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台三举措以点带面多措并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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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三举措以点带面多措并举

新闻发布会材料之一

打造平台内外联动

服务区域非公经济发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院长许一新

(2010年9月16日)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高院为我们提供了与新闻媒体见面的机会。

长期以来,我们青浦法院的各项工作始终得到各位新闻界人士的热忱关心和鼎力相助,在此,请允许我代表青浦法院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向新闻界的新老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要向各位介绍的是我院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下,为维护辖区非公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打造平台,内外联动,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为区域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有关情况。

青浦区地处上海西郊,区内分布有大小九个工业园区,是华东地区首个民营经济开发区的诞生地,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企业对青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区域经济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我区各类企业共60316户,其中民营企业57096户,占94.66%。

台资企业600余家,侨资企业300余家。

这些企业的特点不尽相同。

民营中小企业往往习惯传统管理模式、家族管理模式,公司内部权责混乱,债务纠纷繁多,不重视法律这门功课。

台资企业以制造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企业纠纷多,富士康事件后,台资企业的用工、管理等问题倍受关注。

侨商企业落户青浦早,经营范围广、规模大,内部管理规范,涉诉案件少,且经营者学历高、多有留学背景,但对国内法律相对不熟悉,发展愿望和司法需求强烈。

自2008年起,区内各企业均或多或少的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尤其是许多中小企业出口受阻,货款或酬金拖欠增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鉴于上述情况,我院禀持关心区域经济发展、关注区域企业生存状态的宗旨,践行“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立足辖区特点,结合审判实践,分析审判数据,利用青法论坛找准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的先后对区内民营企业、台资企业、侨商企业展开工作,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求得发展。

下面,就近年来我院针对服务企业、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做法逐一作介绍。

一、打造平台,贴近企业

为贴近辖区实际,分析、总结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更好的与区域内各方沟通,拓展为民司法领域,强化法院工作针对性,在“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指导下,我院于2009年创办了青法论坛。

论坛至今虽只举办了七期,但其中有三期都是关于辖区内企业的,足见我院对辖区非公企业经济的重视和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决心。

精心确定论坛主题。

自2009年至今,我院共举办的七期青法论坛中就有三次涉及企业,分别是:

2009年第三期涉及民营中小企业的“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的论坛,2010年第二期涉及劳资纠纷频繁的台资企业的“规范企业经营,保障发展大局”的论坛,2010年第三期涉及侨商企业的“抵御风险,共话发展”的论坛。

我院主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式、社会动态,分析各部门收、结、审、执案情况,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时效性、紧迫性的问题为论坛主题,确保论坛主题贴近实际。

如针对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民营小企业生存发生困难的问题,我院于2009年8月与区委统战部组织了一期主题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的青法论坛,就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及法院如何对企业做好保障服务工作进行了深入探讨。

总结出了企业纠纷形成的带有普遍性的原因和特点,向企业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极大的帮助了在困境中挣扎的中小企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不断丰富论坛形式。

论坛从主要以法院主题发言为主的单一指导形式逐步转变为气氛活泼互动对话的形式,灵活多变。

青法论坛举办伊始主要是由我院与区委统战部共同举办,我院做主题发言,再由企业家代表发言,最后设十分钟自由讨论时间,形式较为单一。

在举办第二次涉企业的青法论坛时,我院吸取企业家们希望多听案例的愿望,改进论坛形式,由我院与区工商联分别做主题发言,我院提供典型案例参考,邀请高、中院资深法官及大学教授、专家学者列席论坛,并进行点评。

在举办第三次涉企业的青法论坛时,更加注重法院与企业、企业相互间的平等对话。

会前我院广泛征求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侨商协会及侨资企业代表对我院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了解各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精心准备,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相互间对话。

我院各业务庭庭长分别就商事审判、房产类案件审判、劳资纠纷类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介绍与经验交流,并进行案例讲解,再由企业家谈感受、吐心声、提要求。

