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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

2010-10-13T14:

03:

36.967Z来源:

《科学教育前沿》2010年第9期供稿作者:

陈志杰

[导读]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有效查处治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陈志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系 河北石家庄050000 )

【摘要】当前,查处治安案件中存着拖延时间、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等问题。

多数学者将其归因于案件过多,案情复杂、警力不足等客观原因。

本文从治安民警、社会公众等与案件查处有关的"人"的积极性入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治安案件查处问题原因对策管理人本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ISSN1004-1621(2010)09-016-02

治安案件查处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有效查处治安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及时惩罚、教育、挽救违法者,防止其走向犯罪,从源头上减少刑事发案;有利于总结发案规律,查找管理漏洞,制定预防措施,提高治安管理水平。

一、查处治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治安案件查处率低。

据统计,2004年全国发生治安案件664.7万起,结案536.5万起,结案率80.7%。

【1】2005年737.7万起,结案630万起,结案率85.4%.【2】2006年719.7万起,结案615.3万起,结案率85.5%。

【3】其中偷窃、抢夺、骗取、敲诈等四种涉及财物案件查处率更为低下,2004年,全国四种案件共发144.9万起,查处642.4万起,查处率仅为44.3%;2005年查处率为60.2%;2006年为

66.7%.。

这样低的查处效率很难保障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社会上出现的有案不报,自行解决;或雇佣黑社会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表明群众对治安管理部门查处案件能力的不信任。

2、治安案件拖延时间长。

"拖一拖,放一放"已被默认成为一种治安案件的查处模式。

一个案件一拖再拖,数月不决,有的甚至长达一年之久。

长此以往,形成恶性循环,旧案未决,又添新案。

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某局共查处各类治安案件2140起,一个月内及时查处的为1676起,及时查处率为78.32%。

未在规定时限办结的为464起,拖延率为21.68%。

【4】

3、案件查处质量不高。

表现为"问题"案件多。

2006年,某市治安总队抽调24个分县局治安案件卷1955册,共检查出各类问题1756件,有问题的案件占到89.8%。

【5】一是程序不规范。

表现为法律文书制作、传唤过程、法律手续等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是办案实体不准确。

主要体现在是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公、取证不到位、以调代罚等。

北京尚且如此,其他地区便可想而知。

4、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不理想。

一是受处罚对象再发案率高。

治安案件查处的目的是惩前毖后,杀一儆百。

然而,相当一部分被处罚的违法人员又重新违法甚至犯罪。

治安处罚非但起不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时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现象在青少年结伙伤害案件的查处中尤为明显。

有的违法者因被处罚尤其是被拘留而获得"资本",在团伙的地位提高,成为"领导",进而变本加厉组织实施犯罪,最后发展成为黑社会骨干。

根据"犯罪心理学的模仿理论",导致更多的治安案件发生。

二是结案后引发的后遗症多。

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某局共收到群众来信894封次,群众来访524人次,其中因为不满治安案件办理造成群众来信的357封次,群众来访428人次,分别占39.93%和81.68%。

【6】现实中,由于个别案件处理不善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二、查处治安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管理学的人本原理指出,"有效的管理是员工的参与;现代管理的核心是使人性得到最完美的发展;管理是为人民服务的。

"【7】"专群结合"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原则。

【8】这些原理原则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人的重要性。

而治安案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得人的积极性在案件查处中作用尤为明显。

首先,案件类型相对集中,2004年全国发生的治安案件中,殴打和偷窃案件占总发案的三分之一以上。

案件类型相同,易于发现查处案件的规律。

其次,案情相对简单,违法者作案动机单一、危害后果较轻、案前准备不充分、案后畏罪心理不强烈、反

侦察能力较弱、潜逃可能性较小。

这就决定了案件客观难度较小。

查处治安案件对民警的能力和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低。

再者,拖延办

案、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罚不公等问题,都是治安民警自身因素造成的,都具有"主观过错"。

查处治安案件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办案民警的主观态度。

办案民警只要充分认识到查处治安案件的重要性,本着执法为民的态度积极办案,存在的问题就一定解决。

实践

中,同一个案件,同一个办案民警,询问目击证人的数量不同,对案件的掌握程度以及案件的办理质量就大不相同;对待同一个违法者,

就案论案和深挖余案会产生不同处理结果,造成不同的社会影响;简单处罚与罚教结合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

同样一个案件,招标后就迅速侦破,上级督办后就立即结案;派出所所长亲戚被盗的财务能够及时返还,而其他人的财务被盗,失而复得的可能几乎为零;为何在有群众参与时,在逃嫌疑人就无处可藏?

