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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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为保障数据安全,促进互通共享,充分发挥政务大数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要素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大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

政务大数据的互通共享和开发应用,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社会运行效率、促进释放市场活力提供了创新“原材料”。

数据作为重要资产,在成为发展新动能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

数据安全、隐私保护乃至信息基础设施均面临新威胁与新风险,数据窃取、数据干涉、非法侵入、间谍软件、身份盗窃、黑客攻击、网络犯罪和网络窃密等互联网安全事件频发,对大数据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我市的大数据安全态势总体平稳,但在信息采集、传输和应用环节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全市大数据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备的安全制度体系。

在数据的采集、存储、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数据交易过程中,缺少操作性强的制度约束。

二是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还不完备。

网络边界防护、系统数据保护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三是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措施不强,存在违规泄露的风险。

如何在共享开放政务数据的同时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成为政府部门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四是个别部门及公务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

如弱口令问题屡禁不止,个别应用系统没有对共享数据进行访问控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时有发生。

安全隐患的存在导致有的部门不敢共享、不会共享,为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工作造成数据故障,影响了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明确职责,摸清家底,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数据安全责任。

数据采集方的责任。

数据采集方对数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要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和开发利用数据。

要按时更新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新鲜。

要安全有效地推进数据开放,确保不发布敏感信息,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对敏感数据的存储要进行分域隔离。

数据采集部门要自行通过数据脱敏技术,实现敏感数据漂白、去隐私化、变形或物理隔离后,再将数据对其他部门提供或向社会开放。

数据使用方的责任。

数据使用方要对数据应用安全负责,保证按照约定的共享条件使用数据,不扩大知晓范围。

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获取的数据,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商业等其他目的。

使用部门要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泄露及未经许可扩散等行为负责。

数据提供部门不对信息在其他政务部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数据管理方的责任。

市大数据局作为全市政务数据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全面的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保障数据安全的各项制度和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技术规范,并组织抓好落实。

要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运维管理,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措施。

要通过增加异地备份、传输加密、完整性检查、抗抵赖等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共享过程中不出现数据泄露、丢包、篡改等问题。

要做好信息安全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公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完善目录,摸清家底。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要求,认真梳理本部门、本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家底清、情况明。

要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原则,按照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的要求对全部信息进行分类。

要准确界定涉密数据、敏感数据,并进行重点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保障数据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各个环节数据保护,规范数据共享。

要加强个人信息收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全过程的管控。

在信息采集环节,严禁违规翻拍、复印涉密和敏感材料,要按照规定统一回收、妥善保管;在汇总储存环节,严禁使用低密级载体处理、保存高密级数据,要采用严格的访问控制、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个人信息使用和披露环节,严禁违规越权使用和发布,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既定政务工作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私自留存数据,相关政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匿名化处理或销毁,确保数据安全。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德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共享交换数据。

严禁XX提供、交换、转交数据,要确认对方权限并采取加密传输措施,未经数据管理主责单位允许,不得将数据转交第三方使用,要严格执行保密要求告知义务并做好交接记录。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开放的业务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慎重提出共享要求,必须共享时,要明确应用范围和数据提供方式,并与提供方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可开放的数据,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数据脱密脱敏规范处理后才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规范数据服务和授权,各级各部门要梳理自建对外数据服务接口,清理部门自建共享交换渠道并统一迁入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自建数据开放通道和共享交换渠道全部予以关闭。

市大数据局要建立数据共享监督检查、绩效评估、考核通报、安全和保密审查等机制,推动部门信息资源按需共享。

(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监测机制,加强对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基础库、主题库和主要应用场景数据进行安全监测监督。

各部门要加强应用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摸清影响安全运行的风险环节和风险点。

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的采集、存储、保管、开发使用及脱敏处理后开放共享等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要找出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

市大数据局要建立数据共享监督检查、考核通报等制度,推动数据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做好历史数据电子化处理。

各部门要坚持急用先行原则,以业务数据化为目标,紧紧围绕政务服务、民生保障、经济发展等重要需求,全面推进历史数据电子化、标准化工作,以保障各项政务工作需要。

(六)提高数据质量。

开展数据治理,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健全完善数据治理标准规范,构建全链条数据治理服务体系。

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数据核对反馈机制、常态化更新机制,推动数据深层次广泛共享应用。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措施,定期开展对历史数据治理,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共享应用。

三、加强运维,严格管理,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一)全面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

公安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单位)要对自建信息系统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测评、整改等工作。

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管理,按应用系统保护级别进行对标检查。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要制定应用系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业务流程和内容发布审核等相关制度。

二是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要按照应用系统确定的保护级别,部署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策略。

三是加强安全维护。

要根据应用实际对安全设备的防护策略进行动态调整,并定期进行等级测评和安全整改,堵塞网络和系统安全漏洞。

加强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

各类应用系统要落实用户实名制管理制度,开展实名制注册和认证管理,细化用户权限,压实帐号用户安全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杜绝用户帐号多人混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强化用户密码设置复杂度策略管理,防止用户弱口令漏洞发生。

