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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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煤矿三违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天山煤矿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2

第一节“三违”的定义2

第二节“三违”的分级2

第三节“三违”的处理规定2

第二章天山新岳公司红线“三违”界定标准2

第三章天山煤矿“三违”行为主要表现形式4

第一节一般规定4

第二节采掘专业6

第三节机电运输10

第四节“一通三防”13

第五节爆破及火工管理15

第六节地测防治水16

第四章天山新岳公司及天山煤矿“三违”行为补充规定17

第一节天山新岳公司煤矿斜巷运输管理规定17

第二节登高作业规定20

第三节检修采煤机、掘进机管理规定20

第四节底皮带运输物料管理规定21

第五节平板车封车管理规定21

第六节架空乘人装置(猴车)管理规定22

第一章“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节“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节“三违”的分级

三违划分为三个等级,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1、严重“三违”:

性质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2、较重“三违”:

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3、一般“三违”:

情节较轻,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一般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三节“三违”的处理规定

(天山新岳发【2016】2号)

第一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办法:

1、严重“三违”一律按照规定与“三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2、较重“三违”给予不少于200元的罚款,并参加公司组织的“三违”人员培训班,接受培训、考试、上岗或待岗;

3、一般“三违”给予不少于100元的罚款,并现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条发现“三违”时,检查人员应立即制止其违章行为,同时按照“三违”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三违”处罚台帐。

第三条安监部门必须在当天的调度会上对三违进行通报。

第四条对于有争议的“三违”,当事人可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对于员工年度内发生一次较重“三违”或二次一般“三违”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第六条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鼓励职工举报“三违”,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不少于500元的奖励。

第二章天山集团公司红线“三违”界定标准

(天山新岳发【2016】2号)

第一条安全管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人身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直接责任者;

3、迟报、瞒报、谎报、漏报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及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相关责任者;

4、重要岗位人员(主副井提升机司机、主副井信号扒勾工、主运输皮带机司机、主变电工、主排水泵司机、主要和局部通风机司机、安全监测监控值班员、瓦斯抽采泵司机、炸药库库管员,执行专项措施的专职瓦斯员、安检员等)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者;

5、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携带点火物品、无煤安标志和防爆标志电子产品入井者;

6、发现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直接责任者;

7、酒后入井,酒后上岗进行危险作业的(危险品、登高、驾驶、电器等),酒后滋事性质恶劣的;

8、30日内发生二次红线“三违”者;

9、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的;

10、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过构造带、疏通煤流通道、处理大块煤矸的。

11、对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瓦斯员、防突员管理不满而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诋毁的人员者;

第二条采掘

1、未按作业规程施工擅自截短支护锚杆、锚索的直接责任者;

2、采煤机、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和铲煤板前方或下方违章作业或停留的;

3、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4、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无措施运送物料的。

第三条机电运输

1、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的直接责任人;

2、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蹬踏刮板输送机者;

3、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私自接火、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4、导致严重失爆的直接责任者;

5、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可导致严重后果的;

6、扒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的;用其它物料替代矿车连接件的;

7、提升钢丝绳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然使用的直接责任者或提升钢丝绳检测结果不真实的;

第四条一通三防

1、在禁火(高瓦斯)区域无措施烧焊、动火的直接责任人;

2、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

3、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或臆造检验结果的直接责任者;

4、严重违章从事爆破作业(如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等)的责任者;

5、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安全设备仪器部件、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

6、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直接责任者;

7、不按规定开闭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直接责任者;

8、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

9、在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10、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11、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的;

12、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者;

13、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4、破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或作业时限制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任者;

15、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16、人为破坏瓦斯抽采系统造成瓦斯泄露,影响瓦斯抽放系统正常运行的责任者;

17、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

第五条其他

经分析认定属于红线“三违”应予严惩的。

第三章天山煤矿“三违”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2、现场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当班职工未执行同上同下的。

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6、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7、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要害场所串岗的。

8、班中喝酒的。

9、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

10、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11、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

