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中融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范本固贷ZRT法律部09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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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融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范本固贷ZRT法律部0926

《信托贷款合同》(固贷)

示范(文本)

法律事务部制作

最新修订日期:

2014年9月26日

使用说明:

1.对于法律事务部已经下发范本的文本类型,信托经理向法律事务部送审的文本必须使用该等范本。

2.

3.本范本适用于一次性发放全部贷款的固定资产贷款类项目;

4.

5.本合同本息支付的相关公式系基于以下假设,如项目实际情况与假设不符者,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者简化:

贷款发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本金前端收取A%的利息,以便于信托端相关信托报酬、发行费的支付;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各收取一次利息,期间利息按照B%收取;允许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满一年后申请提前还款。

6.

7.请在定稿前认真核对本合同中的条款援引是否准确,请尽量避免删除某一条,以减少条款编号的变动。

8.

9.本范本仅针对通常情况作出,使用时需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修改,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10.

11.红色部分为使用注释,蓝色部分为选择适用条款,使用时请删除红色部分,选择适用蓝色部分;

12.

13.使用时请删除全部【】及本页。

14.

 

合同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信托贷款合同

 

目录【注:

请注意更新目录】

 

 

本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贷款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者“中融信托”)

法定代表人:

刘洋

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借款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项目开发建设之需要,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

2

3中融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其拟发起设立“中融-【XX信托计划】”【注:

单一信托项目请去掉“计划”二字,下同】,以该信托项下资金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

4

为明确双方在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定义

2

2.1信托/本信托:

系指“中融-【XX信托计划】”。

2.2

2.3信托成立日:

系指本信托根据本信托委托人与中融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成立之日。

【注:

集合项目请使用“信托成立日”,如为单一信托项目,则将“信托成立日”统一替换为“信托生效日”,本定义中的“成立之日”改为“生效之日”】

2.4

2.5贷款发放日:

系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4.2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所述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之日。

如果信托成立日与贷款发放日不一致,则以信托成立日为贷款发放日。

2.6

2.7结息日:

系指贷款发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提前还款日及贷款到期日。

结息日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2.8

2.9定期结息日:

系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不含贷款到期日)。

2.10

2.11付息日:

系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

若结息日非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与结息日为同一日;若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为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12

2.13提前还款日:

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5.4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

【注:

如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删除本定义】

2.14

2.15贷款到期日:

系指本合同项下贷款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

2.16

2.17《保证合同》:

系指【】拟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2.18

2.19《抵押合同》:

系指【】拟以其持有的【】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抵押合同》。

2.20

2.21《质押合同》:

系指【】拟以其持有的【】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质押合同》。

【注:

以上担保合同的定义请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2.22

2.23月/贷款月度:

系指贷款发放日,或每月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贷款月度。

2.24

2.25年/贷款年度:

系指自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贷款月度为一个贷款年度。

2.26

2.27目标项目:

指【】项目。

2.28

2.29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30

3贷款基本要素

4

2.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金额预计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具体贷款金额以借(贷)款凭证实际记载金额为准。

2.2.

2.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年,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开始计算。

贷款发放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2.4.

2.5.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2.6.

5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6

3.1贷款利率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3.3计息与结息

3.4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365天为基数,从贷款发放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贷款日利率=年利率/36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于贷款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定期结息日、贷款到期日、提前还款日结息,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为:

(1)贷款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支付一笔利息,该笔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金额×【A】%。

(2)

(3)定期结息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本结息日存续贷款本金金额×【B】%×自上一定期结息日(含)至本定期结息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其中,就贷款发放日起满6个月之日的定期结息日而言,“上一定期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

(4)

(5)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到期日贷款本金余额×【B】%×自贷款到期日前最后一个定期结息日(含)至贷款到期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6)

(7)提前还款日,借款人应就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支付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提前偿还的本金金额×【B】%×自提前还款日前最后一个定期结息日(含)至提前还款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8)

(5)任何情况下,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均不再返还。

【注:

1、上述计算方式仅供参考,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安排予以修改。

2、如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则上述第(4)项应删除,第(3)项应相应简化。

3、本公式仅适用于不允许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满1年前还款的情况。

4、请注意与信托端相匹配。

7贷款的发放

8

8.1除非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下述放款条件,只有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8.2

(1)信托已成立;

(2)

(3)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其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关于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4)

(5)借款人已取得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许可、批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已向贷款人提供该等文件。

(6)

(7)本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8)

(9)《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已签署并且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和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已办理完毕;【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10)

(11)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本合同第7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规定的贷款账户且《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已妥为签署;

(12)

(13)根据放款日前一日股市收盘价计算的质押股票价值不低于《质押合同》约定的预警线;【注:

本条款适用于股票质押类项目】

(14)

(1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

(16)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者删改】

8.3贷款人应于上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之日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并将信托贷款从信托财产专户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监管账户】:

【注: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修改】

8.4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9还款

10

10.1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将贷款本金清偿完毕,利随本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得提前归还。

否则借款人应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还款而造成的预期利息损失)。

10.2

10.3借款人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至贷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10.4

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10.5还款顺序

10.6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贷款人的到期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本金、利息之外的费用,再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的顺序用于还款。

