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校聘岗位职责和聘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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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校聘岗位职责和聘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大学校聘岗位职责与聘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2015.9开始实施)

(2015年1月23日修订稿)

为深化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各类校聘岗位人员的业绩要求,完善聘期考核制度和健全校内薪酬体系,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明确为续聘、竞聘、辞聘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各类岗位(校聘岗位)的受聘人员。

二、岗位分类和比例

校聘岗位分教学科研岗位(Ai,含思想政治岗位)、管理岗位(Bi)、教学科研辅助岗位(Ci),工勤技能岗位(Di)等四个系列。

(一)教学科研岗位、思政岗位(Ai)

1.教学科研岗位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占校本部总人数的60%以上,分十一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分四级,分别为A1-A4级;副高级分三级,分别为A5-A7级;中级分二级,分别为A8-A9级;初级不分级,为A10级;见习期为A11级。

2.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不同,教学科研岗位分教学型、教学研究型两类。

教师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等学院教学型岗位职数的比例控制在学院教师数的70%以内。

商学院、法政学院、人文学院、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学院、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等学院教学型岗位职数的比例控制在学院教师数的30%以内;对同时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可以放宽到40%。

3.学院在岗位聘任时,必须在各级职称中留出一定高等级岗位职数用于潜心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秀的人员。

教学型学院比例控制在学院教师总数的60%以内,其他学院控制在学院教师总数的25%以内。

(三)管理岗位(Bi)

管理岗位控制在校本部总人数的20%以内,分十个等级,其中校级正职为B1级,校级副职为B2级,校党委委员为B3级,处级正职(组织员、调研员)为B4级,处级副职(副组织员、副调研员)为B5级,科级正职(七级职员)为B6级,科级副职(八级职员)为B7级,科员分二级,分别为B8、B9级,试用期为B10级。

(三)教辅岗位(Ci)

1.实验技术岗位(C1i)。

实验技术岗位控制在校本部总人数的6%以内,分八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分二级,分别为C11-C12级;副高级分二级,分别为C13-C14级;中级分二级,分别为C15-C16级;初级不分级,为C17级;试用期为C18级。

2.其他教辅岗位(C2i)

其他教辅岗位控制在总人数的7%以内,分五个等级,其中正高级为C21级,副高级为C22级,中级为C23级,初级为C24级,试用期为C25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Di)

工勤技能岗位随自然减员而减少,不再增加岗位,分五级等级,其中技师为D1级,高级工为D2级,中级工为D3级,初级工为D4级,普通工为D5级。

三、岗位职责

各类校聘岗位的职责见附件《温州大学校聘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四、基础工作量和岗位考核工作量

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

是指教职工在年度或聘期内应该完成所聘岗位对应的教学、研究、管理等工作任务。

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包含学校规定的基础工作量,具体标准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基础工作量:

指各岗位受聘人员在全额享受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津贴、节日福利等待遇时,学校规定其应当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业绩分),标准见表1、表2、表3。

基础工作量不再另发津贴,全部作为学院的公共经费统筹进行二次分配。

表1教学科研型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业绩分

(理工类)

25.5

21

18

15

13.5

12

10.5

9

6

3

业绩分

(人文社科类)

15

12

10.5

9

8.5

7.5

6

5.5

4

2.5

其中:

基础

工作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业绩分

(理工类)

17

14

12

10

9

8

7

6

4

2

业绩分

(人文社科类)

10

8

7

6

5.5

5

4

3.5

2.5

1.5

表2教学型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240

业绩分

10.5

7.5

6.5

6

5

4.5

3

0

0

0

其中:

基础

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

(当量课时)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业绩分

7

5

4.5

4

3.5

3

2

0

0

0

表3实验技术岗位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7

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

业绩分

(理工类)

9

7.5

6

5

0

0

0

业绩分

(人文社科类)

5.5

4.5

4

3

0

0

0

其中:

基础

工作量

业绩分

(理工类)

6

5

4

3.5

0

0

0

业绩分

(人文社科类)

