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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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规定
职工的基本权益
年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当年安排疗养的职工,疗养期间工作日抵扣年休假。
(5)实行轮班制的人员,年休假假期工班数按下式计算:
年休假假期(工班)=按参加工作时间长短确定的年休假假期(天)×8小时÷12小时。
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
(3)再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不能享受晚婚婚假。
产假、计划生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正常生育者给产假98天,难产或双胞胎的另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奖励假45天,股份公司男职工在妻子第一次生育并符合晚育的,享受护理假1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奖励假30天;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日可在工间哺乳两次,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
(不包括路途时间)
丧假:
员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三天;员工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去世,可享受丧假一天。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病故需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
探亲假:
(1)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时间。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
(6)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权益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1、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上缴比例:
个人缴纳上年工资总额的8%;单位缴纳上年全体职工总额的20%。
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2、调整制度:
①每年调整两次,每年的1月份上年工资总额核算出来后,调整养老的基数;每年6月份省平均工资下达后,调整养老金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只有在职工死亡、出国定居的情况下退还个人缴费部分。
3、补充养老保险是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采用的是一次性投保商业保险的形式,即为每位职工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投保分红型的补充养老保险。
①实施范围:
2001年10月31日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
②分配方法:
以集体承受能力为限,动用的资金总额以职工人均1万元为基础,按照工龄结构划分档次
工龄5年以下的系数为0.4
工龄5—10年系数为0.6
工龄10—15年系数为0.8
工龄15—20年系数为1.0
工龄20—25年系数为1.2
工龄25—30年系数为1.4
工龄30年以上的系数为1.6
个人账户的投保金额为:
9000×工龄系数
4、领取条件及方法:
①职工退休时带退休证到股份公司养老保险办公室办理;
②职工在职死亡其家属带死亡证明到中心财务室开介绍信、再到股份公司养老保险办公室办理;
③经股份公司同意调往集团外其他单位的职工带调至通知单复印件到中心财务室开介绍信,再到股份公司养老保险办公室办理。
(二)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旨在保障和逐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实施原则:
企业年金实行企业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职工自愿残暴,个人不交费的,企业不补充。
根据集团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年金水平。
集团公司经营状况好,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多提取,效益不好或完不成当年经营指标则少提取或不提取。
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一年一定。
实施范围:
企业年金实施范围为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关系的全员合同制职工。
外单位调入人员满一年后企业为其建立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
根据职工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龄来确定。
领取条件及方法:
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退休的、在职死亡的及出国定居的职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
(三)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和职工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人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计算,超过300%以上部分,不再计算。
参保人员在本地医院住院,应有统筹基金支付的甲、乙类费用、出院办理医疗费结算时由市医保中心支付给医院、个人不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已经在结算单中标明。
应由个人负担的甲、乙类费用、由个人账户(IC卡)支付,个人账户(IC卡)余额不足的,由个人支付现金。
丙类费用全部由个人担负。
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异地医院治疗的,由个人持经治医院的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
用人单位缴纳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不同年龄划入,比例如下(包括个人缴纳的2%):
35岁以下为2.2%;36-45岁为2.7%;46-法定退休年龄为3.2%;退休人员为5.0%。
、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特殊疾病。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
用设置起支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本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具体标准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而确定:
一级医院为9%;二级医院为10%;三级医院为11%。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每发生一次降低一个百分点。
从第五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统筹基金中年度内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左右。
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在职职工的比例为:
起付标准至3000为24%,3001—5000元为22%,5001—10000为18%,10001—20000元为13%,20001至最高支付限额为10%。
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每个费用阶段低3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统筹基金负担70%,参保人员自负30%。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须由转出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担负。
转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自负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在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出院后持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四)失业保险
1、目的:
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2、上缴比例:
个人上年收入的1%。
3、享受条件:
(1)破产企业的职工
(2)面临破产或者停业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3)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4、不享受的情况:
(1)农民合同制工人
(2)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
(3)自行离职或者停薪留职的职工
(4)因正常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五)工伤保险
