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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

J820-2008

2009年7月1日施行

目次

1总则

2基本规定

3施工准备

4测量

4.1一般规定

4.2平面、水准控制测量及质量要求

4.3测量作业

5模板、支架和拱架

5.1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

5.2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制作与安装

5.3模板、支架和拱架的拆除

5.4检验标准

6钢筋

6.1一般规定

6.2钢筋加工

6.3钢筋连接

6.4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的组成与安装

6.5检验标准

7混凝土

7.1一般规定

7.2配制混凝土用的材料

7.3混凝土配合比

7.4混凝土拌制和运输

7.5混凝土浇筑

7.6混凝土养护

7.7泵送混凝土

7.8抗冻混凝土

7.9抗渗混凝土

7.10大体积混凝土

7.11冬期混凝土施工

7.12高温期混凝土施工

7.13检验标准

8预应力混凝土

8.1预应力材料及器材

8.2预应力钢筋制作

8.3混凝土施工

8.4预应力施工

8.5检验标准

9砌体

9.1材料

9.2砂浆

9.3浆砌石

9.4砌体勾缝及养护

9.5冬期施工

9.6检验标准

10基础

10.1扩大基础

10.2沉入桩

10.3灌注桩

10.4沉井

10.5地下连续墙

10.6承台

10.7检验标准

11墩台

11.1现浇混凝土墩台、盖梁

11.2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和盖梁安装

11.3重力式砌体墩台

11.4台背填土

11.5.检验标准

12支座

12.1一般规定

12.2板式橡胶支座

12.3盆式橡胶支座

12.4球形支座

12.5检验标准

13混凝土梁(板)

13.1支架上浇筑

13.2悬臂浇贡

13.3装配式梁(板)施工

13.4悬臂拼装施工

13.5顶推施工

13.6造桥机施工

13.7检验标准

14钢梁

14.1制造

14.2现场安装

14.3检验标准

15结合梁

15.1一般规定

15.2钢—混凝土结合梁

15.3混凝土结合梁

15.4检验标准

16拱部与拱上结构

16.1一般规定

16.2石料及混凝土预制块砌筑拱圈

16.3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

16.4劲性骨架浇筑混凝土拱圈

16.5装配式混凝土拱

16.6钢管混凝土拱

16.7中下承式吊杆、系杆拱

16.8转体施工

16.9拱上结构施工

16.10检验标准

17斜拉桥

17.1索塔

17.2主梁

17.3拉索和锚具

17.4施工控制与索力调整

17.5检验标准

18悬索桥

18.1一般规定

18.2锚碇

18.3索塔

18.4施工猫道

18.5主缆架设与防护

18.6索鞍、索夹与吊索

18.7加劲梁

18.8检验标准

19顶进箱涵

19.1一般规定

19.2工作坑和滑板

19.3箱涵预制与顶进

19.4检验标准

20桥面系

20.1排水设施

20.2桥面防水层

20.3桥面铺装层

20.4桥梁伸缩装置

20.5地袱、缘石、挂板

20.6防护设施

20.7人行道

20.8检验标准

21附属结构

21.1隔声和防眩装置

21.2梯道

21.3桥头搭板

21.4防冲刷结构(锥坡、护坡、护岸、海墁、导流坝)

21.5照明

21.6检验标准

22装饰与装修

22.1一般规定

22.2饰面

22.3涂装

22.4检验标准

23工程竣工验收

附录A验收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技术标准,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城市桥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大、中修维护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城市桥梁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桥梁工程施工资质。

总承包施工单位,必须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2.0.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2.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2.0.4施工组织设计应按其审批程序报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中需修改或补充时,应履行原审批程序。

2.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或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件。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变更进行施工。

2.0.6工程施工应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符合合理部署、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节约资源的原则。

2.0.7施工中应加强施工测量与试验工作,按规定作业,内业资料完整,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2.0.8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2.0.9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0.10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单位工程完成且经监理工程师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0.11验收后的桥梁工程,应结构坚固、表面平整、色泽均匀、棱角分明、线条直顺、轮廓清晰,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2.0.12桥梁工程范围内的排水设施、挡土墙、引道等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有关规定。

3施工准备

3.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施工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3.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应向施工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3.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

3.0.4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学习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掌握工程情况。

3.0.5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掌握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情况。

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3.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员联系进行变形更,并形成文件。

