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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合同于2013年月日在山东东营市东营区签订

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解释的名词)

1.1项目经理:

是指发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2设计单位:

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3监理单位:

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4工程师:

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7合同价款: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追加合同价款: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的增加合同价款。

1.9费用:

是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0图纸:

是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满足发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工期: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历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

1.15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6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7小时或日: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

2.2工程地点:

胜科分公司各基层队

2.3工程内容:

采油一队:

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8口(C104-P13、C104-P16、C104-P17、C104-P23、C127-6、C127-7、C128-X9、C128-X14)采油二队:

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15口整改套气流程6井次(11-X430、8-X326、13-X313、12-x412、8-X213、8-X219、7-X426、11-X422、13-X425、8-X324、5-X425、8-X314、7-X412、9-X312、9-X412)采油三队:

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6口(109-P21、109-P7、705-P10、109-P6、109-P3、109-P4)输油队:

草南联7#自动放水玻璃钢管线穿孔1次。

采油一队:

C104-2井平台掺水阀组穿孔抢修。

C104站班组井场分离器进口油管线穿孔抢修。

C112井口封闭拆除。

C104-3井平台至C104接转站Ф114油管线在过沟穿路处穿孔。

C104-2井平台计量间掺水汇管穿孔抢修。

C104-3井平台、C104-X19回压阀下部掺水管线穿孔。

采油二队:

C4-14井平台加热炉油管线进口加装温度计套。

C4-13井平台进计量间Ф89掺水管线穿孔抢修等穿孔应急维修。

采油一队:

安装队部及各平台防风拉线6套。

104-P19气管线穿路需安装护管。

104-P19、104-10#、104-P1炉子安装放空阀。

104-5#高架罐安装防风拉线3套。

104-5#井场路加护栏。

104-P11制作炉门炉条。

采油三队:

109-P15导热油储油罐护栏加装合页等零星维修工作量。

2.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02-1-2013-03-0032/102-1-2013-03-0033/102-1-2013-03/0034

第三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1承包方式:

包任务、包质量、包工期

3.2承包范围:

本项目除甲方供材以外的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全部范围

第四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7月10日。

竣工日期:

2013年8月2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天。

4.1开工及延期开工

,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4.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顺延工期。

4.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4.2.1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2.2因甲方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4.2.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乙方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2.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

4.2.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第五条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5.1本工程价款按5.1.2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为/元,单位工程造价为/元。

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合同价款为195,000.00元。

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结算价款以甲方审定的工程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5.2价款的调整因素

3日内,将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或非招标工程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

5.3价格调整的依据

5.3.1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安装工程,适用下列款定额及取费标准。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适用:

工程类别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分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本工程的工作量、材料价款、取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全面工程审计,核实的工程量、价款及标准必须严格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分公司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文件和标准计算。

/

公路工程适用:

/

5.4工程拨款与结算

5.4.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拨付工程预付款。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款10%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2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

5.5其它约定

,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定额包含的不再编入预算。

,乙方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没有甲方确认单,甲方不负责。

5.5.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

5.6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为:

收款单位:

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设银行胜南支行

银行账号:

30184

第六条材料设备供应

6.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对其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4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

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由甲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6.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6.2.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相关国家、行业、企业标准采购,并要求各种证件齐全,并对材料、设备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6.2.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而延误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2.7乙方务必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QHSE监管体系,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严格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第七条本工程工程师及乙方项目经理

7.1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7.2方式确定。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前/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程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

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工程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委派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

甲方应将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权范围等情况在开工前/日通知乙方。

甲方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2乙方派史警君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开工前7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开工前7日内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8.3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的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调整、修理或补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8.4施工过程中,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各方之间的关系,以保证施工的有序、顺利进行。

8.5施工过程中,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

8.6收到乙方验收报告后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3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8.7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在认可竣工验收报告后20日内,甲方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的结算资料,在确认后30日内办理结算。

8.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

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

9.1在开工前7日内做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9.2开工前7日,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出开工报告、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

9.4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

9.5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48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6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及甲方工作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9.7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胜任岗位工作,施工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保证施工的正常、顺利进行。

9.8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及其它处罚。

9.9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9.10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20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9.11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按甲方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规定准备验收。

9.12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经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9.13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承担相应的费用。

9.14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未达到规定的,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15其他工作/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条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

10.1开工前1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4套,非标图4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10.2引进成套设备,甲方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2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2套。

10.3一切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采用书面形式,且经甲方或设计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10.4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乙方应在小时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120168小时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和验收

11.1工程质量规范和工程等级

良好

1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小时内,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72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72小时内没有验收的,乙方可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验收合格72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工程项的继续施工。

11.3重新检验

本工程无论是否进行了验收,当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则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4工程试车

24小时内,乙方必须会同甲方、设计单位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交工手续。

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

安装验收后,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并在试车前24小时内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应有人员留守,协助运行,在投产15日内无问题,乙方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11.5竣工验收

10日内,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及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颁布实施的相应规范,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后7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2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日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10日内,乙方应提供竣工图一式3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

其它交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1.6质量保修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保险

12.1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应对其设备和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

如在作业中因乙方原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工程事故、人员伤亡或给任何他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

13.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软件及其他相关技术,应保障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任何第三方财产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

若发生上述情况时,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资料的归属与保密

14.1资料的归属: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均属甲方所有。

施工结束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审定验收之后,应全部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在向甲方移交前乙方应妥善保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料损坏或泄漏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资料的保密:

乙方施工所取得的一切资料及由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认为是保密的,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在刊物上发表资料内容。

14.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复制、不保留应属甲方的任何资料、图件,更不可以任何非法的手段保留、泄露、索取应属甲方所有的资料。

14.4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4.5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10年内仍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的归属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发明、新发现等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专利申请权归甲方所有。

十六条对外关系

16.1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施工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甲方违约责任: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并相应顺延工期。

,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17.2乙方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50000元。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工程分包

18.1本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应将分包协议在签订后3天内提交甲方。

18.2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1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可预见并无法控制的、足以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件。

19.2声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送交另一方。

同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轻事件造成的损失。

1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本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19.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的损失,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补偿或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HSE管理

20.1HSE管理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实施整改的跟踪验证。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20.2HSE管理中乙方的权利义务:

,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乙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险。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因其生产工艺的缺陷而造成乙方的工程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风险。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务。

,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作出必要的承诺。

,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二十一条适用法律

2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2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22.2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2.3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传等)向对方提出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变更后的合同条款;因变更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答复的期限等。

信函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一份)以备查验;

22.4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建议表示接受或拒绝时,应做出书面答复。

答复的期限为7天以内。

22.5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原合同继续履行。

22.6因变更和解除合同,使一方利益遭受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22.7乙方通过多种方法试验均不能按约定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且装备、技术达不到本工程要求,或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或分包工程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2.8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时,责任在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23.1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他通讯来往,均以书面形式为有效形式,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方、乙方指定的地址。

23.2甲方通讯信息:

257000

系人:

韩海龙

传:

8651556

23.3乙方通讯信息:

系人:

史警君

传:

/

23.4通知在下列日期将被视为已送达:

23.4.1由专人送达,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23.4.2经挂号邮件发送,则签收日即为送达日;

23.4.3经传真或电报发送,则接受方确认后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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