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验收规范JTJT1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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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验收规范JTJT139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
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 261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8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
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
求,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编的《玻璃幕墙工程质
量检验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
该标准编号为
JGJ/T 139—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
验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2月 26日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第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
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开展玻璃幕墙工程检测技
术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的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规定了玻璃幕墙工程主要进场材
料的检验指标;规定了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检验、防雷检验、节点
与连接检验、工程安装质量检验的检验指标以及上述各项检验的
检验方法和检验设备;提供了幕墙玻璃表面应力、幕墙玻璃色差
和幕墙工程淋水项目的现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
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参加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中心
站、上海东江集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山盛兴幕
墙有限公司、汕头金刚玻璃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姜红、王俊、何星华、杨仕超、孙玉
明 刘宏奎 陈建东 葛恒岳 姜清海 夏卫文
目 次
1总则 ……………………………………………………………l
2 材料现场检验…………………………………………………2
2.1 一般规定…………………………………………………2
2.2 铝合金型材………………………………………………2
2.3 钢材………………………………………………………3
2.4 玻璃………………………………………………………3
2.5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7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9
2.7 质量保证资料…………………………………………10
3 防火检验 …………………………………………………12
3.1一般规定…………………………………………………12
3.2 检验项目………………………………………………12
3.3 质量保证资料……………………………………………13
4 防雷检验……………………………………………………14
4.1一般规定………………………………………………14
4.2 检验项目………………………………………………14
4.3 质量保证资料……………………………………………15
5 节点与连接检验……………………………………………16
5.1一般规定…………………………………………………16
5.2 检验项目…………………………………………………I6
5.3 质量保证资料……………………………………………19
6 安装质量检验………………………………………………20
6.1 一般规定………………………………………………20
6.2 检验项目………………………………………………20
6.3 质量保证资料…………………………………………27
附录A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记录表……………………28
附录B 幕墙玻璃表面应力现场检验方法……………………29
附录C 幕墙现场淋水检验方法………………………………32
附录D 幕墙玻璃色差现场检验方法………………………33
本标准用词说明……………………………………………34
条文说明……………………………………………………35
1 总 则
1.0.l 为统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保证玻璃幕墙工
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幕墙工程材料的现场检验和安装质量
的检验。
1.0.3 检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应同时检查有关项目的质量保
证资料。
1.0.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使用的
仪器、设备应符合检验指标。
1.0.5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材料现场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 材料现场的检验,应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
批号的材料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随机抽取3%且不得少于5
件。
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记录表进行。
2.1.2 玻璃幕墙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2 铝 合金型材
2.2.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铝合金型材,应进行壁厚、膜厚、
硬度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2.2.2 用于横梁、立柱等主要受力杆件的截面受力部位的铝合
金型材壁厚实测值不得小于3mm。
2.2.3 壁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或分
辨率为0.1mm的金属测厚仪在杆件同一截面的不同部位测量,
测点不应少于5个,并取最小值。
2.2.4 铝合金型材膜厚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阳极氧化膜最小平均膜厚不应小于15μm,最小局部膜
厚不应小于 12μm 。
2 粉末静电喷涂涂层厚度的平均值不应小于60μm,其局
部厚度不应大于120μm且不应小于40μm。
3 电泳涂漆复合膜局部膜厚不应小于21μm。
4 氟碳喷涂涂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μm,最小局部厚度
不应小于25μm。
2.2.5 检验膜厚,应采用分辨率为0.5U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每个杆件在装饰面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
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2.6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6063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
于8,6063A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10。
2.2.7 硬度的检验,应采用韦氏硬度计测量型材表面硬度。
型
材表面的涂层应清除干净,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应以至少3点
的测量值,取平均值,修约至0.5个单位值。
2.2.8 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材表面应清洁,色泽应均匀。
2 型材表面不应有皱纹、裂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
电灼伤、流痕、发粘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
2.2.9 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
镜,观察检查。
2.3 钢 材
2.3.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钢材,应进行膜厚和表面质量的检
验。
2.3.2 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其
膜厚应大于45μm; 当采用静电喷涂时,其膜厚应大于40μm。
2.3.3 膜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
测。
每个杆件在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
同一测点应测量
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3.4 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泛锈、夹杂和折
叠。
2.3.5 钢材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
放大镜,观察检查。
2.4 玻 璃
2.4.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进行厚度、边长、外观质
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的检验。
