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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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南昌市市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03]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并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分户(简称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

(三)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市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或由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或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报市财政局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业务,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账户预留印鉴手续。

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二)和《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三)。

《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四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市级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七条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为便于核算,每个部门原则上统一在一个代理银行开设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

第二十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按日或实时将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的预算内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节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付资金,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可以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

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资金活动。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该账户当日发生的支付业务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支付资金,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五节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及分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活动,分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预算外资金活动,专户与分户之间的资金通过银行划付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的存款,由市财政局结合预算单位执收的预算外收入进度和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调拨。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受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外资金支出分户,并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市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预算外资金分户管理比照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执行。

第六节清算备用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代理银行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当天清算时限后实际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资金活动。

第三十七条清算备用金账户的存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由代理银行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结合批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共同审核确定。

第三十八条每日下午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将当日下午受理的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汇总后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将支付的资金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附件四),报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每日下午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次日上午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第七节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四十二条代理银行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八节账册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账薄,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反映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四十六条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设置分账薄,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七条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八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五十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分预算内、外资金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五)编制。

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款分项级科目编制。

第五十二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预算内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五十三条部门预算未下达前,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下达后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还应同时结合部门预算收支执行进度编制。

第五十四条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按《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六)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五十五条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

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市财政局审批项目用款计划;其他类支出,市财政局审批到项级科目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计划数,分别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五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及部门预算收支执行进度,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0日之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个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八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用款计划4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五十九条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六十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六十一条预算外资金比照上述程序结合各单位预算外收入情况编制用款计划。

(一)

(二)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六十二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已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和集中采购的购买支出等。

第六十三条需要支付时由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八)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六十四条支付申请经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附件九)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附件十),经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代理银行根据实际发生的支付业务填制划款申请凭证按日或实时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完成支付后,应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十一),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回单,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六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后按规定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按规定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八条预算外资金支出比照上述程序在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专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六十九条已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将工资直接支付给个人工资账户。

第七十条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七十一条市编办负责审核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市人事局负责审核预算单位的人员及工资标准。

第七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经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核的人员编制数及人员工资数据进行复核后,按照预算收支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将工资发放信息通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并同时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工资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

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七十三条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支付指令和工资发放汇总表、工资发放明细表,通过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将工资资金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十四条工资实行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至一级预算单位后,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七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10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报送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核,市编办、市人事局审核后及时将工资变化情况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工资发放信息。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变动情况经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批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办理。

第七十六条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工资发放明细表,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十七条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信息,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购买支出

第七十八条购买支出分集中采购的购买支出和分散采购的购买支出。

第七十九条集中采购的购买支出是指属于南昌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的采购支出。

集中采购支出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

集中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支付方式。

第八十条政府采购实施完毕,采购单位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按实际支付数额汇总填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和有关的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

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八十一条市财政局对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与有关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通过市财政零余额账户(政府采购专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支出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八十二条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分别送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十三条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按日提供的支付信息,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八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分散采购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八十五条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月度用款计划,每月25日前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附件十二)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附件十二—1)经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结合国库库款审核并加盖印章后,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作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的附件同时使用,并确定各基层预算单位下一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

第八十六条代理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的一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十三)。

第八十七条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中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计划数、支用数、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一个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

下年度开始后,对上年度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市财政局将及时下达,并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同时,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12月31日时点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余额全部予以注销。

第八十九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九十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结算。

第九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指令确定的结算方式,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指令,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二条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的审核。

第九十三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九十四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预算单位核实情况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完成支付后,按日或实时将每日实际发生的支付业务填制划款申请凭证,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汇总通知书》确定的累计余额内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六条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九十七条预算外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在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分户中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六章会计报表与对账

第九十八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十四)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十五)。

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

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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