逐步实现论坛构想。

我院青法论坛各期内容虽有不同,但涉及企业的三期却有着共同的设想。

即希望借助青法论坛平台,实现与企业的全面沟通,增进企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完成对企业的初步指导与普法宣传,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提升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能动实现司法服务保障,促进区域经济和谐稳定平稳快速的发展。

我院青法论坛成效显著,得到各界好评,反响热烈。

“感谢法院给我们交流发言的机会,感谢法院依法办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这是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胡成国在论坛上对我院感谢之意的深情表达。

青浦区区委副书记胡燕平指出:

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凸显,迫切需要法律宣传及司法保障时期,青法论坛的举办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新型方式。

希望借助这种交流沟通,来消除认识上的模糊,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惑,使我们的发展步伐更健康,更坚定。

我院用心总结每期论坛成果,针对论坛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逐步形成针对不同企业、企业不同阶段面对不同问题安排论坛主题的制度特色,兼顾了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实现论坛构想。

二、内挖潜力,拓展深度

近年来,青浦法院在大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为区域经济发展和谐稳定服务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在发挥审判职能、践行能动司法、加大调解力度、优化执行方法等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拉近了法院与企业的距离。

出台意见,指导工作。

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世博”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分别对案件审执、巡回审判、调解工作、法制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方案,深挖服务内涵、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果,得到了区委领导的高度肯定,其中《关于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分别从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发挥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发挥巡回审判指导工作站的作用;强化调解工作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方案。

区委书记对我院的《关于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作出批示“区法院制定的这一《意见》很好,希望各单位、各部门都能向区法院学习,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基层、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与保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成立专门审判庭和专项合议庭。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收案增幅上升明显、处理难度大等情况,今年新增设了民事审判第四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确保审理规范、执法统一。

针对股权转让、股东出资、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等公司类纠纷,民二庭成立了专项合议庭,组织资深法官进行审理,并不断加强审判人员管理,全面提升法官适任能力。

加强动态研究。

加强对涉三类企业案件的动态研究,分析原因,答疑解惑,并通过调研成果、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预防和减少诉讼的发生,例如我院针对民营企业法制意识淡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向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强化公司法律部门的职责,加强对职工特别是部门主管以上人员的教育培训”,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

三、外促联动,拓展广度

我院在深挖内部潜力的同时,也认识到工作的开展还存在许多难题,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过于单薄,需要整合外部力量,形成合力,为此今年我院加大了外部联动,工作联动机制涉及公安、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村镇基层组织、邮政局、银行等部门,联动的内容涉及统一执法尺度、完善信息共享、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突出矛盾等等,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良好格局。

建立与人保局的联动机制。

今年我院加强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联动,联动机制包括:

一、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二、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统一执法尺度和解释口径;三、建立重大案件联动机制,对于涉及面广、辖区影响大、易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通报,共同商讨,妥善处理,通过上述联动机制,加强了“劳情”研判、健全衔接机制,实现“对策、对接”。

深化执行联动机制。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积极推动协助执行网络建设,2006年年初在全市第一批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后,我院进一步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形成了公安、检察、司法、工商、税务、经委、建委、房地、法制、信访、新闻、银行等部门综合联动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的立体式三级协助执行网络。

其中,我院与区公安分局的合作成效尤为显著,与区公安分局就协助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签署的会议纪要,属全市首创;公安协助法院在进出上海的道口查控被执行人车辆的作法在高院与市公安局签署的公安协助法院执行意见中得到采纳,已上升为全市统一的做法。

今年,我院又制定了《青浦区协助执行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及协助执行员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了解决执行难的外部支持体系,目前已印发至各协作执行单位。

区公安分局也与我院达成共识,并出台了《贯彻执行<关于依法加强和规范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以上是我介绍的主要内容,再次感谢高院和新闻媒体对青浦法院的关心,谢谢大家!