3.5

3

2.5

2

0

0

0

注:

业绩分包括教学研究业绩分和科学研究业绩分,学院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可提高标准。

(一)各类岗位的基础工作量和年度考核工作量

1.教学科研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为表1、表2中相应等级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业绩分。

年度考核工作量由学院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工作量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和业绩分。

2.思想政治教育岗位的基础工作量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以履行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为主。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完成(表2)中相应等级规定的业绩分的50%。

3.实验技术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以完成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为主,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完成(表3)中相应等级规定的业绩分。

4.其他教辅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以完成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为主,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完成(表2)中相应等级规定的业绩分的50%。

5.管理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以完成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为主。

6.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工作量以完成相应岗位的基本职责为主,具体由部门自行规定。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等)、育人工作、指导竞赛、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负责人、兼职管理岗位等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学院参照学校有关文件自行规定。

(三)业绩分的计算。

业绩分是指教研、科研业绩分,包括项目业绩分、获奖成果业绩分、学术论文业绩分、学术著作业绩分、知识产权业绩分和应用采纳成果业绩分等。

计算办法按照《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执行。

1个奖励分=1个业绩分。

(四)教学工作量可以冲抵业绩分,其中教学型岗位人员最高可以冲抵50%的业绩分;教学科研型岗位人员最高可以冲抵20%的业绩分。

冲抵1个业绩分教学工作量的标准由各学院自行设定。

五、岗位考核

岗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以完成岗位基本职责为主,考核等级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

1.教学科研岗位年度考核称职标准为完成年度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由各学院自行规定。

2.其他岗位年度考核以岗位履职情况和质量而定。

3.在年度中出现师德师风、教学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等事件的,当年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为综合考核,包括履职、业绩等完成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1.教学科研岗位聘期考核合格标准以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工作量和学院确定的年度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情况评定。

2.思政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和其他教辅岗位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岗位履职情况、岗位业绩分完成情况。

3.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期考核以岗位履职情况和质量而定。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薪级工资晋升、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续聘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1.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下一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等级。

2.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下一轮聘任中不能申请比原来聘任等级高的等级,应予以降低职级聘任或不予聘任。

(四)教师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岗位基础工作量业绩分不作必备要求,主要考核其教学或团队业绩。

(五)“低职高聘”人员或享受岗位津贴等级比其职级高的人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按现聘的岗位等级的业绩分标准考核。

六、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包括基础津贴、业绩津贴、业绩考核补贴和其他。

(一)基础津贴标准

1.教学科研岗位、思政岗位和实验技术岗位的基础津贴(单位:

万元/年)。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基础津贴

5.0

4.0

3.3

2.9

2.6

2.3

2.1

1.8

1.6

1.2

1.0

2.管理岗位的基础津贴(单位:

万元/年)。

职级

校级正职

校级副职

党委委员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科级正职

科级副职

科员

等级

B1

B2

B3

B4

B5

B6

B7

B8

B9

B10

基础津贴

5.0

4.0

3.3

2.9

2.3

1.8

1.6

1.2

1.1

1.0

3.实验技术岗位的基础津贴(单位:

万元/年)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C11

C12

C13

C14

C15

C16

C17

C18

基础津贴

3.3

2.9

2.3

2.1

1.8

1.6

1.2

1.0

4.其他教辅岗位的基础津贴(单位:

万元/年)。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等级

C21

C22

C23

C24

C25

基础津贴

2.9

2.1

1.6

1.2

1.0

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础津贴(单位:

万元/年)。

职级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等级

D1

D2

D3

D4

D5

基础津贴

1.6

1.2

1.0

0.8

0.7

(二)业绩津贴

1.学院业绩津贴总量的核算。

学院岗位津贴总量的核算仍然按照《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暂行)》(行政[2012]281号)文件执行。

包括人员编制费、缺编费、硕士点补贴、学科建设和学生管理费等四项经费。

2.教研科研奖励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等部门核算。

3.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岗位津贴核算按照《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暂行)》(行政[2012]281号)文件执行。