2.4.2 玻璃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B的方法测量和计算判定玻璃表面应力值。
2.4.10 幕墙玻璃边缘的处理,应进行机械磨边、倒棱、倒角,
处理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 幕墙玻璃边缘处理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试的方
法。
2.4.12 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厚度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2 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3 胶层应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胶层宽度不应小于5mm。
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外层应采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
层宽度应符合结构计算要求。
内层密封采用丁基密封腻子,打胶
应均匀、饱满、无空隙。
4 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胶粘剂飞溅
现象。
2.4.13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在玻璃安装或组装前,以分度值为1mm的直尺或分辨
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在被检玻璃的周边各取两点,测量玻璃
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和胶层厚度。
2 以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中空玻璃两对角线长度
差。
3 观察玻璃的外观及打胶质量情况。
2.5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
2.5.1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酮结构胶必须是内聚性破坏。
2 硅酮结构胶切开的截面应颜色均匀,注胶应饱满、密
实。
3 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宽度
不得小于7mm,厚度不得小于6mm。
2.5.2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l 垂直于胶条做一个切割面,由该切割面沿基材面切出两
个长度约50mm的垂直切割面,并以大于90°方向手拉硅酮结构
胶块,观察剥离面破坏情况(图2.5.2)。
图2.5.2 硅酮结构胶现场手拉试验示意
2 观察检查打胶质量,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胶
的厚度和宽度。
2.5.3 密封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缝现象,接口处厚度和颜
色应一致。
2 注胶应饱满、平整、密实、无缝隙。
3 密封胶粘结形式、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不应小于
3.5mm。
2.5.4 密封胶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切割检查的方法,并
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密封胶的宽度和厚度。
2.5.5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有弹性、耐老化的密封材料;橡胶密封条不应有
硬化龟裂现象。
2 衬垫材料与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应相容。
3 双面胶带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5.6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
法;密封材料的延伸性应以手工拉伸的方法进行。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2.6.1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型材接触的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材
或铝制品,否则应加设绝缘垫片。
2 除不锈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
处理。
2.6.2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
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接件、连接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
坑、变形等缺陷。
2 当采用碳素钢时,表面应作热浸镀锌处理。
3 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长度不应小于开孔宽度加 40mm,
孔边距离不应小于开孔宽度的1.5倍(图2.6.3)。
转接件、连
接件的壁厚不得有负偏差。
图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示意
2.6.4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观察检查转接件、连接件的外观质量。
2 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构造尺寸,用分辨率为
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壁厚。
2.6.5 紧固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宜采用不锈钢六角螺栓,不锈钢六角螺栓应带有
弹簧垫圈。
当未采用弹簧垫圈时,应有防松脱措施。
主要受力杆
件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铆钉可采用不锈钢铆钉或抽芯铝铆钉,作为结构受力的
铆钉应进行受力验算,构件之间的受力连接不得采用抽芯铝铆
钉。
2.6.6 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检验紧固件的使用。
2.6.7 滑撑、限位器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撑、限位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表面光洁,不应有
斑点、砂眼及明显划痕。
金属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露
底、泛黄、龟裂等缺陷,强度、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滑撑、限位器的紧固铆接处不得松动,转动和滑动的连
接处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2.6.8 检验滑撑、限位器,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磁铁检查滑撑、限位器的材质。
2 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检验滑撑、限位器的
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
2.6.9 门窗其他配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锁及其他配件应开关灵活,组装牢固,多点连
动锁的配件其连动性应一致。
2 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镀层不得有气泡、露底、脱
落等明显缺陷。
2.6.10门窗其他配件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的检验,应采用观
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
2.7 质量保证资料
2.7.1 铝合金型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型材的产品合格证。
2 型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
的商检证。
2.7.2 钢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l 钢材的产品合格证。
2 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
的商检证。
2.7.3 玻璃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玻璃的产品合格证。
2 中空玻璃的检验报告。
3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
4 进口玻璃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4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l 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
2 每批硅酮结构胶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3 硅酮结构胶、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报
告。
4 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5 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2.7.5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材产品合格证。
2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
3 镀锌工艺处理质量证书。
4 螺栓、螺母、滑撑、限位器等产品合格证。
5 门窗配件的产品合格证。
6 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3 防 火 检 验
3.1 一般规定
3.1.1 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构造应按防火分区总数抽查5%,并
不得少于3处。