而我们单独抓捕时却屡屡落空?

这些都说明问题的原因在我们自身,不在其他。

民警办案积极性和群众参与热情是"病根",是造成当前治安案件查处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基层治安管理部门对治安案件重视不够。

(二)治安民警积极性发挥不够。

(三)群众参与案件查处的积极性严重受挫。

三、解决查处治安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既然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治安民警和群众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

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如何激励积极性上。

根据管理学原理,应当从尊重人、依靠人、为了人、发展人的角度,【9】运用系统原理、责任原理、需要层次理论、绩效考核等激发治安民警的积极性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办案的热情。

1、创新考核机制。

绩效评估机制是激励效率的内在动力。

改变现在考核上缴任务和治安案件发案率的做法,以治安案件的按期结案率和案件办理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激发派出所负责人对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

另外,应当根据上年各派出所辖区内的治安案件的数量和类型决定其罚没上缴任务。

不应单靠辖区范围确定。

这样办理治安案件即是为人民服务,又是为公安自身谋利益。

2、建立专职办案队伍。

根据管理学的分工原理,科学分工是提高效率的关键。

查处治安案件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对实践经验的依赖性较高。

各个派出所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建立警力数量充足,能力搭配合理,装备适应需要的专职或比较专职的治安案件办理组

(队)。

这有利于队组人员沟通了解,取长补短,团结合作,凝聚团队精神,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办案专业化将办案民警从繁杂的警务中解放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和钻研案件的办理,易于深入了解案件的特点,总结办案规律和经验,进而提高办案水平。

3、明确权责。

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明确每位员工的权限和职责。

对于治安案件查处来说,应当根据办案民警的各自能力安排相应的职责。

比如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将调查、询问、抓捕、制作文书等分别落实专人负责。

同时,根据管理的权责对等原理,有责就有权。

真正赋予民警办案所必须的权力,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维护他们的权力。

取消协勤办案,民警签名的做法。

4、改变用人机制。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感情、尊重、自我实现五个等级。

【10】治安民警显然需要的是后两种需要。

治安民警通过办理案件实现保一方平安的愿望,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是他们的现实需要。

另外,现代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人的发展。

事业的成就,职位的提升无疑是人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当根据办案民警的实际能力和现实表现来决定其升迁与否,不该过多强调"背景"学历和年龄等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办案民警的自我实现的客观需要。

也才能真正有效激发他们的办案积极性。

5、创造良好办案环境。

根据管理的系统原理,公安机关与其各个部门之间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只有部门之间、部门与整体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联动,才能有效发挥整个公安机关的职能。

提高治安案件的查处效率同样需要来自上级和兄弟所队的支持以营造执法环境。

一是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层部门办案过程的监督。

普遍认为,影响民警办案的主要因素是"说情风"。

上级部门应当应用其"官高一级"的权威为基层民警"净化办案环境"。

应当变定期检查为随机检查,介入治安案件的查处过程,了解办案民警的现实难处,为他们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创造依法办案的良好环境。

二是切实保护自己的治安民警。

减少对民警过于苛刻的束缚。

当民警遭受不公待遇时要澄清事实,为其撑腰,维护其尊严;对袭警人员,要严加惩处,触犯刑法的刑警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对于犯错误的民警,也应该体现关怀,积极挽救。

创造一种充满关爱的环境,消除民警的顾虑,让办案民警放心、大胆、积极地办案。

6、净化职能,争取群众支持。

根据管理学的人本原理,有效的管理是员工的积极参与。

查处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配合、支持治安部门查处也是每位公民的法律义务。

每一位公民都视为我们的治安员。

因此,广大群众参与办案对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群众参与的前提是警民关系的融洽。

改善警民关系的关键是准确界定治安管理部门的职能,通过业务办理方便群众,通过案件查处服务群众,切实保障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坚决取消损害群众利益的非警务活动。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也要以群众利益为重,讲究方法策略,坚决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更不能为其他行政部门充当"替罪羊"。

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办理案件、防控违法上,为群众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创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参考书目:

【1】吴一青.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统计表【J】.

【2】吴一青.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统计表【J】.公安研究,2006年第7期(总第141期).

【3】吴一青.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统计表【J】.公安研究,2007年第5期(总第151期)

【4】梅中仁,朱文飞.治安案件久拖不决现象探析【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12月第6期(总第68期).

【5】刘学潮.当前我局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5月第3期.

【6】梅中仁,朱文飞.治安案件久拖不决现象探析【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12月第6期(总第68期).

【7】周三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8.第128页

【8】熊一新,李健和.治安管理学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第25页

【9】周三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8.第135页

【10】周三多.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8.第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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