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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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一、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1、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2、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运用3、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4、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5、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1、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将其一闲置的一套房屋对外出租,租期二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两年的租金24万元,该房租收入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权益投资1000万元,占乙公司股权比例40%。

甲公司现欲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时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如果先分配后转让,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税发【2003】45号、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运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好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3、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5、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

(1)企业减免税备案和审批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注意企业重组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注意企业财产损失资料的准备和报送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以上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不需要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注意: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审批时间:

受理后3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自行扣除或经批准的财产损失,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注意:

证据资料的准备自行扣除的财产损失:

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须经报批的财产损失:

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注意:

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注意: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二、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

(一)主表填写及2大关注点1、主表行列结构及附表之间的勾稽难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1、主表行列结构及附表之间的勾稽难点,主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1、2、3、4、5、6)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二:

成本费用明细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和附表1、2、5、6、7、8、9、10、11)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六: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七: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对应附表3)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对应附表3)附表九: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附表3)附表十: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对应附表3)附表十一: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对应附表3),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申报表的填报顺序1、明确本企业需要填报的报表有哪些,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都各包含3个附表,实际上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填报这些附表,要选择和本企业相关的附表。

2、明确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

3、申报表考虑了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填报问题。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

注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本纳税申报表对境外所得的填报思路是:

由于会计核算利润的时候已经包括了这部分境外所得,所以先全额调减,境外所得应补的税款在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单独反映。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分级机构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

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分配的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纳税申报注意的问题:

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分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税款比例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指定核定征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二)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写及5大关注点,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营业收入合计”:

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货物”:

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2)“提供劳务”:

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建造合同”:

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专业从事代理业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

(3)“包装物出租收入”:

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其他”: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此时,税法与会计准则均将该笔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无差异无需调整。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采用账面计量基础,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收入。

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此栏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收入。

例如,甲企业以钢材换取乙企业的水泥,钢材的成本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交易无补价。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与会计无差异,无需调整):

借:

库存商品水泥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

主营业务收入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借:

库存商品水泥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

库存商品钢材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本栏填入60万元,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填入50万元。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月饼作为福利发给职工(生产人员80人,管理人员20人),该批月饼对外售价(不含税)40000元,成本价20000元,所得税年报如何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

应付职工薪酬46800贷:

主营业务收入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借:

主营业务成本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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