3.1.2 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
3.2 检验项目
3.2.1 幕墙防火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与楼板、墙、柱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横向、竖向
连续的防火隔断。
2 对高层建筑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
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
实体裙墙。
3 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分火区域。
3.2.2 检验幕墙防火构造,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
隔断处,采用观察的方法进行检查。
3.2.3 幕墙防火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防火材料的品种、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规定。
3 防火材料应安装牢固,无遗漏,并应严密无缝隙。
4 镀锌钢衬板不得与铝合金型材直接接触,衬板就位后,
应进行密封处理。
5 防火层与幕墙和主体结构间的缝隙必须用防火密封胶严
密封闭。
3.2.4 检验幕墙防火节点,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
隔断处,采用观察、触摸的方法进行检查。
3.2.5 防火材料铺设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材料的品种、材质、耐火等级和铺设厚度,必须符
合设计的规定。
2 搁置防火材料的镀锌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3 防火材料铺设应饱满、均匀、无遗漏,厚度不宜小于
70mm。
4 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面
处宜采用装饰材料覆盖。
3.2.6 检验防火材料的铺设,应在幕墙与楼板和主体结构之间
用观察和触摸方法进行,并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分辨
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3.3 质量保证资料
3.3.1 检验防火构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l 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 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
3 防火构造节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防雷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工程防雷措施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均压环的楼层数少于3层时,应全数检查;多于3层
时,抽查不得少于3层,对有女儿墙盖顶的必须检查,每层至少
应查3处。
2 无均压环的楼层抽查不得少于2层,每层至少应查3
处。
4.1.2 幕墙防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T16的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2 连接材料的材质、截面尺寸、连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3 连接接触面应紧密可靠,不松动。
4.2.2 检验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连接,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检查。
2 观察、手动试验,并用分度值为lmm的钢卷尺、分辨
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4.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
接或机械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
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 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
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其连接应符合设计
的规定。
4.2.4 检验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应在幕墙框
架与防雷装置连接部位,采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和观察检
查。
4.3 质量保证资料
4.3.1 防雷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资料。
2 防雷装置连接测试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节点与连接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节点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幕墙应按各类节点总数的5%抽样检验,且每类节
点不应少于3个;锚栓应按5‰抽样检验,且每种锚性不得少于
5根。
2 对已完成的幕墙金属框架,应提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
录。
当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完整时,应对该幕墙工程的节点拆开
进行检验。
5.2 检验项目
5.2.1 预埋件与幕墙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绝缘片、紧固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
2 连接件应安装牢固。
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 连接件的可调节构造应用螺栓牢固连接,并有防滑动措
施。
角码调节范围应符合使用要求。
4 连接件与预埋件之间的位置偏差使用钢板或型钢焊接调
整时,构造形式与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预埋件、连接件表面防腐层应完整、不破损。
5.2.2 检验预埋件与幕墙连接,应在预埋件与幕墙连接节点处
观察,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焊缝量规
测量。
5.2.3 锚栓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锚栓进行锚固连接时,锚栓的类型、规格、数量
布置位置和锚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锚栓的埋设应牢固、可靠,不得露套管。
5.2.4 锚栓连接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精度不大于全量程的2%的锚栓拉拔仪、分辨率为
0.01mm的位移计和记录仪检验锚栓的锚固性能。
2 观察检查锚栓埋设的外观质量,用分辨率为0.05mm的
深度尺测量锚固深度。
5.2.5 幕墙顶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压顶坡度正确,罩板安装牢固,不松动、不渗
漏、无空隙。
女儿墙内侧罩板深度不应小于150mm,罩板与女
儿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2 密封胶注胶应严密平顺,粘结牢固,不渗漏,不污染相
邻表面。
5.2.6 检验幕墙顶部的连接时,应在幕墙顶部和女儿墙压顶部
位手动和观察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淋水试验。
5.2.7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钢材的连接件不得同铝合金立柱直接接触。
2 立柱、底部横梁及幕墙板块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伸缩空
隙。
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5mm,并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不得用
水泥砂浆或其他硬质材料嵌填。
3 密封胶应平顺严密、粘结牢固。
5.2.8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应在幕墙底部采用分度值为lmm
的钢直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5.2. 9 立柱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管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芯管插入上下立柱的长度均不得小于200mm。
3 上下两立柱间的空隙不应小于10mm。
4 立柱的上端应与主体结构固定连接,下端应为可上下活
动的连接。
5.2.10 立柱连接的检验,应在立柱连接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
分辨率为 0.05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 1mm的钢直尺测量。
5.2.11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连接件、螺栓的规格、品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螺
栓应有防松脱的措施。
同一连接处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两个,且
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梁、柱连接应牢固不松动,两端连接处应设弹性橡胶垫
片,或以密封胶密封。
3 与铝合金接触的螺钉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制
品。
5.2.12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