3.0.7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椐合同、设计文件和现场环境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部署、计划安排、施工方法、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以及必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设计等。

当跨雨期和高温期施工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冬、雨期施工方案和高温期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0.8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文件要求,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原材料的检验、水泥混凝土的试配与有关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

3.0.9开工前,应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控制的基础。

3.0.10开工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殊工种应进行资格培训。

3.0.11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施工部署及计划安排支搭施工围挡、搭建现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4测量

5模板、支架和拱架

5.1模板、支架和拱架设计

5.1.1模板、支架和拱架应结构简单、制造与装折方便,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设计跨径、荷载、地基类别、施工方法、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及有关标准进行施工设计。

5.1.2钢、木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和《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的有关规定。

5.1.3设计模板、支架和拱架时应按表5.1.3进行荷载组合。

表5.1.3设计模板、支架和拱架的荷载组合

横板构件名称

荷载组合

计算强度用

验算刚度用

梁、板和拱的底模及支承板、拱架、支架等

①+②+③+④+⑦

①+②+⑦

缘石、人行道、栏杆、柱、梁板、拱等的侧模板

④+⑤

基础、墩台等厚大结构体的侧模板

⑤+⑥

注:

①模板、拱架和支架自重。

②新浇筑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圬工、砌体的自重力。

③施工人员及施工材料机具等行走运输或堆放的荷载

④振捣混凝土时的荷载

⑤新浇筑混凝土对侧面模板的压力。

⑥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⑦其他可能产生的荷载,如风雪荷载、冬季保温设施荷载等。

5.1.4验算水中支架稳定时,应考虑水流荷载和流冰、船只及漂流物等冲击荷载。

5.1.5验算模板、支架和拱架的抗倾覆稳定时,各施工阶段的稳定系数均不得小于1.3。

5.1.6验算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数值:

1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挠度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400

2结构表面隐蔽的模板挠度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

3拱架和支架受载后挠曲的杆件,其弹性挠度为相应结构跨度的1/400

4钢模板的面板变形值为1.5mm

5钢模板的钢楞、柱箍变形值为L/500及B/500(L—计算跨度,B—柱宽度)。

5.1.7模板、支架和拱架的设计中应设施工预拱度。

施工预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

1设计文件规定的结构预拱度;

2支加和拱架承受全部施工荷载引起的弹性变形;

3受载后由于杆件接头处的挤压和卸落设备压缩而产生的非弹性变形;

4支架、拱架基础受载后的沉降。

5.1.8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时,应考虑施加预应力后构件的弹性压缩、上拱及支座螺栓或预埋件的位移等。

5.1.9模板宜采用标准化的组合钢模板。

设计组合模板时,除应计算本节规定的荷载外,尚应验算吊装时刚度。

支架、拱架宜采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构件。

5.1.10支架立柱在排架平面内应设水平横撑。

碗扣支架立柱高度在5米以内时,水平撑不得少于两道,立柱高于5米时,水平撑间距不得大于2米,并应在两横撑之间加双向剪刀撑,在排架平面外应设斜撑,斜撑与水平交角宜为450。

5.2.模板、支架和拱架的制作与安装

5.21.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接缝严密。

5.2.2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的规定。

5.2.3采用其他材料作模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框胶合板模板的组配面板宜采用错缝布置

2高分子合成材料面板、硬塑料或玻璃钢模板,应与边肋及加强肋连接牢固。

5.2.4支架立柱必须落在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础工业,立柱底端必须放置垫块。

支架地基严禁被水浸泡,冬期施工必须采取防止冻胀的措施。

5.2.5支架通行孔的两边应加护桩,夜间应设警款灯。

施工中易受漂流物冲撞的河中支架应设牢固的防护设施。

5.2.6安装拱架前,应对立柱支承面标高进行检查和调整,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在风力较大的地区,应设置风缆。

5.2.7安设支架、拱架过程中,应随安装随架设临时支撑。

采用多层支架时,支架的横垫板应水平,立柱应铅直,上下层立柱应在同一中心线上。

5.2.8支架或拱架不得与施工脚手架、便桥相连。

5.2.9安装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架、拱架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横板。

