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典易错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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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典易错题

1.[单项选择题]甲某受聘担任N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

便与H公司总经理乙某接触。

乙某为获取甲某的技术资料,送给甲某2万元。

之后,甲某将属于N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三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

乙某仅按甲某提供的某种染料的工艺流程作了小试,即案发。

经评估、鉴定分该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六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某染料研制开发费用为3百余万元。

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甲某构成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甲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甲某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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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解析:

甲某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故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另外,甲某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缺乏“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故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7554#

2.[单项选择题]金某跟车往城里送菜。

在送菜的途中,金曾经多次从车上拿起黄芽菜朝过路妇女抛打,以此取乐。

某日黄昏,汽车到了送菜地点,卸完白菜回农村的途中,金又将事先藏起来的10余棵黄芽菜朝车下丢。

车过小桥缓驶时,他对站在桥头上的两名女青年扔了一颗4斤多重的黄芽菜,正好打在其中1名患有心脏病的女青年的左胸部。

这位女青年当即倒地,不省人事,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生鉴定,这位女青年因受冲击引起心肌梗塞而死亡。

以下关于金某行为的性质,哪一项认定是正确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故意伤害罪

强制侮辱妇女罪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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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金某抛黄芽菜,只是一个行为,这个行为无论从主观动机还是客观效果看,都符合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导致被害妇女死亡,只能作为侮辱妇女的严重情节,在量刑时适用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

因此,金某构成一罪,即强制侮辱妇女罪。

7886#

3.[单项选择题]闫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闫某的秘书,在上任1年内,闫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10万多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闫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

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闫某,说:

“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

”闫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

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闫某要钱,闫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归还,闫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1万元给了张某,1个月后,闫某被揭发。

根据以上情况,张某为闫某和行贿人之间介绍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

受贿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斡旋受贿罪

参考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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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由于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从理论上讲,应当成立行贿罪的共犯,而且,行贿罪的处罚远重于介绍贿赂罪,因此,对于介绍贿赂罪应当限缩解释,即所谓“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仅仅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介绍贿赂罪。

14037#

4.[单项选择题]甲追杀乙,乙夺路狂奔之,恰逢丙正从私家车上下来,未及开车门,乙一把推开丙上车,发动后逃跑,行至无人处,乙才松了口气,从丙车上下来,便回家了,十多天后车被人发现,但是经过日晒雨淋,共花去维修1万元,如何定性乙的行为

乙是紧急避险,且危险因甲追杀而起,应由甲赔偿之,乙无需承担一切责任

乙是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对丙的损失进行补偿

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乙构成过失毁损财物罪

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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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此题本人私以为应该选C,不同意请拍砖

理由如下:

前半部分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似乎无疑,但是紧急避险之后,行为人有义务对于丙的财产做妥善处置,因为其不闻不问,造成丙的损失1万元,后续行为不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之所以认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为乙有义务,有能力而没有妥善处置车辆,属于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主观上,应该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一个理性人知道无人处车子会造成损害,说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是不可能的,至于说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此等罪过形式,行为人至少有一定理由认为可以防止,但是从题目中看,行为人不理不顾的把车放在无人处,是没有什么理由的,故,是间接故意,不作为模式构成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14038#

5.[单项选择题]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法定原则,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和承担的____相适应:

死刑只适用于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参考答案:

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将此题作为填空题来做,不要提前看答案。

依次填充的词语是:

罪刑、罪刑、罪刑、罪行、刑事责任、罪行。

17292#

6.[单项选择题]关于抢劫罪,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一般情况下,进入集体宿舍实施的抢劫行为不是入户抢劫

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抢劫行为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信用卡上的余额为抢劫数额

驾驶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用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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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关于A选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一是提供应家人用,二是相对隔离。

也可以认定为“户”。

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

关于B选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

关于C选项。

该《意见》第6条规定: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应当选。

关于D选项。

该《意见》第11条规定: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不应选。

17312#

7.[单项选择题]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无业人员甲与某国有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勾结,李某故意不锁保险柜,甲潜入财物室窃取李某保管的公款,则甲成立盗窃罪,李某成立贪污罪

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某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赵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肖某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与无业人员丁相勾结,由丁将自己汽车投保并烧毁该车,由张某理赔,二人将赃物10万元瓜分。

丁成立保险诈骗罪,张某成立贪污罪

参考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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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关于A选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B选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题中,无业人员乙与某私营企业职员田某勾结,田某将其保管的钢条盗出,由乙销售,对乙应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

关于C选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

关于D选项。

丁某、张某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18061#

8.[单项选择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为准,绝对不能以审判时的法律为准

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虽然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比旧法判得更轻,此时允许使用事后法(新法)审理旧案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并非绝对禁止类推解释

针对实践中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无法可依的情况,有人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因为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和拐卖14周岁以下的男性并无本质差异。

这是一种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参考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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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有四个派生原则:

(1)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不能作为法律;

(2)罪和刑都必须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和绝对不定期的刑罚;(3)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因此一般来说,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但如果新法量刑更轻时,则应当适用新法。

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B选项正确,不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可以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因此C选项正确。

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解释为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这是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D选项正确。

18251#

9.[单项选择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对以下哪些犯罪行为不享有管辖权?

