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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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各种土地纠纷的问题日益增多,这对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增加了不安定的因素,这也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

所以,讨论研究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纠纷问题及解决途径,这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阐述了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其表现形式和类型进行了划分,指出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有四种类型,分析了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最后提出了处理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纠纷纠纷类型原因对策

一、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命根子,对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各地政府如果处理不好会极易引发各种纠纷和矛盾,给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许多不安的因素。

土地纠纷,轻则导致上访案件发生,重则会导致刑事案件发生,这将导致社会混乱,处于不稳定状态。

2002年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并且引发了大量械斗、上访案件,各级党委、政府都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进行处理,但是目前仍有许多纠纷没有被妥善解决,许多纠纷仍在继续。

土地纠纷问题关系民生、涉及民计,事关国家社会安稳,我国农村土地纠纷事件呈现出较大幅度上升现象,如果这种现状任其发展,必将会出现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后果。

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提高,农村土地纠纷也随之增多,纠纷的表现形式、涉及范围、解决难度呈现出多样化、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流转手续不完备、管理方式不规范等现象比较普遍,这对推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进程产生了一定影响。

如果土地长期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就会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引发的土地荒置,在当今寸土寸金的社会,这种行为会极大浪费土地资源,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稳定都是百害无一利的。

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不断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将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更加顺畅,从而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的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总之,处理好土地纠纷的问题,事关农村地区的稳定,事关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事关我国后备保障力量的充实以及健康发展。

同时,土地纠纷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考验,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考验。

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征地补偿不合理以及补偿迟迟不能兑现引起的纠纷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当城市发展的手伸向农村时,要的就是土地,诸如交通网络的建设、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征收土地,因此会有补偿这个事情发生。

但是,这个征地补偿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一个明确的分配方案。

也缺乏一个可以让出让土地者心服口服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但是,我们所看到的补偿往往只有某一方面,而且都是把价格压到不能再低,让农民的利益最小化,可想而知,不发生纠纷那真是不可能的。

(二)农村户籍人口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一些以承包土地为业的外地人员流入与操作,使得土地转包转让形成一种规模,产生以转包土地获利的行业地霸,因其从中操纵,导致层层转包更有甚者一地多包,从而引发土地纠纷。

加之,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农村土地就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执行。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村内人口因死亡、搬迁、子女升学或嫁娶出现变化,导致当前人均土地严重不均,人多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村集体对土地进行重新调整。

以往交税费,种地多则交税多,缺地农民没有多大意见。

现在不交税了,土地成了无税产业,再加粮食价格补贴和种地补贴,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增加。

增人没增地的农户根据“农村常住人口,人人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政策规定,强烈要求增加承包土地。

而减人不减地的农户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极力反对重新调整土地,由此引起增人没增地的农户对村干部工作的不满。

惠农政策的实施,也使得很多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返乡务农,从而引起的有限的土地与数量庞大的农民之间的剧烈矛盾。

本来就地少人多的情况就变得更加严重。

不可避免的各地土地纠纷也会相应变的越来越频繁。

(三)土地管理混乱、土地无序流转现象引起的纠纷

一些地方的农村干部质素较低,法律意识缺失,对相关土地政策程序缺失必要的认识,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者等等,引起了大量土地纠纷。

多数农民在土地转包、转让、租赁等时因法律知识缺乏而导致没有完备的办理相应的手续,只有口头协议,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一些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因此引发纠纷。

  (四)农村干部、农民利益之争引起的纠纷

一是个别干部的权利争斗或者一些农民对干部有意见而借土地承包问题发难,引发所谓土地纠纷,不过,这种纠纷会很快会得到解决。

二是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三是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三、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

农村因土地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历史遗留的问题,也有现实工作中的不足,既有农民自身土地政策观念的淡薄,也有基层组织的软弱无力所致。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原因:

(一)历史原因

建国以来,土地政策多经变化,一直处于多变的不稳定状态。

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阶段,从建国开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到互助组运动,接下来的初级合作社运动,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这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是它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治与农业的合家,使得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在土地分配上也是经常变化,经常对土地进行调整。

历史的问题是造成我国当今农村土地现状的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土地效益的显著提升是其根本原因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抓手,促使了城市资源流向农村的历史重要转变。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利益也向着农民靠拢,因此在很长的时间内,由此导致农村土地的增值也成为必然。