2安装横板应与钢筋工序配合进行了,妨碍绑扎钢筋的模板,应待钢筋工序结束后再安装。

3安装墩、台模板时,其底部应与基础预埋件连接牢固,上部应采用拉杆固定。

4模板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防倾覆设施。

5.2.10当采用充气胶囊作空心构件芯模时,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囊在使用前应经检查确认无漏气。

2从浇筑混凝土到胶囊放气止,应保持气压稳定。

3使用胶囊内模时,应采用定位箍筋与模板连接固定,防止上浮和偏移。

4胶囊放气时间应经试验确定,以混凝土强度达到能保持构件不变形为度。

5.2.11采用滑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50113的规定。

5.2.12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5.3模板、支架和拱架的拆除

5.3.1模板、支架和拱架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承重侧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结构棱角不损坏时方可拆除,混凝土强度宜为2.5MPa及以上。

2芯模和预留孔道内模应在混凝土抗压强度能保证结构表面不发生塌陷和裂缝时,方可拔出。

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的的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现浇结构拆除底模时的混凝土强度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按设计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2~8

75

﹥8

100

梁、板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2

75

﹥2

100

注;构件混凝土强度必须通过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确定。

5.3.2浆砌石、混凝土砌块拱桥的卸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浆砌石、混凝土砌块拱桥应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强度后卸落拱架,设计未规定时,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标准值的80%以上。

2跨径小于10m的拱桥宜在拱上结构全部完成后卸落拱架;中等跨径实腹式拱桥宜在护拱完成后卸落拱架;大跨径空腹式拱桥宜在腹拱横墙完成(未砌腹拱圈)后卸落拱架。

3在裸拱状态卸落拱架时,应对主拱进行强度及稳定性验算,并采取必要的稳定措施。

5.3.3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应按设计要求的程序和措施进行。

遵循“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原则。

支架和拱架,应按几个循环卸落,卸落量宜由小渐大。

每一循环中,在横向应同时卸落,在纵向应对称均衡卸落。

5.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侧模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模应在结构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5.3.5拆除模板、支架和拱架时不得猛烈敲打、强拉和抛扔。

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后,应维护整理,分类妥善存放。

5.4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

5.4.1模板、支架和拱架制作及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图(施工方案)的规定,且稳固牢靠,接缝严密,立柱基础有足够的支撑面和排水、防冻措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5.4.2模板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模板制作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木模板

模板的长度和宽度

±5

每个构筑物或每个构件

4

用钢尺量

不刨光模板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3

用钢板尺和塞尺量

刨光模板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1

用2米直尺和塞尺量

平板模板表面最大的局部不平(刨平模板)

3

平板模板表面最大的局部不平(不刨平模板)

5

榫槽嵌接紧密度

2

2

用钢尺量

钢模板

模板的长度和宽度

0;-1

4

肋高

±5

2

面板端偏斜

0.5

2

用水平尺量

连接配件(螺栓、卡子等)的孔眼位置

孔中心与板面的间距

±0.3

4

用钢尺量

板端孔中心与板端的间距

0;-0.5

沿板长宽方向的孔

±0.6

板面局部不平

1.0

用2米直尺和塞尺量

板面和板侧挠度

±1.0

1

用水准尺和拉线量

5.4.3模板、支架和拱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达式5.4.3的规定。

表5.4.3模板、支架和拱架安装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清水模板

2

每个构筑物或每个构件

4

用钢板尺和塞尺量

混水模板

4

钢模板

2

表面平整度

清水模板

3

4

用2米直尺和塞

尺量

混水模板

5

钢模板

3

垂直度

墙、柱

H/1000,且不大于6

2

用经纬仪或垂线和和钢尺量

墩、台

H/500,且不大于20

塔柱

H/3000,且不大于30

模内尺寸

基础

±10

3

用钢尺量,长、宽、高各1点

墩、台

+5;-8

梁、板、墙、柱、桩、拱

+3;-6

轴线偏位

基础

15

2

用经纬仪瘕量,长纵横向各1点

墩、台、墙

10

梁、柱、拱、塔柱

8

悬浇各梁段

8

横隔梁

5

支承面高程

+2;-5

每支承面

1

用水准仪测量

悬浇各梁段底面高程

+10,0

每个梁段

1

用水准仪测量

预埋件

支座板、锚垫板、连接板等

位置

5

每个预埋件

1

用钢尺量

平面高程

2

用水准仪量

螺栓、锚筋等

位置

3

用钢尺量

外露长度

±5

预留孔洞

预应力筋孔道位置(梁端)