(三)业绩考核补贴

学校根据绩效工资的总量情况设立业绩考核补贴,按部门的实际人数核算。

(四)其他人员经费

为促使各学院提高专业建设质量,由教务处、就业处按照第三方调研数据,每年遴选若干个“最具竞争力”的专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岗位津贴的划拨和发放

(一)学院岗位津贴的划拨和发放

1.学校根据聘任结果,将基础津贴、业绩津贴、业绩考核补贴全额划拨到学院;教研科研奖励和其他人员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划拨到学院,所有经费一并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办法制订二级分配办法,分配办法必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2.基础津贴的发放。

教职工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工作量和学院规定的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即可发放基础津贴。

基础工作量不再计算津贴,对没有完成规定的基础工作量的,须在下一年度中扣除。

3.业绩津贴的发放。

遵循多劳多得原则,对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的超额部分发放业绩津贴;遵循优劳优酬原则,对在教学效果、标志性成果、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育人工作、公共事务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和贡献的,学院应发放相应的业绩津贴。

(1)超基础工作量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和业绩分津贴发放。

学院应当给超基础工作量的教学工作量和业绩分发放津贴。

核算和发放超额教学工作量津贴时,必须考虑教学效果评价。

核算和发放超额业绩分津贴时,只计算奖励分部分。

(2)学院可用于二次分配的津贴为奖励津贴。

优先奖励对学院发展作出贡献人员,如:

a.潜心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秀,育人成绩显著,得到同行专家一致好评的;

b.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c.取得标志性成果的;

d.其他为学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岗位津贴的划拨和发放

岗位津贴的划拨。

基础津贴、业绩津贴由人事处统一按照《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暂行)》(行政[2012]281号)文件分月发放到个人。

业绩考核补贴按部门实际人数核拨到部门,由部门根据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二次分配。

教研科研奖励学校直接发放到个人。

八、其他问题和相关规定

(一)关于落实上级政策问题

1.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档案,把师德和育人工作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要把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的精神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46号)文件精神,坚持和完善教授、副教授为本专科生系统上课制度(其中教授至少完成48课时),对连续两年不为本专科生系统上课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应转聘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不为本专科生系统上课的专任教师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培养与支持计划。

(二)关于“双肩挑”问题

1.基础工作量和考核。

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兼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双肩挑”人员的基础工作量为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但每学年必须为本专科生授课48学时,但不得超过64课时。

年度考核业绩分标准为教学科研型(表1)相应等级的30%。

其考核内容主要是在管理岗位上的履职情况和聘期内教研科研任务完成情况。

2.岗位津贴发放。

完成年度考核业绩分的,其基础津贴就高享受,没有完成规定的业绩分则按管理岗位发放基础津贴,业绩津贴按所聘管理岗位等级予以核算和发放;课时津贴由有关学院予以核算和发放(超过64学时不计发);教研科研奖励由学校统一发放。

(三)关于“瓯江特聘教授”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问题

1.现聘于学院的“瓯江特聘教授”,协议期内其基础工作量为教学科研型(表1)中A1级标准,岗位考核按照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执行,协议期满按协议考核。

2.现聘于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瓯江特聘教授”,参照“双肩挑”人员的规定执行。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协议期内原则上按协议执行,不参与学院的二次分配。

协议期满后,进入常规聘任。

(四)关于学院领导管理补贴问题

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兼职书记,其基础工作量须全额完成相应等级的教学工作量和40%的业绩分,副院长、兼职副书记,其基础工作量须全额完成相应等级的教学工作量和50%的业绩分。

上述人员管理岗位补贴由各学院自行规定(但不得超过150当量学时/年)。

(五)关于挂职锻炼、脱产进修人员问题

经批准的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按满额完成年度岗位基础工作量计算;脱产进修人员原则上需完成年度岗位基础工作量,由学院按进修协议自行规定。

