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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完整篇doc

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

附件二: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第三部分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部分会计报表

第五部分附录

附件一教育处(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附件二教育处(组)会计制度新旧科目对照表

附录三教育处(组)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表

附录四主要会计业务分录举例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规范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以下简称“教育处(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外事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教育处(组)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业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亦执行本制度。

三、教育处(组)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四、各教育处(组)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在与本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视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

五、会计核算应以教育处(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教育处(组)的各项资产,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六、教育处(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八、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九、会计核算原则上以所在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货币教育处(组)应以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其他货币设辅助账进行明细核算。

十、会计核算应当依据教育处(组)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十一、会计核算要准确、及时,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十二、指定用途的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单独核算反映。

十三、各项财物资应当按照取得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十四、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各教育处(组)资金活动情况的总账及明细科目,非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减或合并,也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教育处(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各教育处(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十五、本制度没有专门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本制度由教育部商财政部、外交部后负责解释。

十七、本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6年发布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计制度》(教财〔1996〕14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库存现金数额。

3.教育处(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两种以上货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按各种货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两种以上货币现金业务时,必须将有关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

本位币记账,并同时登记有关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其他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当地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当地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其他货币现金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当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作为其他货币现金账户的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其他货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存入银行的种种存款。

2.将款项收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银行存款数额。

3.教育处(组)应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会计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月份终了,教育处(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由会计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两种以上货币存款的教育处(组),应在本科目分别按各种货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两种以上货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必须将有关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并同时登记有关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其他货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当地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当地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

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其他货币存款账户的余额按期末当地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作

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第2页

为其他货币存款账户的期末记账本位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其他货币账户的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103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如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累计数。

4.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104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固定资产的原价。

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按照房屋及建筑类、交通工具类、电器设备类、家具用具类和其他类五类划分。

2.教育处(组)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调入单位原价或重置完全价

值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的完全价值入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有偿调出、变卖、盘亏、报废和销毁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有偿调出、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和销毁、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销毁和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借记“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5.教育处(组)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发生的应付、暂存等待结算的款项。

2.发生应付及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款项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依法取得应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公费留学生偿还的培养费等。

2.计算应缴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教育处(组)应缴未缴款项数额。

第203号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2.收到代管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退回多余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各类代管款项的数额。

4.本科目应按代管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

固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固定基金总额。

第302号科目馆务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规定从驻外机构经费中提取转入的,用于开展集体活动、支付特殊开支以及对馆员进行奖励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馆务基金数额。

第303号科目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弥补教育处(组)驻外机构经费不足及改善教育处(组)办公条件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事业发展基金数额。

第304号科目职工福利基金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按照外事服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用于改善馆员生活福利条件的资金。

2.提取时,借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教育处(组)已经提取,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基金数额。

第305号科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年度内除外事服务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本科目设置驻外机构经费结余、出国教师经费结余、留学人员经费结余、外宣经费结余、报刊专项经费结余五个明细科目,其他收支经费含在驻外机构经费结余内。

3.年终,将“驻外机构经费拨款”、“出国教师经费拨款”、“留学人员经费拨款”“外宣经费拨款”“报刊专项经费拨款”(以上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借记有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的“驻外机构经费结余”明细科目;将“驻外机构经费支出”、“出国教师经费支出”、“留学人员经费支出”“外宣经费支出”“报刊专项经费支出”等科目发生的支出余额。

分别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教育处(组)除外事服务收支结余以外的各项经费滚存结余。

5.本科目应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306号科目外事服务结余

1.本科目核算教育处(组)一定期间内外事服务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外事服务结余时,应将“外事服务收入”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外事服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外事服务支出”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外事服务支出”科目。

3.期末结转收支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已实现的外事服务结余累计数额。

4.年末应将实现的外事服务收支结余全额转入“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外事服务结余分配”科目。

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外事服务结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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