名,每人奖励10万元股份。

L公司为了激励人才煞费苦心,但结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奖励比例太小,激励作用有限。

L公司平均每年新进入的员工不少于3000人,仅1%的优秀比例让很多人觉得希望渺茫。

  另一方面主管的个人主观意向偏重,导致获奖名单未必符合实际。

作为当地的知名大公司,每年通过裙带关系进入L公司的新员工人数不低于百人,不排除一些主管将奖励名额特别照顾了一些“关系户”。

这方面L公司并没有相关措施去规避。

奖励名单公示时,下面嘘声不少。

  不公的价值评估惹的祸

  L公司似乎陷入了一个死胡同:

一个政策不行就再出一个政策弥补,一直在价值分配上做文章,结果老问题没解决又触发了新的问题。

  实际上,L公司并不是个例,很多企业在人才政策上都会标榜其优厚的价值分配,让人以为公司愿意和员工共享成长收益,但最后究竟多少能落到“奋斗者”头上却是未知,甚至有可能出现“白忙一场”的境况,便宜了那些“搭便车”的人。

所以,价值分配很重要,但公平的价值评估更为关键。

  ★以L公司为例。

每年该公司都会制定公司年度方针,确定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及考核指标、权重,各部门在被分配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实际确立部门方针及考核指标、权重,员工个人再依此确立各自的目标。

公司的奖励分配比例与部门最终绩效挂钩,部门再根据个人绩效分配。

  看似基于绩效的合理分配,却蕴含了不公平的因素。

  首先,部门与部门间存在不合理。

一方面,部门间的倾向性导致单一指标权重有出入。

一般一线如营销、制造等部门承载着公司盈利的压力,单一指标权重会高于职能部门,但这对职能部门而言并不公平。

  比如市场情况良好,“年销售增长30%”对于营销部门而言非常轻松,但是人力资源部为了实现销售目标而背负的“扩招50%”的目标却非常有挑战,尤其是在当下“招工难”的格局下。

  另一方面,公司年度方针分配到每个部门的考核指标数量不一致,导致部门间总体权重出现差距。

对于制造企业而言,研发、制造、营销等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会多于其他部门,导致这些部门表现一般也能在价值分配时占大头。

  其次,不同部门的员工间存在不公平。

这主要是因为部门之间的不合理导致的结果。

具体表现为:

  

(1)相似的工作内容因为隶属不同的部门,奖金差距会很大。

比如同样是部门事务员(负责部门会议组织、人员考勤、活动组织等行政工作),在部门人数相等的情况下,年底绩效分数最高的研发部门的事务员分配到的奖金一定高于其他部门的事务员;

  

(2)优秀部门的最差一名拿的奖金极有可能会高于最差部门第一名的奖金。

曾经L公司的对外联络部拿到过最高分,当年EVA奖金分发,该部门三个人中的最后一名拿的金额远高于其他部门的第一名。

  最后,同一部门的不同人员间存在不公正。

第一,同一部门中每个人分工不同,这导致每个人在部门方针中占的指标数及权重存在差异,最终会影响个人年底绩效。

  第二,不同职级的员工同台考评也存在不合理性,毕竟你不能期望刚进公司没几年的技术员能比一个高级工程师厉害。

  第三,直接主管的偏好直接影响结果。

因为个人绩效的分数是由其直接主管考核,能达到主管认同的员工评价自然好。

所以对于一些平时比较木讷,只知道低头干活的人极不公平。

  一层层叠加,最终导致价值评估偏离了公正的基线,所谓价值分配的激励政策也就形同虚设,作用有限。

  公正的评估是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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