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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方案办法

 

排污同意管理方法(试行)

2018年01月18日作者:

根源:

中国环境报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排污同意管理方法(试行)》已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

 

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同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同意制实行方案》,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排污同意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同意有关的看管和处罚等行为,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拟订并宣布固定污染源排污同意分类管理名录,明确归入排污同意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归入固定污染源排污同意分类管理名录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余生

 

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该依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获得排污

 

同意证;未归入固定污染源排污同意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

 

需申请排污同意证。

专业资料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该依法拥有排污同意证,并依照排污同意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该获得排污同意证而未获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许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

 

单位推行排污同意要点管理,对其余排污单位推行排污同意简化管理。

 

推行排污同意要点管理或许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详细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同意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推行要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同意有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将推行排污同意要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立为要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同意制度实行和督查。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排污同意制度的组织实行和督查。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同意证核发。

地方性法例对核发权限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许其余组织所属、位于不一样生产经营场所

 

的排污单位,应该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许其余组织的名义,分别向

 

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

 

保部门)申请排污同意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一样行政地区时,生产经营场所所

 

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同意证,并应该在核发前,征采其排

 

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议。

专业资料

第八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

 

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行为推行综合同意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此后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论审批建议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论文件及审批建议中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应该归入排污同意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对实行排污同意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备、污染防治设备和排放口推行一致编码管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转、保护、管理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同意证的申请、受理、审察、发放、更改、持续、注销、撤除、丢失补办应该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长进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看管执法信息应该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并依照本方法例定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然。

 

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同意证有关电子信息与排污同意证正本、副本依法拥有同样效劳。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拟订排污同意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同意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余排污同意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排污同意证内容

 

第十二条排污同意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

 

本包含基本信息、登记事项、同意事项、许诺书等内容。

专业资料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依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例,增添需要在排污同意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以下基本信息应该同时在排污同意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点、行业类型、一致社会信誉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同意证有效限时、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同意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备、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资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备等;

 

(三)环境影响评论审批建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第十五条以下同意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察后,在排污同意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排放口地点和数目、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处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地点和数目;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同意排放浓度、

 

同意排放量;

 

(三)获得排污同意证后应该恪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同意事项。

专业资料

第十六条核发环保部门应该依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立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许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同意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许诺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该在排污同意证副本中规定。

 

第十七条核发环保部门依照排污同意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要点污染物同意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良的要求,确立排污单位的同意排放量。

 

对于本方法实行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该依照行业要点污染物同意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良要乞降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立同意排放量。

 

2015年1月1日及此后获得环境影响评论审批建议的排污单位,

 

环境影响评论文件和审批建议确立的排放量严于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确立的同意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该依据环境影响评论文件

 

和审批建议要求确立排污单位的同意排放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拟订的环境质量限时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付

 

举措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为严格的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应该在排污同意证副本中规定。

 

本方法实行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排污同意证规定的同意

 

排放量,确立排污单位的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以下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

 

资料、有关技术规范和看管需要,在排污同意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一)污染防治设备运转和保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专业资料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率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然要求;

 

(四)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事项。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同意证时,应该依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表示图、监测指标、监测频率;

 

(二)使用的监测剖析方法、采样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同意证申请时,应该许诺排污同意证申请资料是完好、真切和合法的;许诺依照排污同意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同意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署名或许盖印。

 

第二十一条排污同意证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奏效。

初次发放的排污同意证有效期为三年,持续换发的排污同意证有效期为五年。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

 

家产政策目录上当划裁减的落伍工艺装备或许落伍产品,排污同意证

 

有效期不得超出计划裁减限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同意证,以及督查检查排

 

污同意证明行状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花费。

 

第三章申请与核发

专业资料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方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同意分类管理名录,确立本行政地区内负责受理排污同意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有关事项,并向社会通告。

 

依照环境质量改良要求,部分地域决定提早对部分行业实行排污同意管理的,该地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报环境保护部存案后实行,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同意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

 

经建成并实质排污的排污单位,应该在名录规准时限申请排污同意证;

 

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该在启动生产设备或许在实

 

际排污以前申请排污同意证。

 

第二十五条推行要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同意申请资料前,应该将许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同意事项向社会公然。

公然门路应入选择包含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民众了解的方式,公然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该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同意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经过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应该包含:

 

(一)排污同意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含: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

 

要生产设备、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资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

 

环节和污染防治设备,申请的排放口地点和数目、排放方式、排放去

 

向,依照排放口和生产设备或许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

 

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专业资料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署名或许盖印的许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状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论文件审批文号,或许依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整改规范并切合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六)排污同意证申请前信息公然状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办理设备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该供给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部署、最后排放去处等资料;

 

(八)本方法实行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经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许减量代替减少获取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状况的,且出让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获得排污同意证的,应该供给出让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同意证达成更改的有关资料;

 

(九)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余资料。

 

主要生产设备、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波及商业奥密的,排污单位应该进行标明。

 

第二十七条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材

 

料的完好性、规范性进行审察,依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办理:

 

(一)依照本方法不需要获得排污同意证的,应该就地或许在五个

 

工作日内见告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该就地或许在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见告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专业资料

(三)申请资料不齐备或许不切合规定的,应该就地或许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见告单,见告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所有资料,能够就地改正的,应该同意排污单位就地改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备、切合规定,或许排污单位依照要求提交所有补正申请资料的,应该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应该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

 

者不予受理排污同意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天期的受理单或许不予受理见告单。

 

核发环保部门应该见告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但逾期不见告的,自收到书面申请资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同意证:

 