 

附:

典型案例

[案例1]

“为企业保驾护航,促青浦经济发展”,这是2009年4月24日上午,上海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委托青浦区政协秘书长管云昌向我院执行庭送来的锦旗上的话,表达了该企业对我院执行庭法官切实关怀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深深谢意。

同时,该企业还送来了感谢信一封,对我院执行庭法官们顺利执结涉该企业的积案使该企业顺利渡过难关表示感谢。

上海青浦某起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

2001年,浙江乐清人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加工合同,约定由设备公司为其加工制作3台抓斗起重机,总价款92万余元。

2005年上半年王某按合同支付设备公司71万元后停止支付余款。

后经设备公司多次催讨,王某又支付了5万元。

2006年1月起,设备公司再次向王某催讨时,王某已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设备公司将王告到法院并要求执行剩余的16万余元价款。

2007年4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承办人多次辗转浙江乐清和天津两地查找被执行人并查询其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均未有发现,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直到2009年执行工作方始出现转机。

2009年我院将《协助查找函》及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信息材料发送公安青浦分局,通过协助执行网络,将被执行人王某列入重点协助查控人员名单。

2009年4月,公安青浦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持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本市虹口区某宾馆后立即将情况反馈我院执行庭。

执行庭承办法官在法警大队配合下迅速组织人员和车辆,连夜赶赴该宾馆,最终将其寻获并予以司法拘留。

王某家人在王某被司法拘留后的第二天将所有欠款及利息23万余元交到了法院。

次日,我院将该笔执行款支付给执行申请人设备公司,设备公司称这笔执行款的送到是对该公司的雪中送碳,对我院全心全意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奉上锦旗一面,感谢信一封。

[案例2]

企业代表激动的说:

“如果不是法院全面考虑经济形势,依法办事,积极做通我公司员工工作,给予我们集团最大的支持,我们公司真的是要破产的。

这样的话影响就太大了,将会有4000多名员工失业。

”事后企业员工代表也说:

“虽然之前我们对法院的工作不是很理解,抵触情绪很大,觉得法院没有保护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

但后来,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以及利害关系分析,我们总算了解了,公司也是根据员工手册在做事。

如果公司都倒毙了,我们就失业了,还哪来的工资,更别提加班费了!

现在危机过去了,我们公司越来越好了,我们的收入也更有保障了,我们真的要感谢法官的深谋远虑!

2009年当金融危机在全球肆虐的时候,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被尹某某等四十多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他们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每日上午15分钟,下午15分钟,共计每天半小时的加班工资。

在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员工的请求后,电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我院。

我院法官在受理该案后,积极展开审判工作。

电子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和声明书。

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工作时间为8:

00至17:

00,其中10:

00至10:

15、15:

00至15:

15为正常休息时间。

声明书为员工在进入电子公司时签署的表明对公司员工手册内容全部知晓并保证遵守员工守则规定的书面文件。

员工虽然承认确实签署了声明书,但主张平时工作时在这两段时间里并不能随意休息,也不能自由支配或利用,而是处于待命状态,应当计入工作时间,故而电子公司应支付相应加班费。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电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天上午10:

00至10:

15、下午15:

00至15:

15的时间并不属于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或待工时间,应作为工间休息时间,员工也已签署了知情声明书,故这两段时间不应作为加班时间。

同时,承办法官经了解发现,该电子公司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在青浦、闵行、嘉定三地均设有工厂,集团共涉及员工4000余名,我院判决影响巨大。

如果支持尹某某等40余名员工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将支付所有4000余名员工的加班费,共计1000多万元。

这对当时在金融危机下苦苦支撑的公司无疑是致命的打击,企业将面临破产倒毙的风险。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当时情况,认为如果盲目保护员工的不合理诉求,将会使企业陷于破产的风险中,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也会损害诉讼员工的根本利益。

但鉴于当时涉诉员工达40余名,利益共同体涉及集团全体员工4000多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故承办法官耐心做通员工思想工作,控制了事态发展,电子公司绝大多数员工表示理解法院判决,一定会安心工作。

后,虽有个别员工不服我院判决提起上诉,二中院亦维持了我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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