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机构组成及智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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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局机关总值班工作,编报《值班信息》。

  (五)文档处

  承担局机关公文运转、核稿和印章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机要、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相关工作;

承担局机关公文质量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

  (六)发展规划处

  编制本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局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预算管理处

  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

承担部门预算资金的申领与下达,监督预算的执行;

组织协调中央补助地方专项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组织绩效考评工作;

拟订直属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承担局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对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八)机关财务处

  拟订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局机关预算、决算;

承担局机关经费预算审核、日常资金核算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有关经济合同、协议等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归口管理后勤服务合同等有关工作;

承担局房改办公室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

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

组织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承担有关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承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报刊出版管理相关工作;

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

  

(一)综合处(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担本司工作计划、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

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承担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解释工作。

  (三)政策研究处

  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协调并指导本系统相关的课题研究工作;

组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调研;

综合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重要政策研究成果;

承担体制改革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

  (四)新闻处(新闻办公室)

  拟订新闻宣传规划,提出新闻宣传要点;

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承担局报刊出版和音像资料等管理工作。

  三、食品许可司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并监督实施;

拟订保健食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拟订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一)食品处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行政许可相关数据库和审批件的管理工作;

承担本司工作计划、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

  

(二)保健食品处

  承担保健食品的审批工作;

拟订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和研究指导原则;

拟订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承担保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三)化妆品处

  承担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拟订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研究指导原则;

拟订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承担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四、食品安全监管司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依法承担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工作;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一)综合处

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

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食品监督处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查;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监测评价处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

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收集并汇总监管信息,评估和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承担有关化妆品、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

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药品注册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组织拟订药品、药用辅料的国家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

组织拟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

承担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

组织拟订非处方药物目录;

组织拟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和管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的审批工作;

负责药品进口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承担药品相关数据库和审批件的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药品标准、非处方药物目录拟订以及药品进口管理等相关工作;

组织拟订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及标准并承担相关注册工作。

  

(二)中药民族药处

  组织拟订中药民族药、天然药物的国家标准及研究指导原则;

承担中药民族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工作;

承担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注册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跨省区调剂的审批工作;

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三)化学药品处

  组织拟订化学药品的国家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

承担化学药品的注册工作;

承担医疗机构配制化学药品制剂注册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医疗机构配制化学药品制剂跨省区调剂的审批工作。

  (四)生物制品处

 组织拟订生物制品的国家标准及研究指导原则;

承担生物制品的注册工作;

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药品研究监督处

  拟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组织开展有关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全国药物研究机构的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司

  组织拟订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

拟订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

承担医疗器械的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组织和管理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

承担有关指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监管事项;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相关数据库和审批件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政策研究的基础性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承办出口医疗器械的销售证明书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目录和注册技术审查指南的相关工作。

  

(二)注册一处

  组织拟订有源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分类管理目录和注册技术审查指南;

承担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的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工作;

承担对境内第一类、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注册二处

  组织拟订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的国家标准、分类管理目录和注册技术审查指南;

承担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的无源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工作;

承担对境内第一类、第二类无源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生产经营监管处

  拟订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组织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工作。

  (五)研究评价处

  拟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拟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监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

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司

  拟订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药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监测工作;

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相关事项;

负责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药品生产、经营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

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药品经营监管和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

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承担有关指定药品品种出口监管事项;

承办出口药品的销售证明书相关工作;

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药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拟订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

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药品经营监管处

  拟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

拟订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并监督实施;

承担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药源性兴奋剂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药品警戒和评价处

  组织拟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指导合理用药;

组织开展上市后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五)特殊药品监管处

  承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制立项、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承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购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药源性兴奋剂生产、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的监测工作;

承办履行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和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等相关工作;

承担国家局麻醉品管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稽查局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组织实施相关的稽查抽验,发布质量公告和抽验结果;

组织对有关突发不良事件的风险评估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对产品召回进行监督;

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并监督实施;

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承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

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执法、案件查处、应急处理、产品召回和广告审批工作;

  承担稽查局工作计划、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

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对地方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稽查一处

  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组织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召回工作,发布相关信息;

组织拟订适用于监督工作需要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

承担对地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处理、稽查执法、案件查处、应急处理和产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稽查二处

  组织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

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的风险评估和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工作,发布相关信息;

组织拟订适用于监督工作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

承担对地方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的指导工作;

承担对地方药品、医疗器械的投诉处理、稽查执法、案件查处、应急处理和产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稽查三处

  拟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标准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相关的广告监测工作,发布违法广告汇总信息和安全警示,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依法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承担对地方相关的广告审批、投诉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指导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承担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药专业刊物的审核工作;

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五)稽查四处

  拟订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稽查抽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汇总分析稽查抽验工作情况,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抽验结果;

承担药品快检方法研究的管理工作;

承担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稽查抽验的指导和监督。

  九、人事司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方面的人才发展规划;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监督工作;

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

承担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以及领导班子建设等相关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协助管理工作;

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承担本系统全国性的表彰工作;

承担社团管理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监督工作;

承担京外调干等相关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和备案工作。

  

(二)干部处

  拟订有关干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配、任免、考核、奖惩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等管理工作;

承担公务员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挂职锻炼相关工作;

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承担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培训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方面的人才发展规划、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工作,拟订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工作;

拟订药学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工资处

  承担局机关工资管理相关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承担直属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及绩效分配方案审核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人事管理工作;

承担直属单位机构编制、法人年检管理工作;

承担社团的管理工作。

  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担与港澳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负责外事行政管理,拟订外事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境)培训;

负责驻外机构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国际组织处

  承担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合作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国际组织有关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承担外事行政管理,拟订外事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驻外机构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欧亚非处 

 

  组织开展与欧洲、亚洲、非洲国家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及非官方的公务往来,承办相关合作协议的拟订和实施等工作;

组织开展本地区有关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三)美大处

  组织开展与美洲、大洋洲等国家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及非官方的公务往来,承办相关合作协议的拟订和实施等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英文文本的审定工作;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领导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一)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承担直属机关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文书档案、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部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承担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统战、侨联、宗教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维护稳定日常工作。

  (三)宣传部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局机关处级以下及直属单位中层党员干部党校培训。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拟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保障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离退休干部局工作计划、会议组织、公文运转、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报刊订阅等综合工作;

拟订有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医疗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协助办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福利费调整等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组织宣传处

  承担离退休干部局党委的日常工作;

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等;

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宣传报道、生平撰写、走访慰问、活动中心(站)管理等工作;

协助处理离退休干部历史遗留问题。

  (三)生活服务处

  落实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承担生活福利、健康休养、参观游览、车辆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事宜;

协助解决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住房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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