(二)加强对一体化办公平台的使用管理。

一体化办公平台是依托政务外网服务于政务部门(单位)PC端和移动端办公应用的平台。

市大数据局要根据用户使用情况,及时优化系统配置,提高冗余,保证安全运行。

市直各部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统一规范,要按照强密码规范设置登录密码(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混合不低于8位)。

使用人员要及时查看短信通知,登录系统接收办理公文,对所接触的公文、信息,要做到不外传、不外泄。

严禁通过微信、QQ等渠道传递公文。

(三)加强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安全管理。

各政务网站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本部门(单位)的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在发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确保网站信息安全。

(四)加强公务邮箱的使用管理。

公务人员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务邮箱(@)办理公务,不得使用互联网邮箱(@、@等)传递公务信息。

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一名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务邮箱用户和使用管理。

使用人员要按照强密码策略进行邮箱密码设置,防止弱口令安全漏洞。

公务邮箱为互联网环境下运行的信息系统,严禁发送涉密文件和敏感信息。

(五)加强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安全运维。

市大数据局要在人员、设备、系统、网络等方面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大数据平台的运行状况,定期调阅软件运行日志记录,进行数据和软件日志备份。

各部门(单位)要固定专人负责使用、维护应用系统,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账户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要做好工作交接,并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操作使用平台,保障平台数据安全。

四、积极防御,筑牢防线,确保大数据基础设施安全

(一)加强数据中心安全管理。

市政务数据中心是我市重要的政务信息基础设施,是政务大数据存储中心和交换中心。

市大数据局要加强政务数据中心运维管理,严格落实机房值班制度并细化运维工作流程。

要加强托管部门(单位)和出入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数据中心安全稳定运行。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加强政务网络安全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政务外网核心平台、骨干网和城域网的运维管理,保障网络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务外网管理要求,制定接入技术规范,对政务外网实行分区分域管理。

各接入部门(单位)负责各自局域网(专用网络)的安全工作,加强终端接入管理,按照实名认证要求,建立登记台账,落实终端防病毒、横向隔离、分时接入等技术手段,做到终端接入“可控制、可管理、可追溯”,严防非授权终端接入政务外网,禁止无线设备违规接入政务外网。

(三)加强政务云平台安全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监督、指导市政务云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督促云服务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云服务商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政务云安全运行各项措施,保障政务云平台的安全运行,并指导配合上云单位做好信息系统迁移、部署工作。

上云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的安全管理,要按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落实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技术手段,并及时整改发现的信息系统安全风险或漏洞。

XX,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平台管理系统,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云平台数据,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政务大数据安全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高度重视政务大数据安全工作,要明确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确保各项安全要求落到实处。

市委网信办要统筹协调全市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网络信息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政务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网络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落实数据保护措施,保障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市国家保密局要做好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安全监督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失泄密事件。

市大数据局要做好基础设施及共性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工作。

加强政务云、政务网络和共性应用支撑系统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定安全应用规则,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

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数据安全工作,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强化数据安全和保密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附件:

1.专业术语解释

2.摘要与节选

3.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4.天津市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专业术语解释

1.政务数据。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摘自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2.数据安全。

在网络环境中,为确保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数据在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交换、销毁等环节实施安全控制的过程。

(摘编自XX百科)

3.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摘编自XX百科)

4.等级保护。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

适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统。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摘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5.分级保护。

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

(摘自《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弱口令。

指的是仅包含简单数字和字母的口令(账户密码),例如“123”、“abc”等,容易被别人猜测到或被破解工具破解的口令均为弱口令。

因为这样的口令很容易被别人破解,从而使用户的计算机面临风险,因此不推荐用户使用。

(摘编自XX百科)

7.电子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外网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是承载各级政务部门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非涉密的业务应用系统的政务公用网络。

(摘自《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W0103-2011))

8.政务外网公共服务域。

是电子政务外网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政务部门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非涉密业务应用提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数据交换的专用网络支持,是外网优化升级的重点。

外网公共服务域与互联网之间,按照逻辑强隔离要求进行防护。

(摘自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4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省电子政务外网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9.政务外网行政服务域。

是山东省电子政务外网重要组成部分,为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非涉密的内部办公、信息传递等提供专用网络支持,并为整合共享期间特殊业务应用提供整合基础。

外网行政服务域和公共服务域之间,按照物理隔离要求进行防护。

(摘自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4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省电子政务外网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10.数据脱敏。

是指对某些敏感信息通过脱敏规则进行数据的变形,实现敏感隐私数据的可靠保护。

(摘编自XX百科)

11.信息基础设施。

在新基建中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

(摘编自XX百科)

附件2

摘要与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摘要

(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XX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节选

(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云节点、电子政务网络和共性应用支撑系统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定安全应用规则,建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测评。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攻击、侵入、干扰政务数据库,破坏、窃取、篡改、删除、非法使用政务数据等情形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务数据出现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形,或者有数据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建设管理、应用服务、安全保障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建设管理、技术应用、运行维护、共享开放等地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附件3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

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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