在这种形势下,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非常巨大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新的高潮,并且如此而引发空前的民工荒。

正因如此,土地权属纠纷变的更为复杂多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将会变得愈来愈多,越来越频繁。

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本人认为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发生并且会较长时间地存在于各地,这是中国目前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

认清了这个事实,科学的分析纠纷原因,是我们政府必须长期面对的社会难点重点。

(三)城市化进程加快与土地征收利益分配不均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对土地需求量的大增,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他们得到的补偿却远远不够,政府往往低价收购,高价出售。

而且一旦农民或者所有者不配合,就强征。

因此出现了很多地方征地和反征地的案件上演,暴力强征,自焚抗征等事件时有见报端。

其原因很大部分是因为土地出让者的合理的合法利益补偿得不到应有的划分和赔偿。

利益的不平等导致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也不断增多。

(四)地方政府职能错位

地方政府政府职能错位、行政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

某些地方政府过多的干预农民的自主经营权,擅自帮农民和开发商签订一些单方面的合同,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土地合同,甚至违法行政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

某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以致纠纷的产生。

近年来,随着农民的法律意识,自我意识,土地主人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的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利益有了更大的保护意识,更全面的认识,如果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稍有不适,或者不依法行政,往往就会引起土地纠纷。

(五)农民法律意识缺乏

农民对土地政策的“荒漠化”,缺乏依法用地的观念,也是导致土地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是认为世世代代传下来的土地,就是我的土地,是集体的,就是村民组的;是村民组的,就是我个人的;二是以现在的补偿标准衡量过去征地时的补偿标准,以“收回土地、保护土地”为名,行“借机搞钱”为实;三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对土地的性质,建设用地管理及闲置土地处置等概念不了解或一知半解,滥用政策,唯我所用。

 (六)法律和相关土地政策的不协调

从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出台,到200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在历经这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依次经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

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土地现状的混乱,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比较严重,使得初衷是良好的法律政策无法进行实际的良性运行,有些甚至还被人所误解。

总之,我国法律、政策的多变性,与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土地现状混乱,以及我们没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所产生的矛盾,导致农村土地纠纷的大量产生。

案例有:

上世纪80年代末,惠东县梁化镇引进县直机关部门在黎光村开办果场,果场用地来自该村108户农户的承包地,由12户承管户对果场进行管理,并商定果场收益由农户、承管户、投资单位按1:

4:

5的比例分成。

1993年后,由于政策调整,各投资单位从果场撤出,果场处于承管户自主经营的状态,果场收益分配也没有进行落实。

随着土地使用价值的提高和人口的增长,特别是2004年国家免征了农业税,农户要求返还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与承管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逐渐演变成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的争吵、摩擦。

由此引发了集体经济、资源开采、村务管理、村委选举、邻里建设、村风民风、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和纠纷。

几年来,黎光村民曾数次到市、县上访要求解决土地争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梁化镇府先后10多次派出工作组进行调解均未成功。

2005年,黎光村农户200多人集体到省政府上访,要求返还土地,并解决村务管理、社会治安等问题。

省信访局将黎光村民上访事件列为全省十大信访大要案之一,并实行督办。

为此,县委、县政府在派出综合整治工作组的同时,运用近年“大调解”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先由县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以司法局为主的专案调处组,对黎光果场土地纠纷开展联合调处。

专案组由县政法委书记任总指挥、县司法局长任组长,并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抽调法院、公安、国土、农业、水利、信访、水果办等部门和梁化镇府人员为专案调处组成员。

分为下列几项工作:

一、落实“大调解”的领导制度,组织强有力的领导指挥机构和工作队伍。

二、落实“大调解”工作制度,开展全面的“庭外调查”,掌握纠纷的根源、矛盾的焦点和久调未决的原因。

三、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优势,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联合调处。

首先是上下联动,集思广益,找准思路,制定调解方案。

经过专案组艰苦细致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

1、土地无偿归还农户;2、退出果场后承管户的损失,由政府筹资按当初1:

4:

