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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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采购合同

项目门窗

采购安装合同

买方:

卖方:

签约日期:

第一部分采购协议书(专用条款)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产品的供货采购(安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采购标的物

(详见附件十一《产品明细单》)

二.交货及安装地点

三.交货、安装方式及时间

3.1门(窗)框于年月日开始进场,于年月日前分批供货安装完毕,如有工期变化,以甲方现场负责人书面通知为准。

3.2乙方进场大面积展开施工前,甲方项目部组织乙方与总包施工单位进行交接,交接内容有洞口尺寸、门(窗)线、垂直方正、控制线、安装位置等。

3.3门(窗)框进场后需进行产品复试,复试数量按国家标准进行,复试合格,甲方、总包施工单位、监理方、乙方四方签署《产品质量验收单》后,产品方可允许使用、复试材料及复试费用由乙方承担。

3.4乙方安装门(窗)框,打发泡胶。

门(窗)框安装、打胶完毕,乙方100%自检通过后申请监理单位及甲方验收;经甲方、总包施工单位、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对门(窗)框进行二次保护,二次保护形式为,防止其它工序造成产品污染。

3.5总包施工单位负责门(窗)框室内收口。

外檐分包施工单位负责进行外檐施工。

在此期间直至与总包施工单位办理成品移交前乙方必须派专人随时进行现场巡视,如发现门(窗)框的二次保护有破损需及时进行恢复,如发现或抓住有其他单位恶意损坏的情况,乙方需及时上报甲方项目部(有条件最好留下影像依据),并根据甲方项目部要求先期配合对门(窗)框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甲方项目部负责从责任方单位扣除后转给乙方。

3.6乙方负责门(窗)框外口周圈打胶,全部打胶完毕,乙方100%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单位及甲方项目部验收。

经甲方、总包施工单位、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7安装固定玻璃、门(窗)扇、五金件,打里口胶。

安装打胶完毕,乙方100%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单位及甲方项目部验收。

经甲方、总包施工单位、监理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项目部组织乙方与总包施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前的所有关于本合同承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全权由负责。

3.8窗纱安装时间由甲方项目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9由于门(窗)质量问题(五性试验不合格、淋水试验不合格等)对甲方及业主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10产品交付同时,需向总包施工单位移交以下技术资料,原件2套:

洛阳市资料管理规程》中明确的其他相关施工过程资料。

3.11双方约定的批次或其它事项:

四.样品

4.1本合同产品(□是或者□否,选择以“■”为准)由乙方提供样品。

4.2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样品,双方应指定专人对样品的质量进行确认并作书面说明后,进行封存,由甲方保管。

4.3乙方提交样品(板)及安装的质量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及功能要求,如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时,乙方重新提交样品,直至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及功能要求。

五.门窗质量标准

5.1质量执行及国家、地方、行业其它有关标准较高标准。

5.2本合同产品安装验收标准为:

六.其它要求

6.1门窗安装调试所涉及的安装、配件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全部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款中。

6.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商配合,互创施工条件,乙方在现场必须派驻安装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6.3甲方在乙方安装人员进场前应解决施工人员的住宿及办公用地、存放工具室各一间,并提供安装用水电、垂直运输机械。

6.4如有工期延误,因乙方责任,费用由乙方自负,延误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元。

6.5如有抢工期情况,乙方应在安装前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做好材料供应及增加安装人员的准备,以满足甲方现场工期要求。

6.6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延误,双方现场查看后并认定解决。

6.7安装完毕,乙方出具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经甲方、总包施工单位、监理方、乙方四方验收合格后,共同签署书面的验收合格证明及移交手续。

6.8按国家的防雷规范要求,安装过程中需将窗框与结构主筋焊接。

6.9其他事项:

七.合同价款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为暂定;暂定合同金额(小写)¥元;

(大写)人民币。

7.1本协议书第一条《产品明细单》中所列单价包干,该单价已包含生产、安装、检验、样板、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卸货、损耗、送检、验货、税金等收货前的所有费用及保修费用,还包括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合同总价款按总价包死结算。

7.2该单价中已综合考虑了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所有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

(合同规定的情况除外)。

7.3价款调整原则:

在原报价书中有相同项目的,其单价执行原报价时的单价;原报价书中没有相同项目的,但有类似项目的,其单价可参照原报价时的类似项目单价;相同项目报价如有不一样的,按报价低的执行;原报价书中没有相同和类似项目的,主要材料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人工单价、辅材单价、机械单价按原报价不变。

