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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检查表

 

燃气安全检查表(总32页)

燃气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注

1

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

2

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行情况

3

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

4

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

5

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

6

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7

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8

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符合

1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符合

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符合

15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条

符合

16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符合

17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18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

基本符合

19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基本符合

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不符合

21

 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条

消防及安全设施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50160-92

第条

基本符合

3

 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条

4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GB50160-92

第条

5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GB50160-92

第条

符合

6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GB50160-92

第条

不符合

7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GB50160-92

第七章;

GBJ16-87第八章

8

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

GB50160-92

第条

基本符合

9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GB50160-92

第条

符合

10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GB50160-92

第条

不符合

1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GB50160-92

第条

无此项

12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GB50160-92

第条

无此项

13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

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

GB50160-92

第条

无此项

14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

GBJ16-87第条

无此项

15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GB50160-92

第条

无此项

16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GB50160-92

第条

符合

17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GB50160-92

第条

1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GBJ16-87第条

19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GB50160-92

第条

基本符合

20

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GB50160-92

第条

不符合

2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4.5.3条

22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第5.2.2条

23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3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GB50160-92

第条

基本符便

24

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GB50160-92

第条

基本符合

25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

GB50160-92

第条

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不符合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符合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不符合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6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7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规划布局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大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100~50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50~20年

HG/T20649-1998第条

该区域50年一遇洪水位为m,该区域防护堤高

5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92第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符合

6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GB50160-92第条

7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GB50160-92第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符合

8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GB50160-92第条

无此现象

符合

9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GB50160-92第条

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100m

不符合

1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GB50160-92第条

100m内附近无工厂

符合

11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GB50160-92第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20m

符合

工厂总平面布置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HG/T20649-1998第条

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GB50160-92第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向,未吹向人员集中区域

基本符合

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GB50160-92第条

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符合

5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HG/T20649-1998第条

6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HG/T20649-1998第条

7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独立成区

GB50160-92第条

汽车装卸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危化品库独立成区,成品库未独立成区

基本符合

8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92第条

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南部

符合

9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GB50160-92第条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未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符合

10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HG20571-95第条

机、电、仪修布置在厂前附近

符合

11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92第条

12

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3条

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有两个疏散口

符合

1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GBJ16-87第条

防火间距

1

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30m;甲、乙25m;甲、丙20m

GB50160-92第条

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间、乐果合成与蒸发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间、杀虫双铵化与氯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离小于30m

不符合

2

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丙20m

GB50160-92第条

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于25m

不符合

3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10m

GB50160-92第条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10m

符合

4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

GB50160-92第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大于25m

符合

5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0m

GB50160-92第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均大于30m

6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25m;乙20m;丙15m

GB50160-92第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

符合

7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0m

GB50160-92第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2m

不符合

8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30m;乙25m;丙20m

GB50160-92第条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

符合

9

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中规定

GBJ16-87

10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GBJ16-87第条

1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m

GBJ16-87第条

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于10m

不符合

厂内道路

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GB50160-92第条

工厂有2个门,其中一扇门常关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

不符合

2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

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HG20571-95第条

3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GB50160-92第条

4

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GB50160-92第条

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通道,成品库有环形通道,但西、南两方路面不平整消防车无法通过,危库区无环形通道,消防道路宽度大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小于12m

不符合

5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GB50160-92第条

厂内管线综合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HG/T20649-1998

2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GB50160-92第条

3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GB50160-92第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为5m

符合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

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GB50160-92第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符合

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GB50160-92第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不符合

6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GB50160-92第条

无专门的污水管道

无此项

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从业人员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并积极落实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6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7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

8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劳动法

设备和设施

工艺设备与设施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4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5.2.6条

5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GB5083-1999第6.4.1条

6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GB5083-1999第6.7.2条

7

设备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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