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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按行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规定及企业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工程或车间、厂房等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自行根据本规定确定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内容,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全司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大工程管理工作,根据集团总公司管理规定制定及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

第四条对危大工程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各单位对其承建、建设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负主体管理责任,其基层单位对危大工程负主体管理责任,项目部对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危大工程管理应遵循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六条项目部技术负责应及时准确的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在提出保障工程重点部位、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时,作为方案编制依据。

第七条项目经理应按规定投入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项目部、基层公司、各单位应认真填写审核危大工程清单,建立相应管理档案,按要求完成对危大工程进行分级管理,确保危大工程按相关规范标准及方案实施。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各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各基层公司在建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项目,自行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会应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部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项目部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审批后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第十七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流程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施工现场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对进行专项交底工作,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负责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参加交底工作。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基层公司或区域公司总工负责组织方案交底会,并监督方案的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分支机构总工负责组织方案交底会,并监督方案的落实情况,交底工作按风险分级管控要求,由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

交底工作必须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方案交底应以规定第十条内容为主,将各项工作及要求正确传达给相关管理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交底内容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主要以施工图加简要文字说明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落实可视化交底。

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底工作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并对此项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控制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未经教育、交底人员不得从事危大工程作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执行带班作业;项目负责人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执行带班作业;基层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对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的大工程施工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超过一定规模危的大工程执行领导带班检查。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二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的危大工程,项目部要及时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监测结果,对未提供监测结果的危大工程,以及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危大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安排与其相关和受其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危大工程执行验收制度

(一)危大工程必须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基层公司技术质量、安全生产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大工程各自负监管责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由各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技术质量、安全生产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各自负监管责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管理,确保各级验收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各级验

收工作应按照集团总公司附件验收表内容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部按行业要求表格验收),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完善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前,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五)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第二十四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流程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流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流程。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项目技术负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组织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交

底会,并监督方案实施的,处罚各单位技术负责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技术负责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基层公司技术负责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各单位技术负责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属危大工程,处罚基层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处罚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项目经理未按规定投入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项目技术负责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项目安全负责未进行安全巡视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或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带班生产和带班检查的;

(六)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或档案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涉及处罚条款,按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处罚条款确定。

 

吊篮验收表

工程名称

验收

单位

验收

日期

验收部位

搭设高度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资料

1.1吊篮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政府或产品归口行业协会颁发的吊篮安装、拆卸相应资质证书;

1.2吊篮的安装、拆卸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吊篮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方可进行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

吊篮安装使用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文字记录

吊篮应具有政府或归口行业协会颁发的产品生产资质证书以及产品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产品检测报告

 

吊篮安装单位自检验收表

2

吊篮及

安全装置

悬挑

机构

悬挑机构的连接销轴规格与安装孔相符并

应用锁定销可靠锁定

悬挑机构稳定,前支架受力点平整,结构

强度满足要求

悬挑机构抗倾覆系数≥2,配重块数

量稳妥安放,锚固点结构强度满足要求

吊蓝

平台

吊篮平台组装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吊篮平台无明显变形和严重锈蚀及大量附着物

连接螺栓无遗漏并拧紧

电器操控系统

供电系统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气控制柜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控制器件灵敏可靠

电缆无破损裸露,收放自如

主要电气元件应正常工作,固定可靠;电控箱应有防水、防尘措施;主供电缆线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

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急停按钮不能自动复位

带电零部件与机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宜小于2Ω

专用开关箱应设置隔离、过载、短路、漏电等电器保护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安全

装置

安全锁灵敏可靠,在标定有效期内,离心触发式制动距离小于等于200mm,摆臂防倾

3°—8°锁绳

独立设置锦纶安全绳,锦纶绳直径不小于16mm,锁绳器符合要求,安全绳与结构固定点连接可靠

上行程限位因制动正常、灵敏有效

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

钢丝绳

动力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及锁具的规格型号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钢丝绳无断丝、断股、松散、硬弯、锈蚀,无油污和附着物

工作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

安全钢丝绳应选用与工作钢丝绳相同的型号规格,在正常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处于悬垂张紧状态

安全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应分别独立悬挂,不得松散打结

安全钢丝绳下端必须安装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为100mm-200mm,且处于自有状态

3

安全

防护

吊篮平台宽0.8~1m,长度不宜超过6m,吊篮与建筑结构有紧固措施

单片吊篮升降两端有防护

多层作业有防护顶板

护篮靠工作面一侧高度不应小于800mm,其余部分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悬吊平台四周底部挡板应完整、无间断,高度不小于150mm,与底板间隙不应大于5mm

悬吊平台与建筑物墙面间应设有导轮或缓冲装置

4

安全作业

使用与操作人员要定期体检,身体适应高空作业

5级风、中雨、下雪、霜降结露天不能使用

吊篮内不得进行加工作业和电焊作业

吊篮内不得架设梯子或垫高作业

吊篮作业完成后必须降至底部(楼面上或地面上)

吊篮操作下方使用应设有警戒区域和专人守护

检查验收结论

(此栏表格高度自行调整)

参加验收人员

项目经理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负责人

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负责人

超过

一定

规模

危大

工程

总工程师

生产经理

注:

危大工程检查验收由基层公司组织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检查验收由各单位、基层公司两级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

工程名称

验收

单位

验收

日期

验收部位

搭设高度

租赁单位

安装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施工方案

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的需有专家论证报告

 

有安全技术交底

 