工伤申报和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的范围、认定工伤和视为工伤。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确认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确认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调入集团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正式工伤认定申请手续时,须向社保中心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并提交一下资料:
1.劳动合同文本(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其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证人证言(一般是事故现场目击工友或者同事作证,要有签名、身份、按手印、联系电话及家庭住址等);
4.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未注明就诊日期、无诊断专用章的无效,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
5.事故情况说明(单位加班、因工外出等情况应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提交: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属于交通事故的,须提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五)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秦皇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从业人员因公负伤后的抢救治疗费用、致残后的伤残补助金、因公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还包括工伤后的疗养、减轻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六)生育保险
1、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由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以生育当月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2、女职工生育津贴(四舍五入到“元”)=生育当月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基数(元)÷30(天)×产假天数(天)
3、男性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配偶按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女职工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标准的50%,有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女职工孕期按产前必检项目表之规定进行产前检查,费用由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计算标准支付,另外增加检查项目的费用自理。
孕期检查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省级医院结算标准为1000元,省级以下医院结算标准为800元。
5、女职工产前检查和生育须选择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先前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而后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
6、女职工流产后引产的,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产前检查费用。
(七)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下限为1100元,不足1100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1100元进行调整,上不封顶。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在职的职工,按25%缴存(其中个人缴存10%,单位缴存15%)
(2)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在职的职工,按35%缴存(其中个人缴存10%,单位缴存25%)
3、住房公积金查询:
职工可登陆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者拨打1683999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明细、余额,以及支取、审批的相关规定。
4、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1)购房支取
①一手房:
本人身份证、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监制)、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②二手房:
本人身份证、一年以内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公有住房:
本人身份证、一年以内《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④拆迁房:
本人身份证、一年以内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差款交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还贷支取
本人身份证、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开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如果是非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监制)、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①购房手续为配偶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手续为子女姓名的(提取公积金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子女户口子啊一起,并且子女未满18岁),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但只能提取一次。
②在没有贷款的情况下,支取人购买的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公积金,且夫妻合计支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费用。
③在还款期限内,贷款尚未偿还完毕的情况下,职工每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公积金,且夫妻双方的提取额不能超过贷款的余额,夫妻双方的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总额。
(3)退休支取
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死亡支取
继承人身份证、医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办理遗产公证前先到中心财务室开具公积金余额介绍信)。
5、住房公积金支取程序:
(1)办理时间为每月10日以后至25日之前,到中心财务室开具《支取证明》。
(2)职工持《支取证明》和相关材料到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地址:
红旗路106号,红旗路与海阳路交叉口,建设银行三楼)、取得《住房公积金审批单》后并复印,交回中心财务室再办理。
(所需材料复印件全部使用A4纸)
(八)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
1998年12月15日(含15日)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职工荣誉疗养
1、疗养人员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备荣誉疗养资格:
(1)在生产一线工作满五年以上出全勤的职工;
(2)工龄满十年以上,具有较突出工作成绩的职工;
(3)获集团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职工;
(4)中层管理者、直管科级干部、高职人员任职满两年以上。
荣誉休疗养人员必须为正式在岗职工,不含内退、待岗、退出生产岗位人员,且三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2、疗养规定
(1)参加荣誉疗养职工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荣誉疗养申请书,同意并保证履行规定内容,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出行。
(2)荣誉疗养人员要身体健康,患有传染性疾病和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及不适宜长途旅行的疾病的职工不能参加疗养。
(3)职工荣誉疗养只限本人享受疗养待遇,不得亲朋好友代享,不能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并且造成恶劣影响,一经发现,疗养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五年内取消疗养资格。
(4)疗养时间为带薪休假,利用本人年休假或国家法定假,但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假和本人年休假。
(5)职工荣誉疗养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均按职工休假对待,个人负责,如发生伤亡不按工伤工亡对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6)正确处理疗养与工作关系,如疗养时间与工作时间冲突,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7)经济关系独立的单位,可参照此规定执行,疗养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