八.付款方式

进度款及结算款由甲方项目部发起,保修款由物业发起。

8.1预付款及保函:

(注:

选择以"■"为准,可多选)

■本合同无预付款。

□预付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乙方提供保函后______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保函格式须为甲方确认的见索即付式保函,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保函及单方解除合同,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进度款:

材料进场,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函》(附:

验收合格资料),付款文件齐全,并经甲方负责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到货货款的30%。

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付款文件齐全,并经甲方负责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70%。

备注:

每次付款须将安装费单列。

8.3结算款:

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函》(附:

验收合格资料),付款文件齐全,并经甲方负责人确认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95%。

8.4质保金:

合同结算金额的5%待乙方按照附件十《维保管理承诺书》中的承诺,完全履行维保义务后,甲方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如有),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金。

8.5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合同价款之前向甲方开具正式专业发票。

九.质量保证及保修期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保期个月,自之日起算。

保修责任详见附件十,若日后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维保协议的,以维保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十.甲乙双方代表

甲方委派为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且下列事项须经甲方盖公司公章确认方有效:

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

甲方授权同甲方一起负责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

乙方委派为代表,及时接受甲方的指令。

乙方代表不能单方面更换。

如乙方代表确需易人,乙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更换一次,乙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十一.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异议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14.1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水电的接驳点(若需)。

水电费用由承担。

14.2双方的通信地址为: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双方变更上述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确认后视为地址变更。

否则,双方任何一方按上述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寄出通知后,视为送达。

14.3甲方依据合同对乙方的经济处罚(违约金),若乙方在无证据证明本身无过错、无违约的情况下,不服从处理结果的,甲方有权在与乙方结算时单方自行扣除。

十五.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安全施工协议书

附件二:

设备/材料进场通知单

附件三:

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四:

项目材料设备进场单

附件五:

付款申请函

附件六:

质量验收单

附件七:

工程进度款审核流程

附件八:

工程款请款流程

附件九:

承诺书

附件十:

维保管理承诺书

附件十一:

产品明细单

附件十二:

技术及质量要求

附件十三:

加工及安装周期计划

甲方名称(加盖公章):

乙方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签署):

授权代表(签署):

授权代表(签署):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供货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交通瘫痪、工地及周边环境等所有影响因素,本通用条款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

1.3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5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6小时或天:

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7合同文件:

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

1.8工程指令/设计变更:

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依据。

1.9签证:

是指监理方单位、建设单位对承建商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隐蔽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

1.10工程联系单:

是指甲方、监理方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

1.11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满足乙方供货或安装所需要的所有纸质资料(包括配套说明、相关资料设计及甲方设计部门的变更)。

1.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本合同的协议书(专用条款);

3)本合同的附件;

4)本合同的通用条款;

5)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

6)图纸或材料样板;

7)本合同的《产品明细单》;

8)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

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

二.双方工作

2.1甲方工作

2.2.乙方工作

2.2.1乙方应保证其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依法具备出售本合同约定产品的资格,其销售行为合法有效。

保证其出售的产品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合格品,符合有关环境污染控制的规定。

2.2.2乙方对其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合格产品;质保期结束后,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修理或更换。

2.2.3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瑕疵,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调整、修改完毕,并重新组织验收。

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更换、调整、修改完毕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产品或退货。

2.2.4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如因乙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或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或着作权、或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纳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2.2.5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有权退货,或自行更换其它厂家的同类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负责按时将产品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禁止野蛮搬运。

2.2.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现场指挥,不得违反现场管理制度。

乙方承担违反现场制度而遭受的处罚,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2.8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涉及本产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确保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如因乙方产品的质量原因导致不能通过工程验收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甲方所受到的处罚及支付的赔偿金等。

2.2.9需安装调试的,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行之有效的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前报甲方审查、备案,并根据甲方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后方可进行安装。

乙方在安装工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杜绝伤亡事故。

因乙方材料、人员及施工过程、文明施工、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致使甲方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所有损失及罚金均由乙方承担。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闲置或废弃的材料、残品、包装等,乙方必须及时处理。

乙方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乙方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

乙方确保所承担范围内标的物在移交给甲方项目部时干净、整洁。

乙方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在甲方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对不称职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二日内进行更换。

乙方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安全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上岗证、所有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均复印叁份盖乙方公章上报甲方。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及支付