(六)关于专职科研岗位问题

1.学院可以在编制核定范围内按需设置专职科研岗,但需经人事处审核备案。

基础工作量、考核业绩以科研业绩分计算,标准(见表4),具体由学院自行规定。

表4专职科研人员年度基础工作量标准

职级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等级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业绩分

(理工类)

43

34

28

25

22

20

18

15

13.5

业绩分

(人文社科类)

27

22

18

16

14

13

11.5

10

8.5

注:

学院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可以提高标准。

2.独立研究机构的岗位职责与聘期考核管理另行规定。

(七)关于聘任和考核中的几个问题

1.承担学科教学论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基础工作量均按教学型岗位标准执行。

2.教职工在一个聘期内没有如期完成岗位基本职责和聘期基础工作量标准的,将予以转岗或低聘;连续二个聘期没有如期完成的,将予以解聘。

(八)关于“奖励分”和“业绩分”问题

根据学校《温州大学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计分及奖励实施办法》、《温州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部分教研科研成果或项目只计业绩分,不计奖励分。

现学校规定不计奖励分的成果或项目不参与学院的二次分配,但允许作为聘期考核业绩分计算。

1.教职工在聘期内以温州大学为第一单位,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得的,没有列入奖励分计算范围的成果,但经科研部门或教务处审核登记,每项以1分计算,每人每年最多计1项。

2.为鼓励学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在不收管理的情况下,学院自行决定是否将横向经费作为考核业绩分计算。

(九)其他问题

1.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工作量的前提下,自行设置岗位考核最低工作量和具体岗位职责任务,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实际聘用的岗位类别和职级,认真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应完成学院和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2.学院在制定二次分配规定中,应将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学术活动、育人工作、社会服务、其它集体活动等纳入考核内容和津贴计算范围。

3.在上轮(2012.9-2015.8)聘期考核中,仍根据《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暂行办法》(温大行政[2012]281号)文件的要求,教学科研岗位正高级的教研科研业绩分低于12分、副高级的业绩分低于8分,实验技术岗位低于相应职级50%的,科研岗位正高级业绩分低于25分、副高级业绩分低于16分,均给予降级聘任。

从2015年9月起,按本实施办法进行聘期考核。

九、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大学校聘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附件

温州大学校聘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一、教学科研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一)A1、A2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每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2.正确把握本学科或专业发展方向,开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工作,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并承担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青年教师和访问学者等指导任务。

3.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积极争取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4.承担本专业、学科(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5.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达到受聘岗位等级相应的基础工作量要求。

(二)A3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每年度最低教学工作量。

2.正确把握本学科或专业方向,开展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工作,并承担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青年教师和访问学者等指导任务。

3.积极带领或参与教学、学术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争取主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并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

4.承担或参与专业、学科(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5.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达到受聘岗位等级相应的基础工作量要求。

(三)A4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积极带领或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在本领域开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

3.承担指导学生、青年教师、访问学者等任务,承担或参与专业、学科(学位点)、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4.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达到受聘岗位等级相应的基础工作量要求。

(四)A5-A7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3.承担或参与专业、学科(学位点)、指导学生、青年教师、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等任务及其它公益活动。

4.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达到受聘岗位等级相应的基础工作量要求。

(五)A8-A9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助讲培养期除外)。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2.积极参与和融入教学、科研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3.承担或参与专业、学科(学位点)、指导学生、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4.在教学和科研方面,聘期内达到受聘岗位等级相应的基础工作量要求。

(六)A10-A11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教学十级岗位人员承担本学科课程教学(助讲培养期除外)。

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课程(不含讲座),完成学院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教学十一级岗位人员完成《温州大学新教职工入职教育管理规定》(行政[2010]143号)文件规定的任务。

2.积极参与和融入教学、科研团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争取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

3.承担或参与专业、学科(学位点)、指导学生、实验室建设等管理服务工作及其它公益活动。

二、教师(学生思政教师)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一)A1-A4级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1.履行相关学院、部门的学生工作管理岗位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学生讲授1门相关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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