12、不贯彻作业规程及措施,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的。

13、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未签订老带新协议而安排上岗的。

14、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或进入禁火区域的。

15、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16、井下私自拆卸敲打或损坏矿灯的。

17、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

19、在禁火区无措施而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

20、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

21、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

22、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3、月度内发生两次“较重”违章的。

24、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第二条较重“三违”:

1、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2、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

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4、入井前不检身的。

5、架空乘人装置超员超载的。

6、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

7、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

8、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

10、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

11、班前会未执行职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预想的。

12、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临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

13、“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14、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1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执行不到位的。

16、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17、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8、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

19、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0、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21、工程无计划、无措施和无负责人而安排开工的。

22、单位未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23、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24、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

25、操作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长发不盘在帽内操作的。

26、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27、乙炔气瓶距明火小于10米,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的。

28、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的。

39、乙炔气瓶没有防回火装置,没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的。

31、在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地点吸烟的。

32、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

33、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34、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

35、穿化纤衣服或戴有色眼镜入井的。

36、各种施工在班前会未向调度和安监科汇报的。

37、挖筑地面各类地沟深度超过1.5米,未戴安全帽的。

38、在禁火区域使用电炉、电热器或明火的。

39、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三违”的。

第三条一般“三违”:

1、上班迟到早退的;井下区域内疾跑的;作业中或上下班过程嬉戏打闹的;行走期间手插在兜内的。

2、井下脱帽、或躺卧休息的;井上、下配戴安全帽人员,帽带松弛或安全帽质量不合格及坏损的。

3、进入要害场所未进行登记的。

4、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齐或不系衣扣,衣服或胶靴严重破损的。

5、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在猴车点抢上、抢下,未按规定安全间距乘坐、脚尖点地、未双手握住或双臂抱紧猴杆的。

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7、作业场所乱停放车辆的。

8、安监员或瓦斯员班中、班后未按规定及时汇报的。

9、将大块煤矸、杂物拉入煤仓的。

10、工作期间串岗、干私活的。

11、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

12、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第二节采掘专业

第一条严重“三违”

1、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临时支护的。

2、采掘及维护巷修空顶作业的。

3、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回柱放顶未按规程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的。

6、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后,顶板未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有效支护继续生产作业的。

7、违章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

8、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规定进行退锚和支护、端头不按规定支护的。

9、开工前、割煤(爆破)后,对工作面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排除而进行作业的。

10、班组长、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及没有记录的。

11、锚喷巷道未上网而喷砼的。

12、在工作面煤溜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

13、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或带式输送机违章拉运物料、设备的。

14、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

15、拆装、运送支架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16、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17、破坏巷道支护、拆东补西的。

18、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向调度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9、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20、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钻眼或站在输送机上钻眼的。

2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掘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未做出安排的;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的。

22、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的。

23、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

24、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作业的。

25、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

26、导向轮与扒装机之间有人而进行扒装作业的。

27、综掘机铲板以里有人而进行截割作业的。

28、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以及交班时,未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用皮带盖严的或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的。

29、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

30、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严格按停送电程序的。

31、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第二条较重“三违”

1、综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达不到规程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2、工作面出现伞檐不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的。

3、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及未闭锁煤溜进入煤壁区作业的;检修采煤机时煤壁护帮板未打出的。

4、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的。

5、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执行或无措施施工的。

6、采掘工作面遇到特殊情况,如地质构造、透水预兆等不采取专门措施的。

7、损坏巷道支护未及时修复的。

8、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9、不按规定超前回棚、回柱、退锚的。

10、不按规程规定放顶操作的。

11、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及时改为永久支护的。

12、转载机未停机闭锁,而在其上处理大块煤岩的。

13、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回棚作业的。

14、没有配备锚杆拉力计或对已安设的锚杆没有做拉力试验的。

15、对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的。

16、没有按照设计或措施要求打探眼的。

17、耙岩机没有装挡绳栏而作业的。

18、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倾角大于15°无防倒措施的。

19、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前倾后仰的。

20、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护),未及时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21、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22、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