3.1合同价款的调整

3.1.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甲方按实际需要向乙方购买产品。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产品的价格为洛阳市场相同规格型号、相近数量的最低价格,否则,乙方应以差价部分的双倍向甲方赔偿。

3.1.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发出之前,经市场调查表明,如同类产品市场价降幅≥5%,或当乙方给第三方的售价比中标价低5%以上,由甲、乙双方协商相应调整未供部分货物的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供货商。

书面供货通知书发出后市场价格变动的,该批产品价格保持不变。

3.2合同价款支付

四.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4.1本合同产品及安装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现行的国家及洛阳市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标准高的为准),不低于乙方对产品质量的书面说明,并满足甲方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

如乙方提供样品及样板的,且不低于样品及样板质量。

4.2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甲方确定的乙方封样样品验收、检测。

4.3乙方承诺: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有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该产品是合同约定品牌的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全新的产品。

该产品的制造与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制作与安装安全规范、技术条件。

4.4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4.5甲方有权对乙方货物制造过程的质量、进度随机进行现场监造、检验,监造、检验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6乙方须保证产品顺利通过洛阳市室内环境检测验收要求,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7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更换,更换以两次为限,若两次更换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退货,更换其它厂家的同类产品,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8如果出现假冒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供货、安装与验收

5.1交货前48小时,乙方应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准确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到货时间延迟的,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责任。

5.2送货前24小时通知材料接受单位(如总包单位、装修单位、监理方单位等)及甲方项目部。

5.3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

甲方提前15天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乙方代表进行书面确认后即可执行。

5.4乙方按时将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由甲方对照《设备/材料进场通知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抽检初步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

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或监理方确认。

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

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原生产厂家所附的或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重新供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供货的,按照本合同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5.5产品经初步验收后,甲方、乙方和乙方的进场负责人签署《项目材料设备进场单》。

5.6甲方按乙方安装调试进度分阶段验收,并按照经甲方、乙方确认的封样样品(样板)审查产品是否符合外观质量标准,是否附带产品相关资料,是否与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的技术指标一致;分阶段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乙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移交。

5.7分阶段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供货及安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供货安装,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照逾期供货、逾期交工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8初步验收、分阶段验收后,甲方有权提出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及安装按相关规定现场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单位由甲方指定,复验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复验不合格视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9乙方于夜间送至甲方现场的货物,初步验收工作于次日白天进行。

5.10安装过程中,甲方可随时按施工规范抽查、检验工程质量,如检验有质量问题,乙方必须返工、修改直至达到甲方要求的合格标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工期延误责任。

5.11如乙方提的货物或安装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济、工期、信誉的损失)。

同时,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在48小时内配合移交完毕。

5.12单项工程验收移交时,乙方应与甲方、监理方、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共同签署《验收移交单》,移交后由乙方负责现场的成品保护。

验收移交后,视为甲方接收货物。

5.13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应配合进行验收工作。

5.14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封样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安装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5.15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

5.16存在安装的,乙方应在完成双方约定的工序后,需向甲方申请进行中间验收;乙方在完成全部供货、安装工作后,需向甲方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6.1包装标准: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产品包装标准提供包装,并满足甲方具体的包装要求。

包装不得破损或被污染,包装运输及码放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

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运输、装卸的要求。

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加盖公章)。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内。

6.2出厂包装标准为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安装资料等。

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在交付产品时一并交付。

6.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不符合包装标准和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不予验收,乙方应重新供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供货,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结算

7.1全部供货、安装、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结算。

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30天内进行核实(不含与双方核对时间)。

甲方审定结算报告后方能支付结算价款。

八.监造

8.1甲方有权派遣相关人员到本合同货物制造现场监督生产质量及进度(如有必要),乙方应配合监造。

监造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提供的货物生产进度计划报甲方监造代表审核。

8.3乙方提供与货物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生产进度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4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8.5若甲方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甲方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8.6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并有权拒绝验收货物,乙方应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并负担相关费用。

8.7甲方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果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包装和进度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和进度。

如甲方认为乙方改进措施无法满足质量、进度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8无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货物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8.9乙方向甲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交通、生活方便。

8.10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进度表,可以组织工厂内验收,甲方监造及工厂内验收的结果不免除或减轻双方现场验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的乙方责任。

九.安装(如有)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9.1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甲方审批,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9.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如果乙方的管理人员需要调整变化,必须提出计划报告甲方。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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