2

竖向

主框架

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处,并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如不交汇于一点,应进行附加弯矩验算

 

各节点应焊接或螺栓连接

 

相邻竖向主框架的高差≤30mm

 

3

水平

支承桁架

桁架上、下弦应采用整根通长杆件,或设置刚性接头;腹杆上、下弦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桁架各杆件的轴线应相交于节点上,并宜用节点板构造连接,节点板的厚度不得小于6mm

 

4

架体结构

空间几何不可变体系的稳定结构

 

5

立杆

支承位置

架体构架的立杆底端应放置在上弦节点各轴线的交汇处

 

6

立杆间距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小于等于1.5m的要求

 

7

纵向水平杆的步距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小于等于1.8m的要求

 

8

剪刀撑

设置

水平夹角应满足45º~60º

 

9

脚手架

设置

架体底部铺设严密,与墙体无间隙,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牢,孔洞直径小于25mm

 

10

扣件拧紧力矩

40N·m~65N·m

 

11

附墙支座

每个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使用工况,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升降工况,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采用单螺母加弹簧垫圈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C10

 

12

架体构造尺寸

架高≤5倍层高

 

架宽≤1.2m

 

架体全高×支承跨度≤110m2

 

支承跨度直线型≤7m

 

支承跨度折线或曲线型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5.4m

 

水平悬挑长度不大于2m,且不大于跨度的1/2

 

升降工况上端悬臂高度不大于2/5架体高度且不大于6m

 

水平悬挑端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对称斜拉杆水平夹角≥45°

 

13

防坠落

装置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

 

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能起作用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防倾覆装置中应包括导轨和两个以上与导轨连接的可滑动的导向件

 

14

防倾覆

设置情况

在防倾导向件的范围内应设置防倾覆导轨,且应与竖向主框可靠连接

 

在升降和使用两种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导向件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架体高度的1/4

 

应具有防止竖向主框架倾斜的功能

 

应用螺栓与附墙支座连接,其装置与导轨之间的间隙应小于5mm

 

15

同步装置

设置情况

连续式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限制荷载自控系统

 

简支静定水平支承桁架,应采用水平高差同步自控系统,若设备受限时可选择限制荷载自控系统

 

16

防雷接地

按规范设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检查验收结论

(此栏表格高度自行调整)

参加验收人员

项目经理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

负责人

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负责人

超过

一定

规模

危大

工程

总工程师

生产经理

注:

危大工程检查验收由基层公司组织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检查验收由各单位、基层公司两级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钢结构安装工程验收表

工程名称

验收

单位

验收

日期

验收部位

安装规模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1

施工方案

钢结构安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编制专项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安装前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2

材料控制

主要材料(受力钢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供应厂家资质齐全,产品合格证和材质检测报告齐全,材料进场复试报告齐全

与供应厂家供货合同签订齐全,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供货

焊接材料、紧固件、销轴等材料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材质检测报告

钢结构涂装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材料储存应专人负责,入库前进行验收,存放应按品种、规格、批号、性能等进行分类储存保管,剩余材料及时进行回收

3

安装控制

焊接作业按照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上岗前按规定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焊接作业条件、环境温度等应符合方案要求,留有相应记录资料

紧固件连接点、接头处应符合设计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紧固施工,防火防腐涂装施工,记录齐全

螺栓、螺母、垫圈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同一连接接头螺栓数量不少于2个,普通螺栓紧固后外漏丝扣不少于2扣,高强度螺栓不少于3扣

钢结构拼装前单个构件应检查合格,拼装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拼装使用的临时支架或平台符合施工工艺要求,拼装记录齐全

钢结构安装根据结构特点合理顺序进行,各构件产品合格证齐全有效,安装前及时掌握天气、温度情况

钢结构吊装所用起重机械设备应安装限位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各种索具、吊具、卸扣等经验收合格,产品合格证齐全,构件吊装应设置专门的吊装孔进行吊装

吊装作业时信号司索工必须持证上岗,在现场进行指挥安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吊装、安装作业应设专人在现场指挥施工,安装完后及时进行测量校正、固定

吊装作业应按照施工工艺进行,首节钢柱安装完成后应及时校正垂直度安装固定,钢梁应采用两点起吊,大跨度、高耸钢结构安装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要求进行

钢结构涂装应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标准进行,防腐涂料施工待基层处理后进行,涂刷均匀,防火涂料涂刷表面应均匀,施工环境温度控制在5-38℃,钢材表面温度不超过40℃

钢结构安装工程应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监测专项施工方案,在钢结构施工期间按照方案要求进行过程监测

4

验收管理

钢构件组装及加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组装完毕后进行检查验收,组装及加工记录齐全

钢构件焊接点、重要部位节点构造在钢结构涂装前进行隐蔽验收,验收记录齐全有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封闭或隐蔽

钢结构工程应按照每个施工流水段进行整体验收,经验收合格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

安全防护

钢结构施工前编制环境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病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操作平台、攀登梯等工具设施安置应安全可靠,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高处作业安装人员应佩带安全防护品

钢结构施工平面安全通道不小于600mm,且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在钢梁或桁架上行走的人员应佩带双钩安全带

钢结构吊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专业人员进入,吊装风速达到10m/s时应停止吊装,当达到达到15m/s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钢结构焊接作业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申请,作业中各种防火措施到位,专人负责防火巡查,动火完毕及时清理作业面

施工作业区域内保持干净清洁,涂装作业应做好防污染措施,钢结构废料统一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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