(一)位于法律法例规定严禁建设地区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的家产政策目录中明令裁减或许立刻裁减的落伍生产工艺装备、落伍

 

产品的;

 

(三)法律法例规定不予同意的其余情况。

 

第二十九条核发环保部门应该对排污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察,

 

对知足以下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同意证:

 

(一)依法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论文件审批建议,或许依照有

 

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整改规范并切合要求的有关证明材

 

料;

 

(二)采纳的污染防治设备或许举措有能力达到同意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切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切合本方法第十

 

七条规定;

专业资料

(四)自行监测方案切合有关技术规范;

 

(五)本方法实行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经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许减量代替减少获取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状况的,出让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达成排污同意证更改。

 

第三十条对采纳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纳环境影响评论审批建议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能够以为排污单位采纳的污染防治设备或许举措有能力达到同意排放浓度要求。

 

不切合前款情况的,排污单位能够经过供给监测数据予以证明。

监测数据应该经过使用切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获得;对于国内初次采纳的污染治理技术,应该供给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

 

环境保护部依照全国排污同意证执行状况,合时订正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第三十一条核发环保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能否准予同意的决定。

自作出准予同意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同意证。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可以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能够延伸十个工作日,并将延伸限时的原由见告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查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限时内。

核发环保部门应该将所需时间书面见告排污单位。

 

第三十二条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同意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察结果,获取全国一致的排污同意证编码。

专业资料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同意决定的,应该将排污同意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同意事项及许诺书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通告。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同意决定的,应该制作不予同意决定书,书面见告排污单位不予同意的原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并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通告。

 

第四章实行与看管

 

第三十三条严禁涂改排污同意证。

严禁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许其余方式非法转让排污同意证。

排污单位应该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民众督查的地点悬挂排污同意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该依照排污同意证规定,安装或许使用符

 

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依照规定保护监测设备,展开自行监测,保留原始监测记录。

 

实行排污同意要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该依照排污同意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该增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该依照排污同意证中对于台账记录的要求,依据生产特色和污染物排放特色,依照排污口或许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生产设备运转状况;发生异样状况的,应该记录原由和采纳的举措;

专业资料

(二)污染防治设备运转状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样状况的,应该

 

记录原由和采纳的举措;

 

(三)污染物实质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状况的,应该

 

记录超标原由和采纳的举措;

 

(四)其余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应该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留限时许多于三年。

 

第三十六条污染物实质排放量依照排污同意证规定的废气、污水

 

的排污口、生产设备或许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以下方法温次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切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

 

设备的,依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依照切合国家规定和

 

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可以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含依法

 

应该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许自动监测设备不切合规定的,依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该依照排污同意证规定的对于执行报告内

 

容和频率的要求,编制排污同意证执行报告。

 

排污同意证执行报告包含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

 

告。

 

排污单位应该每年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

 

污同意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然,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经过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专业资料

 

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

书面执行报告应该由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署名或许盖印。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起码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依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质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断剖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许污染防治设备异样状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能够代替当季度或许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添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备运转状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状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状况;

 

(五)信息公然状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转状况;

 

(七)其余排污同意证规定的内容执行状况等。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查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主要内容,

 

应该由排污单位记录在该项目查收达成当年排污同意证年度执行报

 

告中。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

 

实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应该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

 

告的真切性、完好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督查检查。

专业资料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拟订执法计划,联合排污单位环境信誉记录,确立执法看管要点和检查频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督查检查时,应该要点检查排污同意证规定的同意事项的实行状况。

经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余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切性,判断能否切合同意排放浓度和同意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真相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宣布看管执法信息、无排污同意证和违犯排污同意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经过政府购置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许拜托技术机构供给排污同意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该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花费。

 

第四十一条上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对拥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同意证核发状况进行督查检查和指导,发现属

 

于本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纪情况的,上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依

 

法撤除。

 

第四十二条鼓舞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督查。

排污单位应该实时公然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民众督查。

 

公民、法人和其余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犯本方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举。

 

接受检举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依法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换查结果予以反应,同时为检举人保密。

专业资料

第五章更改、持续、撤除

 

第四十三条在排污同意证有效期内,以下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

 

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该在规准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更改排

 

污同意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

 

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更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由同意事项发生更改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该展开环

 

境影响评论的,在获得环境影响评论审批建议后,排污行为发生更改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订正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拟订的限时达标规划实行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拟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实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例规定需要进行更改的其余情况。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况,且经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许减量代替减少获取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更改排污同意申请前,出让要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该达成排污同意证更改。

 

第四十四条申请更改排污同意证的,应该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更改排污同意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署名或许盖印的许诺书;

专业资料

(三)排污同意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更改排污同意事项有关的其余资料。

 

第四十五条核发环保部门应该对更改申请资料进行审察,作出变

 

更决定的,在排污同意证副本中载明更改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通告;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况的,还应该换发排污同意证正本。

 

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排污同意证限时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况的,更改后排污同意证限时自更改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况的,核发环保部门应该自受理更改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决定;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余情况的,应该自受理更改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同意决定。

 

第四十六条排污单位需要持续依法获得的排污同意证的有效期的,应该在排污同意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申请持续排污同意证的,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持续排污同意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负责人署名或许盖印的许诺书;

 

(三)排污同意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持续排污同意事项有关的其余资料。

专业资料

第四十八条核发环保部门应该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持续

 

申请资料进行审察,并自受理持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

 

续或许不予持续同意决定。

 

作出持续同意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

 

同意证,回收原排污同意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同意证管理信息平台上通告。

 

第四十九条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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