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78611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0.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docx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

国际贸易复习案例

篇一: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

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

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XX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ATSIGHT(即期)。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SIGHT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

1:

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ACCOUNT)。

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D/P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D/A30天。

出口应考虑到D/A的风险和后果。

3、如同意对方的D/A条件,则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

在确定其付款能力和信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5年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加拿大商人于同年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

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

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

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开证行不得拒付。

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

拒付货款。

4、我方某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开证行汇丰银行按时向我方开出信用证。

我方受益人审证无误、按期履行合同,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中国银行交单议付。

中国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了货款,随后顺利向开证行汇丰银行寄单索偿,英方进口商审单无误并正常付款赎单。

但英方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汇丰银行退款。

请问英方要求是否合理?

并说明理由。

答:

英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

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

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

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简述理由。

答:

我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行保兑,开证行和保兑行对受益人都负第一付款责任。

保兑行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也必须议付或代之付款。

争议的预防及处理案例:

1.

我国某批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检验证书,并要求索赔货款的30,我方因对外方的检验结果不信任,因此没答复对方。

20天后,外方再次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1月后,我方回复了对方,才表示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

根据国际惯例,请分析此案例。

2、2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3年5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

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

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

尽管茶叶变质属于一切险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并无责任。

案例中的货物存在本质缺陷,采用的包装方式不符合货物长距离运输防潮的需要,而且这种缺陷在货物装运之前就存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3、中国A公司(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被申请人、卖方)于1992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

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1992年6月,申请人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被申请人传真申请人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拒赔,买方提起仲裁,问仲裁庭该怎样裁决?

答: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

而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在转船后没有及时充分准确的通知申请人,造成申请人额外产生16000元的滞报金,这个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所以仲裁庭应当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6000元。

4、20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出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1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拿大方面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进出口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是船到加拿大时已经是11月25日,便引用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运到魁北克时已经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多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进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损失36万加元。

试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与应吸取的教训。

答: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5、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

该合同规定:

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

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

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

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

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6、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答:

(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

(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

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着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

(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7、1993年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签定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至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外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储费与利息,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方可以拒绝外商的索赔要求。

8、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中国移动湖北分公司货。

请问:

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9、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不合理。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0、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商人签订一项买卖机械设备铁钉的合同,合同背面有仲裁条款。

后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美国商人遂向美国法院起诉中方公司。

该法院受理此案后,即向中方公司发出传票,中方公司即以合同背面载明的仲裁条款为证,提出抗辩,要求美国法院不予受理,美国法院核实材料后,只好承认它对本案无管辖权。

后来,该争议案仍按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试对本案进行简单分析。

答:

仲裁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约束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排除了法院对本争议案的管辖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上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以受理。

因此,在本案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均不得就彼此间的争议诉诸法院,法院也无权受理本争议案,本案争议只能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

本案合同项下的申请人向美国法院起诉,不仅违反双方协议,而且也有悖国际贸易法律的一般规定,中方及时就此提出抗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11、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化工产品,货款价值10万美元。

A公司向B公司交纳了1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5万美元。

后来,B公司违约,不能向A公司发货。

A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试问,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承担违约金?

如何选择?

答: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根据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

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

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

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同时不能要求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

1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简述理由。

答: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若对方不执行裁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在我国,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书面形式

篇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

可否撤销?

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

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

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4.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

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

应如何判决?

(分析理由)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

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

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

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

问:

我方如何处理?

为什么?

分析:

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

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

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

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

以麻袋包装。

经综合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应否赔偿?

说明理由。

分析:

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仅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

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7.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

“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来电:

“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

“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公司来电:

“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

“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3月18日BC公司去电:

“货已售出。

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BC公司去电:

“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来电:

“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

“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JR公司来电:

“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BC公司去电:

“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

“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

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

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

为什么?

(4).4月3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

哪些是接受?

分析如下: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的发盘。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JR公司3月14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JR公司3月14日已经拒绝BC公司3月12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JR公司3月16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月3日JRJR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BC公司4月1日去电的内容形成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

3月8日去电,3月10日来电,3月12日去电,3月14日来电,3月16日来电,3月28日去电,3月30日来电,4月1日去电,4月5日去电。

形成有效接受的有:

4月3日来电,4月7日来电。

8.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