5

每个预留孔洞

1

用钢尺量

其他

位置

8

1

用钢尺量

孔径

+10;0

1

梁底模拱度

+5;-2

每根梁、每个构件、每个安装段

1

沿底模全长拉线,用钢尺量

对角线差

7

1

用钢尺量

墙板

5

3

侧向弯曲

板、拱肋、桁架

L/1500

1

沿侧模全长拉线,有钢尺量

柱、桩

L/1000,且不大于10

L/2000,且不大于10

支架、拱架

纵轴线的平面偏位

L/2000,且不大于30

3

用经纬仪瘕睛

拱架高程

+20;-10

用水准仪测量

注:

①H为构筑物高度(㎜),L为计算长度(㎜);②支承面高程系指模板底模上表面支撑混凝土面的高程。

5.4.4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内模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

6钢筋

6.1一般规定

6.1.1混凝土结构所用钢筋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和《环氧树脂涂层钢筋》JG3042等的规定。

6.1.2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钢筋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6.1.4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当需要代换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

6.1.5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6.1.6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钢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6.2钢筋加工

6.2.1钢筋弯制前应先调直。

钢筋宜优先选用机械方法调直。

当采用冷拉法进行调直时,HPB235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2%;HRB335、HRB400冷拉率不得大于1%。

6.2.2钢筋下料前,应核对钢筋品种、规格、等级及加工数量,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钢筋长度配料。

下料后应按种类和使用部位分别挂牌标明。

6.2.3受力钢筋弯制和末端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其尺寸应符合表达式6.2.3的规定。

表6,2,3受力钢筋弯制和末端弯钩形状

注:

采用环氧树脂涂层钢筋时,除应满足表内规定外,当钢筋直径d≦20㎜时,弯钩内直径D不得小于4d;当d﹥20㎜时,弯钩内直径D不得小于6d;直线段长度不得小于5d。

6.2.4箍筋末端弯钩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6.2.4所示形式加工。

箍筋弯钩的弯曲值径应大于被箍主钢筋的直径,且HPB235钢筋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HRB335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要求的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6.2.5钢筋宜在常温状态下弯制,不宜加热。

钢筋宜从中部开始逐步向两端弯制,弯钩应一次弯成。

6.2.6钢筋加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油渍、泥浆等物污染和防止受损伤的措施。

6.3钢筋连接

6.3.1热轧钢筋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接头宜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接头。

2焊接接头应优先选择闪光对焊,焊接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3机械连接接头适用于HRB335和HRB400带肋钢筋的连接。

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有关规定。

4当普通混凝土中钢筋直径等于或小于22㎜时,在无焊接条件时,可采用绑扎连接,但受拉构件中的主钢筋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5钢筋骨架和钢筋网片的交叉点焊接宜采用电阻点焊。

6钢筋与钢板的T形连接,宜采用埋弧压力焊或电弧焊。

6.3.2钢筋接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

2钢筋接头应设在受力较小区段,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3在任一焊接或绑扎接头长度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的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总截面面积的面分率应符合表6.3.2规定。

表6.3.2接头长度区段内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的最大百分率

接头类型

接头面积最大百分率(%)

受拉区

受压区

主钢筋绑扎接头

25

50

主钢筋焊接接头

50

不限制

注:

①焊接接头长度区段内是指33d(d为钢筋直径)长度范围内,但不得小于500㎜,绑扎接头长度区段是指1.3倍搭接长度;

②装配式构件连接处的受力钢筋焊接接头可不受此限制。

③环氧树脂涂层钢筋绑扎长度,对受拉钢筋应至少为涂层钢筋锚固长度的1.5倍且不小于375㎜;对受压钢筋为无涂层钢筋锚固长度的1.0倍且不小于是乎50㎜。

4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施工中钢筋受力分不清受拉、压的,按受拉办理。

6钢筋接头部位横向净距不得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25㎜。

6.3.3从事钢筋焊接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

6.3.4钢筋闪光对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批钢筋焊接前,应先选定焊接工艺和参数,进行试焊,在试焊质量合格后,方可正式焊接。

2闪光对焊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接头周缘应有适当的镦粗部分,并呈均匀的毛剌外形。

②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烧伤或裂纹。

③接头边弯折的角度不得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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