5的协议给予40%的补偿;3、因房屋、猪舍和鱼塘占用而无法归还的土地,由承管户提供土地与农户协商置换。

2006年1月25日,黎光村委会、农户、承管户三方在镇调解庭签订了归还土地协议书、退出果场声明书、土地置换协议书共300多份。

至此,争议10多年、涉及近千人利益、上访共几十次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七)基层组织软弱涣散

土地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不少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处置不当有关。

有的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一味偏袒老百姓;有的明知是无理取闹,不批评、不制止,听之任之;有的认为法不责众,人多为“王”,甚至为集体上访出谋划策;有的不以不懂法律法规为耻,反而以“大老粗”、“没文化”为由,理直气壮;有的面对土地纠纷的苗头,不能及时化解,简单草率,采取“花钱买安”办法,误导了群众,致使纠纷扩大,矛盾激化。

四、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的不足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间就农民土地的权属就有相互矛盾的规定,这给农民或者政府在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产生混乱。

如果能为土地纠纷问题处理单独出一部法律例如《土地纠纷处理法》之类的,那么这将会极大的保障农民利益,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及预防不必要的土地纠纷的发生。

其中广东有个很好的处理方法:

(二)认真做好和落实土地征地补偿工作

做好土地征地补偿工作,其中重中之重就是要落实《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且要在公正公开的前提下进行征地补偿工作。

只要有不愿意的,都要停止征地工作,要保证100%的愿意,这个愿意是指合理的补偿得到实现。

另外在一些特殊纠纷中,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纠纷双方共同意见来处理纠纷问题。

(三)核实理清土地归属权

要对土地的归属权进行必要的调查与理清,对没有归属权的例如机动地、册外地、开荒地、荒地、边角地、山坡要走法律程序,公开公正的走民主程序。

对于已经产生的土地纠纷,坚持依法审理,兼顾全局,照顾持有者。

合法性首先是我们要充分考虑的。

对非法占有土地的行为要进行合法依法的惩处。

要明确权属单位的土地界限,无论是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流转,都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

  (四)设立农村土地纠纷处理专门机构

鉴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那么纠纷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这些矛盾纠纷要及时合理地解决,这是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键。

渠道的不畅通,使得纠纷问题不能及时被反映,这必将引起不稳定的因素。

建议之一就是专门设立一个土地纠纷处理小组办公室,专门解决这类的问题。

这类办公室功能类似调解,就是把问题在开始阶段就处理好,如果调解不行,那么接下来就是上访,再接下来就是仲裁,最后是法院。

在这么多阶段中,都要求各部门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细心地做好农村土地的纠纷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稳定的健康的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

要对村干部进行一些必要的培训,使他们知法守法,认真严肃处理土地纠纷问题。

严格控制好土地的承包转让事件,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讲。

对于一些知法犯法的,工作不扎实的,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要保障我们的基层干部的廉洁性。

同时积极地要向广大农民广泛地宣传与土地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面,这对他们在面对土地纠纷问题时能有较好的相关正确性行为。

(六)研究、掌握纠纷发生和处理的规律

要处理好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必须尽量做好前期工作,对土地纠纷的成因进行一些必要的调研,而且要进行必要的相关案件对比,这样,在处理这些土地纠纷时,就能做到心中有数,就能处理得比较好,工作效率也会提高。

广大农民能够接受的程度也会大大提高。

(七)结合各方力量解决纠纷问题

政府是防范土地纠纷发生的重点,因此政府必须做好相关工作,对土地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农业承包纠纷的救济重在法院,法院应注意加强与有关行政单位协调,建立并落实审判全过程的预警制度,发挥审判机关的整体优势,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依靠合力化解土地纠纷矛盾。

总之,政府部门要确实做好农村各项涉农涉地工作,扎实做好防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农村政策,同时,要积极调动土地的主人——农民参与各项涉农政策的实施,因为他们才是真正的受益者。

这有这样,做起农村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会避免土地纠纷的发生和又快又好地解决各种土地纠纷。

 

参考文献:

1.胡吕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

2.张升友,《当前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农业经济》,2007,(11)。

3.白呈明,《农村土地纠纷的社会基础及其治理思路》,《中国土地科学》,2007,(6)。

4.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调研世界》,2005,(3)。

5.乔瑜,《浅析农村土地纠纷解决》,《中外企业家》,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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