中国军人陈辉在驻派非洲某岛国执行维和任务期间与多名幼女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但当地法律并不处罚奸淫幼女的行为

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参赞朗姆22岁的儿子在北京酒后重伤他人

日本驻中国外交官山本在南京酒后致人重伤

刘禅为继承叔叔的遗产,将涂有病菌的花瓶从美国邮往我国,意图将在我国的叔叔毒死,但因被及时发现其叔叔并未受到伤害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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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陈辉是中国军人,根据属人原则,我国对其享有管辖权。

注意:

在根据该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为轻罪时所依据的只能是中国刑法,而不必考虑其行为地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惩罚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A选项我国享有管辖权,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范围包括:

〔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

〔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B选项中,参赞朗姆的儿子已经成年,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对其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B选项不当选。

C选项符合第11条规定的情形,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C选项当选。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其中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结果发生地,均为犯罪地。

D选项中,刘禅故意杀人未遂,我国为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因此我国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此题应选C。

18257#

10.[单项选择题]以下情形中,应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的有:

赵某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他人并使用暴力致其重伤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因捆绑过紧,致使被害人严重残疾

成某要求本厂的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厂大院,每天必须超额完成工作量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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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此A选项情形应构成故意伤害罪,A选项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不再单独定罪,故B选项不当选。

根据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该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

此情形区别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

本条款仅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因此C选项情形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当选。

选项D的情形只是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剥夺其自由,属于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故D选项不当选。

此题应选C。

11.[单项选择题]2003年2月,张某、李某先后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深圳市甲公司、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

张某参与走私9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亿多元;李某参与走私21次,偷逃应缴税额2600多万元。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张某、李某、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张某、李某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属于单位走私,张某、李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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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所以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张某、李某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因此,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20336#

12.[单项选择题]民警甲将涉嫌卖淫的妇女乙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发现乙是吸毒人员,报公安局依法决定对乙强制戒毒。

甲送乙前往戒毒所途中,乙特别告诉甲,她家中还有因中风偏瘫而生活无法自理的老母亲丙无人照顾,甲以为乙撒谎。

没有理会。

10天后,丙的尸体在家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是饥渴而死。

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

甲构成玩忽职守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甲不构成犯罪

乙构成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

参考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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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甲没有对乙反映的情况采取任何行动〔不作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之玩忽职守罪“不履行职责”〔不作为〕构成要件,甲的行为〔不作为〕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在“行为方式”〔均是不作为〕上是一致的,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乙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但未能防止结果发生,对她而言是没有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能力,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A选项正确。

20337#

13.[单项选择题]一日夜,某商店门开着,甲骑车路过,看四下无人看店,就进去拿东西,10分钟后,乙从此路过,也进去拿东西,甲装好价值2万元的货物,但搬不动,就叫乙帮助搬到车上,后甲走,乙又回店中,拿起自己装好的1万元的货物走了,下面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对各自所窃物品的价值负责,甲2万,乙1万[考点精析2848]

甲、乙先是同时犯,后形成共犯,对共同窃取的物品负责,都偷3万

甲、乙先是同时犯,后形成共犯,甲2万乙1万

甲偷2万,是主犯,乙帮甲偷2万,可定从犯,另乙对自己偷的1万元负责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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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为同时犯,而不成立共犯。

此题中,甲和乙对于甲盗窃的2万元具有共同故意,甲属于主犯,乙帮助甲把货物装上了车,应属于从犯;甲对乙盗窃的1万元并没有共同故意,所以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此题的参考答案为D。

20589#

14.[单项选择题]商某为国家射击队运发动,依法配置有枪支。

一日,成某找到商某,向商某租用枪支作打野猪之用,并许诺租用一天给商某租金200元。

商某犹豫半晌,答应了成某的提议。

成某前后租用商某的枪支合计5天时间。

则以下正确的选项是哪项?

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商某和成某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商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商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租枪支罪;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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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2款、第3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此题中,商某作为国家射击队的运发动,依法配置有枪支,他的身份并非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要求其行为产生危害结果,即构成犯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其他人员,如果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商某出借枪支给成某打野猪,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商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而成某违反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此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806#

15.[单项选择题]李某是某地海关关员,在审验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工作中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在他人骗报的并未出口的货物报单上加盖了海关验证章,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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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他三选项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且AB选项要具有徇私舞弊的目的,即徇个人私情和个人私利。

此题中,李某主观上为过失,成立玩忽职守罪。

因此,D选项正确。

20825#

16.[单项选择题]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以下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应当采取成文形式,禁止习惯法

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必须规定明确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刑法溯及既往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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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2〕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6〕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所以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下刑法可以溯及既往。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因此,ABD选项的说法正确;C选项的说法错误。

此题的正确答案为C。

20836#

17.[单项选择题]胡某、章某合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二人准备了盗窃用的工具,之后,章某因害怕受到刑法惩罚而没有与胡某一同盗窃,胡某单独完成盗窃行为,章某的行为属于: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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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的中止,不仅需要行为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因此,章某因害怕受到刑罚惩罚而没有与胡某一同盗窃,胡某单独完成盗窃行为,章某虽然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未能阻止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此题的正确答案为D。

28873#

18.[单项选择题][2013年真题]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反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侵占罪

信用卡诈骗罪

诈骗罪

盗窃罪

参考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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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信用卡本身并不值钱,其只是通向财富的一把“钥匙”。

为他人保管信用卡,即便不还给委托人,如果不使用卡内金额,由于信用卡本身也不值钱,原则上也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但如果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则属于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不以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但又实际使用了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5月7日〕,内容为: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看,信用卡犯罪,也没有区分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原则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8878#

19.[单项选择题][2013年真题]关于罪数判断,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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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A错误。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既触犯了诈骗罪,也触犯了招摇撞骗罪。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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