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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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且各自对于该罪行施行处罚,这点是与国际习惯相吻合的。

所以说国际法只能进行原则性规定,引导国内法结合国内的道德风俗习惯制定出特色的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4];可以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立法层次上讲是相互独立的,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国通过的约定性条约,不受个别国家国内法影响。

由此可见,虽然在国际大环境下,国际法较国内法是有优先性的,并且不能被个别国家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所改变,因为在国际大环境下,对于国际条约的制定是顺从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的,少数成员国是无法改变大环境的。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与国际法的关系

从国内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效力是有限的,毕竟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的案件主要是以个人为主,所以应用国内法较为合理,所以,就国内来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与在国际上来讲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在国内,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一部分,从而才能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5];因为只有国内法才能在国内产生法律效力,国际法的约束主体不包括个人。

所以国际法要想在国内应用就必须融入到国内法当中。

第二,为实施国内法,有时必要在国内法上对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加以规定,因为国际法所规定的是一些普适的原则,所以应用在一些国家内时要根据本国国情对其内容加以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有的国家采取国际法是本国法一部分,认为国内法理应优于国内法,有的在宪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对于此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

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不管怎样,国际法在国内的适应完全是由一国自行裁量的,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因此,从在国内的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讲,国际法就没有了其在国际范围的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其适用性完全由国家自己决定,同时,国际条约、惯例或者原则要想应用在国内,必须要将其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纳入国内法当中才能发挥效力。

五、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以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标志,中国开始加入了全球范围内的无国界经济的浪潮[6],并且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在经历着一个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国际法是国际上的处理冲突的法律准则,国内法是国内一切法律行为的衡量标准。

所以为了法律全球化的实现,必须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

理论上讲,国际法作为国际通用的准则,国内法的修订过程应该以国际法作为指导。

但是,实际上,国内法的成立是早于国内法的,所以当国际法形成的时候,国内法早已成形,所以要想以国际法来规范国内法是不太容易的,在我国,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主要持尊重的态度[7]。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

即凡是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者经过国务院审核批准的,都可以在中国国内发生效力,并且可以直接使用,不需要经过其他特别的程序。

例如《种花人民共和国外教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立法上,部分情况下,特别是当国内法与国内法有所冲突的时候,是建立在对国际法尊重的基础上的,即对于国际条约是优先适用的。

然而,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中国的现行宪法没有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在一些专门性的法律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所以,我国对于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方面做得还不够完善。

(二)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正如前文所述,国内法早于国际法形成,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文化差异很大,国际法的制定无法权衡各个国家,所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

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

作为成员国的各国是有权对某个条约提出修改意见的,但是国际法的修改需要条约的签署国同意才可以进行修改,国际法的修改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

所以更多情况下所采取的是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国际法,从而消除冲突,促进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8],即当二者不一致时,在没有太大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补充说明,这样才能求大同存小异达成宏观的统一。

第三,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

也就是说,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

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二者在法律问题上的直接碰面,避免了两者间的冲突。

第四,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这种做法如今正成为一种趋势,因为我国本着尊重国际法的原则,目前很多条款都已经规定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目前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用该方法来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三)尊重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个国家对于国际惯例的态度直接反映了其对于国际法的态度。

对于国际惯例,我国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肯定了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的重大意义。

对于一些国际公约,我国也会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国际习惯规则,就比如我国在1975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之前早已自觉遵循相关的国际习惯规则,这足以说明我国遵守国际习惯的决心,认真履行国际习惯规定的国际义务。

这一点在我国与世界各国所签订的双边、多边条约中得到了体现。

可以说,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国际号召,严格遵守国际习惯,并谴责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已经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尊重。

结语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更是关系到法律全球化进程的重要课题,所以如何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和如何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等诸多问题都是我国未来需要处理好的,当然,经历过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巨大成功,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全球化必然会给我国带来更深远的影响,我国也一定会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曾令良.国际法[M].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4.

[2]李玲.浅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D].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

[3]江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16(3).

[4]马源迪.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

(1).

[5]温遥超.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的探讨[J].经济与法,2010(196).

[6]沈宗灵.评“法律全球化”的理论[J].国际经济法论丛,2001,4

(2).

[7]马硕文.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存[J].河池学院学报,2007

(1).

[8]高长富.浅议法律全球化[J].吉首大学学报,2008,29(3):

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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