10.7提前还款

10.8

10.8.1贷款存续满【】个月【注:

本合同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贷款满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的情形】之日起,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10.8.2

10.8.3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一次性将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已产生的利息清偿完毕。

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3.2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定确定。

10.8.4

10.8.5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已经收取的利息不再返还。

10.8.6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如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则5.4条应整体删除。

11担保

12

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由【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12.1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地块】(宗地编号: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权属证书编号:

【】)为贷款人设定抵押权,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

有关抵押的具体事宜,由贷款人和【抵押人】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约定。

【注:

如为其他抵押物,请参照以上条款修改】

12.2

12.3质押人同意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为贷款人设定质押权,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

具体质押事宜,由贷款人和质押人另行签署【《质押合同》】进行约定。

【注:

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12.4

12.5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有关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保证人签署编号为【】的【《保证合同》】予以约定。

12.6

12.7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12.8

13账户监管

14

【注:

请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监管账户,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条内容及下文相关指引条款的编号】

14.1为保证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并保障借款人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借款人同意在【银行全称】(“监管银行”)开立本合同第7.2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规定的贷款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并接受监管银行及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的监管。

14.2

14.3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在监管银行开立账户或将已有账户(账号:

【】)作为目标项目收入账户(“项目收入账户”)。

目标项目的【】收入均应进入该账户。

对项目收入账户,借款人同意由监管银行及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监管。

【注: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修改,如果为项目融资贷款,建议选择此条款】有关账户监管的具体事宜,由借款人、贷款人与监管银行另行签署《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账户资金监管协议》”)予以约定。

14.4

15税费

16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本合同项下相关的税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贷款人不承担任何代扣代缴义务。

17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8

18.1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贷款人系依赖该等声明与承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8.2

(1)借款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截至贷款发放之日,借款人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2)

(3)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履行行为未违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裁决、合同、承诺或安排,借款人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具有法律效力。

(4)

(5)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6)

(7)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有可能使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8)

1)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

3)借款人与其他任何贷款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4)

5)诉讼、仲裁等争议事件。

6)

7)借款人承担的债务和提供的担保。

8)

9)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

(9)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人将借款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借款人信息。

(10)

(11)借款人符合国家对目标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目标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借款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目标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借款人投资目标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12)

(13)借款人应当确保目标项目资本金先于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并确保目标项目资本金与贷款资金同时配套使用。

(14)

(15)借款人应当确保目标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16)

(17)借款人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18)

(19)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20)

(21)借款人及时、全部、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22)

(23)借款人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24)

(25)借款人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26)

(27)借款人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28)

(29)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贷款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30)

18.3借款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借款人重复做出。

18.4

19贷款人的声明与承诺

20

贷款人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20.1贷款人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成立并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托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0.2

20.3贷款人系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0.4

2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22.1借款人的权利

22.2

(1)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4)

22.3借款人的义务

22.4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

(2)

(3)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4)

(5)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符合相关行业监管的要求。

(6)

(7)借款人保证遵守与其业务和经营相关的任何法律,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的要求。

(8)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

(10)

(11)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贷款人可随时对借款人使用每笔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贷款人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使用贷款资金的有效证明资料;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账户分析、凭证检验或现场调查;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2)

(13)借款人应当遵守以下财务指标: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并对财务指标进行设计】

(14)

(15)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每季度的前【十(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借款人提供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一份由借款人的一名董事或财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说明该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中披露的信息是准确、完整和最新的,并合理详细地载明本合同第11.2条第(7)款【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要求的各项财务比率的计算依据和结果。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16)

(17)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8)

(19)本合同有效期间,未征得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20)

(2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须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借款人方可对外作出任何融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任何融资形式)。

(22)

(23)关于资产处置,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应当确保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出租、出让、转让、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注:

对于何为重大资产,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如无法定义,则可以不进行定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24)

(25)关于分红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并自行设置分红条件】

(26)

(27)除贷款人许可投资之外,借款人不得发生任何其他对外重大投资。

【注:

对于何为重大投资,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定义,如无法定义,则可以不进行定义】

(28)

(2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未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以前,不进行解散、清算、申请破产、联营、分立、合并,以及股权、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变更等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实现的行为。

(30)

(3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32)

(3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或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均应于该等情形或事件发生后【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承担、清偿及/或担保。

(34)

(35)贷款人与担保人签署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抵押物/质押物损毁或价值减损时/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或者担保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供令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6)

(37)借款人应当向信誉良好的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就其业务及资产投保,投保险种应当是与借款人从事同等或类似业务的企业通常投保的险种,受益人应为【借款人/贷款人】;借款人应当随时维持该等保险持续完全有效,并及时续保。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人要求后【】天内,向贷款人提供其履行前述义务所投保的各项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的复印件。

【注: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于经营物业贷款项目,保险受益人必须为中融信托,其他项目受益人为借款人】

(38)

(39)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0)

23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24

24.1贷款人的权利

24.2

(1)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2)

(3)有权亲自或聘任其他第三方对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4)

(5)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进行催收;因催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6)

(7)发生本合同第11.2款第(15)、(16)、(17)、(18)【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项所约定的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的,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未偿本金及利息。

(8)

(9)行使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利。

(10)

24.3贷款人的义务

24.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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