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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二零一二年)

 

第一章安全生产知识

第一节、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职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基本权利。

(一)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健康检查、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有关事项。

(二)知情的权利

职工享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三)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利

职工享有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是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最迫切;职工处在生产第一线,对安全生产最有发言权;职工具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技能,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

职工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使领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使领导的决策变为广大职工群众自觉的行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权利。

职工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

l、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维权意识;

2、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4、学会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掌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五)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利。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六)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职工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不采取相应措施,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对此予以拒绝。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职工不利的处理。

(七)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倍偿的权利

所有职工都有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

受到职业伤害(因生产事故伤亡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十)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况,职工有直接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工安全生产基本义务

职工在享受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二)服从管理的义务

(三)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具有特定的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才能发挥它的防护作用。

提高防护意识,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是职工应尽的义务。

(四)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

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提高技术技能是职工的义务。

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职工必须具备相关知识与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报告的义务

职工一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义务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一)在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依法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二)向职工告知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事项,除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告知外,用人单位还应当采取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等方式履行告知责任;

(三)提供符合标准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在新建、扩建或改建生产项目、装置,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

生产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情况;

(四)对职工逆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对新职工应进行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他们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此外,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时间发放,不得向职工收取费用,也不得以货币或者其它物品代替。

要教育、培训和督促职工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七)做好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八)依法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2、做好对安全设备的管理;

3、做好对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严重危及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5、做好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6、做好对爆破、吊装作业的管理;

7、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监测。

(九)做好职业健康防治监护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工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十)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节、工伤保险知识

一、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节、搞好安全生产意义

一、安全生产的意义

1、安全生产的政治意义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维护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安全和健康。

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是和保护党史和国家的利益相一致的。

安全生产也关系着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也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事业。

劳动保护工作的好坏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待人权的态度,也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文明素质。

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社会公正、文明、健康发展的标志之一,安全生产关系着维护人权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安全工作的好坏体现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素质程度。

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把安全发展与节约/清洁/可持续发展提到同等重要位置对待,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

2、安全生产的经济意义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满足人的安全需要,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其次,安全生产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减少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就减少了事故造成的负效益,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3、安全生产对职工及其家庭有重要意义

劳动安全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它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切实保障。

劳动者为了自身生活的幸福和家庭美满,必须在劳动过程中注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为自己赢得收益,从而创造幸福的生活和美满的家庭。

否则因各种有害因素的危害,给自己造成终生遗憾,给家庭造成无限痛苦。

特别是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这一矛盾将日益突出,目前,许多独生子女开始就业,伤亡事故、职业危害对个人、对家庭的打击更使人难以承受。

安全与健康问题是直接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生存的问题。

职业伤害影响了经济发展,夺走了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随着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日益提高,要求生活的稳定和保障;从人的生命/价值观、伦理、道德和习俗看,公众对21世纪的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知识

第一节、安全基本常识

一:

安全色彩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

是特定的表达安全信息的颜色。

它以形象而醒目的色彩语言向人们提供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

包括四种颜色即红色、黄色、蓝色、绿色。

我国《安全色》国家标准中采用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

这四种颜色有如下的特性

红色:

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的意思。

黄色:

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蓝色:

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

绿色:

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和意思。

黄黑色间隔条纹:

表示要特别注意。

2、安全标志:

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形象的图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的标记。

常见安全标志

A禁止标志的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型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

圆环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如:

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启动、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禁止架梯等总计16个

B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险,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三角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如:

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電、当心车輛、当心瓦斯、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伤手、当心坑洞。

C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必須遵守)。

其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如:

必須戴防护眼鏡护耳器防护手套必須系安全帶

D提示标志的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示意目标的方向)。

其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

第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常识

劳动保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类:

1、头部防护类

2、呼吸器官防护

3、眼、面部防护类

4、听觉器官防护类

5、防护服装类

6、手足防护类

7、防坠落防护类

防护耳罩:

防止机械噪声、空气动力噪声、电磁噪声的危害。

防护手套:

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电磁与电离辐射,电、化学物质的

伤害;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安全带: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防尘防毒口罩:

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

防护眼镜和面罩:

防止异物进入眼睛;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防止强光、

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个体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大多数作业对劳动者身体的所有部位都有危险,但所穿着的防护服类型则随劳动地点而异。

