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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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

作人员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人社字[2011]69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干部(人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各级组织和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二o—年七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

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执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全市实行统一招考。

市直、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招考。

如特殊需要,县(市、区)也可单独组织招考,其招考方案需报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包括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两种方式(以下简称统一招聘和选聘)。

第十三条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

(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全市事业单位应当在计划范围内制定选聘方案。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

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

考核确定人选后,市直招聘单位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县(市、区)属招聘单位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统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统一招聘方案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依据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

公告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七条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经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四章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打印准考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前,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在公开招聘的全过程中,凡发现应聘人员资格不符合招录条件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

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当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

第二十二条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2:

1。

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按比例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知识,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面试。

具体比例要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面试应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工作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面试工作方案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

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事业单位统一招聘面试评委的组成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选定,有条件的,可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

第三十条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

总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进入考核和体检人选。

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六章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一条市直及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拟聘人员考核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直及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拟聘人员体检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在招聘单位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在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依据第三十条确定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市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

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C第四十一条严格遵守招聘工作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单位故意拖延确定拟聘人选,阻碍拟聘人员报到的,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规的招聘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2011年7月20日起2013年7月19日

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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