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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不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8年)

  99.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0.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答案:

D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76条规定,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因此,C项说法正确。

  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因此,D项说法错误。

2008年·四川)

  98.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提供资金500万美元,乙国提供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公路。

条约规定,该公路归丙国所有,甲、乙、丙三国共同使用并分享50年收益。

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

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改变,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继续进行。

对这种情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

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上述情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

  B.甲、乙、丙三国仍然有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

  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

  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公路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答案:

ABCD

  解析:

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的情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

根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继续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害所致。

因此,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情况。

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

因此,AB项说法错误。

  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

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1)缔约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

(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

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

因此,C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该明确约定了公路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公路的所有权属于丙国所有,不属于所有权不确定的状态。

因此,D项说法错误。

  99.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

根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受诉法院如决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B.受诉法院如决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

  D.该制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答案:

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

据此可知,如果法律决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

因此,B项说法正确。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情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

因此,C项说法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因此,D项说法正确。

  10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双方对需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

  C.卖方经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

  答案:

B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

(1)项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因此,ACD项说法正确。

  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因此,B项说法错误。

(2007年)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

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答案:

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95.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重损害。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A.直接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

  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答案:

D

  解析:

根据《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2006年)

  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答案:

B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并非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情况的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

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

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故D正确。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

  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

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

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经验,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经常的业务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C假如双方采用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都有可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答案:

AD.

  解析:

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

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

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

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可以接受。

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

故D正确。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

(2005年)

  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

安某多次参加乙国群众举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B.皮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C.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

  D.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答案:

AD

  详解: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应当遵守下列义务:

(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主要表现为:

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

(2)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

(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因此,安某的行为违背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

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背其义务。

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因此许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

因此,A正确,B错误。

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开始享有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立即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

故C项不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因此,如果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背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

故D正确。

  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

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

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这些司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直接送交我国司法部

  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现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请求。

  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直接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

  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现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

  答案:

BC

  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故A项正确。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

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

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

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9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受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答案:

C

  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

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004年)

  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住所,逃至乙国。

艾某的行为根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国际法,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

  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请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

  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D.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

C.

  解析: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

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A项错误。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

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那些人给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要给予庇护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既可以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可以不将其引渡给甲国。

因此,本题所述情形下,C项当选。

在国际法上,一国不能以国家名义在另一国法院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90.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现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

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

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何者为错误?

  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自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战争法规则的拘束

  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

  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战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

  答案:

ABCD.

  解析:

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战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战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战争法规则。

《日内瓦公约》第2条规定:

“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约束。

”也就是说,公约的规定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对于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且正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缔约国也具有约束力,所以C项错误。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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