炉前劳动的工人,需要穿防烧伤的衣服——防火工作服、鞋罩、长统靴、手套和安全帽。

安全帽应有防火星和强光的面罩或护目镜。

所有岗位几乎都须着安全靴,戴硬壳帽。

许多作业需要戴手套。

防护服应能防止高温对健康和舒适的不良影响。

有金属网护目镜的防火头罩能够有效地防止火星伤人,而且耐热。

为了使工人坚持使用并正确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不断的宣传。

◆保持厂服清洁,肮脏的厂服可能引致皮肤病。

◆工作时,头发应扎于工帽内,长头发未整理,容易被机器所缠绕而引致头部受伤。

◆工作时,应扎好衣袖和衣襟;避免缠绕受伤。

特别在搬运物料时,应及时扎好裤脚,以免挂倒受伤。

◆厂服被化学物品染污,应马上更换及彻底清洁。

6、高处坠落防护

●是指坠落高度离基准而2米以上。

●一级为2-5米,二级为5-15米,三级为15-30米,特级为30米以上。

●安全带每2年检查一次,正确用法为高挂低用

第二节、电气安全知识

一、电气事故的种类

电气事故包括,人身触电、设备损坏、电气引起的火灾和爆炸、电击引起的二次人身事故等、这里仅研究电气事故对人造成伤害的情况,并按此进行分类。

(一)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触电事故是人体触及带电体的事故,是电气事故中最为常见的事故。

就本质而言,触电是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分为电击为电伤。

电击是由于人体触及带电体或电容放电造成的电流通过人体内部,使人体内重要器官,如心脏、肺部、神经系统等正常功能受到损害。

电伤则是由于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或机械效应对人体外部造成的伤害,如电弧烧伤、烫伤、电烙印等。

电击是电流伤害中最常见又对人生命威胁最大的触电事故。

(二)雷电伤害事故

雷电是一种自然放电现象,当雷电放电时,能产生最高达几亿伏的冲击电压,在雷电流(有时高达几百万安)通过导体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转换成巨大的热能。

此外,在雷电波及的范围内,会严重损害建筑物、设备,并危及人身安全,或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

(三)静电伤害事故

静电主要是由于物体与物体互相摩擦而产生的。

物体上积累的电荷释放时称为放电。

经过人体释放时称为静电电击。

造成伤害事故的主要危害是静电电击。

通常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所引起的电击虽不致于使人丧命,然而,由静电电击造成的二次事故常使人致死。

(四)电的其他伤害事故

除了上述伤害外,电还可能发生诸如:

电磁场造成对人体的伤害,电路故障造成的伤害等事故。

二、触电形式

电能给人类造福,各类电气伤害事故也能给人类带来灾难。

在各种事故中,触电是对人类威胁最大的电气事故。

按照人接触带电体时的不同情况,触可分如下三种形式:

(一)单相触电

如果站在大地上的人,接触到交流供电线路中的一根带电体时,因大地能导电,而且和电力系统的中性点相连接,那么人的脚等于接触到另一根带电体(中性线)。

像这样的触电,称作单相触电。

绝大多数的触电事故,属于单相触电事故。

(二)两相触电

如果人体同时接触到三相交流中的两根带电体(指两相)因人可看作是导体,则一根导体上的电流就会通过人体流到另一根导体上,形成一个回路,使人触电,这就称作两相触电。

(三)跨步电压触电

跨步电压触电是指人在接地点附近,由于两脚之间的电位差过高引起的触电事故。

这种触电事故常发生在高压故障接地处,在有大电流流过的接地装置附近也可能出现较高的跨步电压。

此时,如人正好处于较高的跨步电压区内,就有可能因跨步电压而触电,其危险程度与跨步电压的高低有关,而跨步电压又与两脚在半径方向上的距离有关。

当人受到跨步电压电击时,电流流经人体的双腿,使人抽筋,跌倒直至死亡。

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一)从事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经体格检查,不应患有诸如精神病、癫痫、严重高血压、心脏病、内分泌失调等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知有关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过特殊工种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发放的安全操作许可证。

3、会紧急救护,能用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急救,正确使用各种电器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在易触电场所尽量采用安全电压,目前我国安全电压等级为42伏、36伏、24伏、12伏、6伏5个等级。

5、其它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二)电气安全操作制度

1、电气运行安全

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1.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按其规定。

2、电气检修

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

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

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2.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①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

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②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

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③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

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2.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2.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2.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①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己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②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③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

④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

⑤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⑥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

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2.7、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

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8、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

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

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

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

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2.9、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2.10、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2.11、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2.12、电缆在下列地点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①电缆引入、引出建筑物,穿过楼板;

②从沟道引出自电杆或墙面敷设的电缆,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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