2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24、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25、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26、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及超前支护液压支柱(支架)、初撑力连续2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的。

27、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和周期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的。

28、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29、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3架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30、综采面超规定割底留顶的。

31、综采工作面遇构造、岩石等进行放炮作业时,未采取保护措施而损坏液压支架的。

32、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33、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

34、处理同一架棚的两个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同时施工的。

35、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及操作要求的。

3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的。

37、对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未及时处理的。

38、锚杆(索)支护巷道未按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压力表的。

39、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索)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索)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40、喷射混凝土前不冲洗岩面的。

41、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2、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安全措施的。

43、一人单独进行巷道维修作业的。

44、采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压液进行防尘或冲刷浮煤的。

45、岩巷掘进干式打眼的。

46、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支架喷雾的。

47、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

48、未按规定跟、带班,或未与职工同上同下的。

49、采区、采煤工作面回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50、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的。

51、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

52、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53、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的,10米范围内检修或移动支架的。

54、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

55、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

56、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

57、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

58、采煤机未安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5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0、采煤机、掘进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先开机的。

61、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开操作点3米以外的。

62、采煤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煤壁侧的。

63、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64、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5米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65、未停止转载机而进入转载机里侧的。

66、移工作面生产溜机头时,开动与生产溜搭接的运输设备的。

67、移动转载机时,转载机附近3米以内未躲避的人员或转载机运行时在拱下行走的。

68、在综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进行处理的。

69、人员在运行中的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正前方的。

70、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刮板输送机的。

71、利用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

72、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处理故障的。

73、人员站在运行中或临时停运的输送机上工作的。

74、人员穿过运行中无专用防护装置的输送机下方的。

75、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或其他作业的。

7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设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77、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牵引扒装机的。

7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卡轨器就摘钩头的。

79、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80、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

81、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三违”的。

第三条一般“三违”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架间空顶距离超过0.2米或液压支架距煤帮距离超过0.5米,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2、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3、单体液压支柱漏液而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的。

4、没有按规定使用液压柱护壁的。

5、支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间距不符合要求而不进行处理的。

6、架前支柱时,穿鞋、带帽、背帮、背顶不符合要求的。

7、锚杆巷道(包括锚喷、锚索巷道)锚杆(锚索)的安装角度、深度、外露长度、规格等不符合要求且未进行重新补打的。

8、锚固力检查记录不符合标准的。

9、架设超前棚时少于四人操作的。

10、打底座压柱、回柱放顶少于两人操作的。

11、支设、回撤液压单体柱不按规定作业的。

12、喷砼表面有蜂窝孔洞及露筋等的。

13、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的,与顶板接触不实的。

14、移完支架后,不将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运输机后,不将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

15、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不吊挂的。

16、电话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7、金属网网头、网边不按规程要求搭接的。

18、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

19、风钻和锚杆钻机打眼直接用超过1.8米以上锚杆开孔的。

20、两人直接上肩抬单体柱、工字钢、道轨及四人直接上肩抬溜槽的。

21、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低于3%的。

22、站在桥式皮带上登高作业的。

23、刮板机直接用碰溜子方式紧链的。

24、起吊圆行或方形未使用两个吊链一用一备的,或长形物体未使用三个吊链,两用一备的。

25、采煤工作面生产班从回风巷行走的。

26、使用风镐未用铁丝将供气管和手把连在一起的。

27、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三违”的。

第三节机电运输

第一条严重“三违”:

1、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的。

2、造成电器失爆或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的。

3、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

4、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

6、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7、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8、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的。

9、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10、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的。

11、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2、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的。

1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操作者。

14、造成绞车过卷的。

15、井下扒车、蹬钩、跳车或乘坐矿车的。

16、井下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17、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放飞车的。

18、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脱离岗位的。

19、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20、井下使用绞车运输少于4人作业的。

21、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22、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开车的。

23、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24、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

25、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26、电瓶车的闸、灯、警铃(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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