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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财发89号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灌财发〔2011〕8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法治

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财政所(分局):

为加快推进全县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进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江苏省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等文件,并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了《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灌南县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

意见(试行)

2、灌南县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

法治财政实施意见通知

抄报:

江苏省财政厅,连云港市财政局。

灌南县财政局2011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称<纲要>)、财政部《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以下称<实施意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就全县财政系统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财政是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使国家赋予的财政职责和行政权,实现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加快实现法治财政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财政改革和发展,加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以下称“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充分发挥财政部门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各级财政部门、县政府要求,把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纳入全县财政工作总体布局,通过建立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着力提高全县财政系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增强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规范财政行政行为,为构建“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建立科学财政运行机制和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早日实现法治财政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全县财政系统既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财政行政行为,又要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构建“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规范财政业务管理行为,做到财政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财政业务管理科学规范。

(一)规范财政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1.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

开展各项工作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要求,构建“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

应当按照突出依法理财、创新管理方法、注重流程设计、完善岗责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健全配套制度、运用科技手段等要求,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相互制衡、有机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管理绩效,保障财政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2.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由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实施后,应当跟踪了解、适时评估决策实施情况,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决策、违法决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统一编制规范性文件文号,逐步实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合法性审查,发布后及时备案的规定,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根据评估、清理结果及时修改完善或予以废止。

4.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

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及时梳理、调整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培训和考试制度,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5.增强财政部门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人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探索建立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有效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解决矛盾纠纷效率。

6.建立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应当依法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建立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监督检查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前实行合法性审查。

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财政管理信息,认真受理和答复人民群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按照县乡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大力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完善财政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提高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应当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要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充分利用“财政宣传月”载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财政法规政策。

通过严格执行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考试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学法,切实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

建立、完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和基层财政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制度,增强全体财政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8.稳步推进法治财政建设进程

要加强对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推进乡镇、园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县财政局要将依法行政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财政业务管理行为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

应当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年初预算到位率不断提高,预算编制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程序规范,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按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细化支出预算编制,法定支出足额保障。

建立财政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规范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编制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项目。

2.预算执行。

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建立财政资金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时效性不断提高,结余结转分类管理,统筹安排。

完善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建立预算执行信息共享机制。

3.绩效管理。

应加快财政绩效管理制度建设,将绩效管理贯穿财政管理全过程。

按照全面考核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用性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体系。

确定指标科学、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的财政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对重大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对执行期满的重大支出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注重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质量。

要强化评价结果在财政资金管理中的作用,将其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4.财政监督。

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部覆盖、全面关联的财政监督长效机制,健全财政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严格执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结合部门预算管理与改革实际,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以财政资金运行为主线,加大对重大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分配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力度,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强化财政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运行程序。

四、法治财政建设的考核评价

为推动法治财政建设有效开展,从2011年起,县财政局将对局机关各科室和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实行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

一同印发了《灌南县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并据此对局机关各科室、各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组织目标考核。

(一)考核对象。

法治财政建设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二)考核方式。

从2011年开始,每年对局机关各科室、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上一年度法治财政建设情况组织考核。

考核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主要采用专门考核的方式进行,专门考核由县财政局在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门考核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

(三)考核结果。

对法治财政建设采取评分制,作为局单项考核,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印发。

对法治财政建设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严重滞后的局机关各科室、乡镇和园区财政所(分局),县财政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核结果运用。

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局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基层财政所(分局)单项考核的重要依据,基层财政所(分局)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结果将以适当形式反馈给乡镇党委、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五、法治财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法治财政建设是对政府财政工作规范化的总体评价,是对财政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效的全面检验。

全县财政系统应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县财政系统要把法治财政建设纳入财政工作全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法治财政建设扎实有效开展。

(二)健全机构,协调配合。

成立法治财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并认真抓好情况掌握、工作协调、检查指导、考核验收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

(三)完善制度,加强指导。

全县财政系统要制定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切实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法治财政建设工作条件。

(四)围绕中心,务求实效。

全县财政系统要从实际出发,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加强法治财政建设,通过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推动财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推动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附件2

灌南县财政局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全县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基层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绩效,根据《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在灌南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称“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主要采取综合考核的方法,按照规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各乡镇、园区财政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第五条县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法治财政建设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

第六条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由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的法治财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年度考核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考核工作实行评分制,总分100分。

第九条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自评、审核检查、考核认定等步骤进行。

第十条各基层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法治财政建设指标体系和本办法对上年度法治财政建设工作开展自查自评。

第十一条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基层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自查自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各基层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得分情况。

第十三条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基层财政所、局机关各科室得分情况,按照从高到低、择优评定原则,确定法治财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财政所、科室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予以减分处理:

(一)财政所(分局)、科室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骗取上级补助,经查证属实,且财政所(分局)、科室负主要责任的。

(三)虚增收入或应征不征,扰乱税收秩序,财政所(分局)、科室负有责任的。

(四)违法提供财政担保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应诉中败诉的。

(六)对上一年法治财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

第十五条在法治财政建设目标考核中弄虚作假,被查证属实的,当年不得被认定为法治财政建设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县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法治财政建设指标,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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