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5800967 上传时间:2023-07-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docx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一、通讯费补贴方面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

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

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3号              2008.1.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

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

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交通通讯补贴缴个人税 四川按20%征收(2009-09-18)

  昨日,针对近期媒体关注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等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刊登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正式作出回应。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征个税的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针对个税征收中的疑问,省、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均在各自政务网上进行了解惑答疑,重申有关个税征收的几大问题。

同时,税务部门强调,若还有其它不解的问题,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咨询。

  四川省未定公务费扣除标准

  疑问1:

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计算个税?

  答复:

近年来,某些企业和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进行改革,根据职务不同,按一定的标准用现金给予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因为该项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昨日,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四川省暂未制定扣除标准,因此暂不作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扣除标准的,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企便函【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2009]33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

二、交通费补贴方面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2)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

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规定:

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4.鲁地税二函[2005]15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0-01-21大地税函〔2010〕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政函[2006]123号2006-07-13

自治区地税局:

报来《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宁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标准为:

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

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

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此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