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央音乐学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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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具有文学门类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文学硕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文学博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教育等研究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包括音乐表演、作曲等专业方向。

本院还具有“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四条文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艺术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表演与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应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毕业时应提交一篇学位论文(具体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并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作曲与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承担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熟悉古汉语。

第七条作曲技术理论及音乐学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论文。

作曲方向的研究生应有入学后创作的大型或中型音乐作品(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八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没有条件举行音乐会的,要进行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主科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

第九条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及作曲方向研究生的学位音乐会是检验学位水平的重要环节。

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的文学硕士研究生,须首先完成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文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作曲方向研究生须举行作品音乐会(如无条件举行作品音乐会,也可按规定提交总谱或总谱加音响)。

艺术硕士方向的研究生要举行两场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艺术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

文学硕士的音乐会一般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艺术硕士两场音乐会的后一场也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

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评议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音乐会申请程序:

1.提出音乐会的申请最迟应在毕业学年的3月底之前。

申请人可到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系(部)公章后由系秘书交回研究生部。

作曲专业如无条件举行音乐会,则须在毕业学年度的4月20日前提交学位作品。

2.音乐会评审组成员(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由4人组成,名单由申请人所在系(部)参照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要求拟定评审小组名单,并填写《硕士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审核,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3.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研究生部负责向音乐会评审组成员颁发聘书。

申请人所在系部秘书于音乐会举行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位音乐会文件袋》(内装《学位音乐会申请表》、音乐会评分单、决议书等),举行音乐会后三天内将文件袋交回研究生部,同时还应提交音乐会节目单及光盘各一份。

4.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系对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评分。

学位音乐会成绩以85分为合格。

5.如作曲方向申请者只能提供总谱或总谱加音响,作曲系应组成作品评审小组对作品进行审议(由2-3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人认可即为通过。

6.学位音乐会(或作品)未通过,可申请重新举行(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博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和系统性、成果性创见;文学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独立的学术见解;艺术硕士论文应是对自己的表演及创作实践做理论层面的概括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一条我院举行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的时间每年有两次,春季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冬季在12月份。

申请论文答辩及提交论文的时间春季在4月5日之前,冬季在11月10日之前。

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事宜,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学位申请人在每年4月初(或11月初)登陆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网页下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意见书》,并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将上述两份文件填好,送交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或11月)中下旬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要求。

包括:

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教学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完成情况等。

对于未达到要求者,研究生部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3.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申请人,须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光盘一张,待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后,于4月20日(或11月2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6份(博士)或5份(硕士)。

作曲方向的博士与硕士学位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交学位作品3份。

论文格式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答辩通过后,提交定稿学位论文5份,学位作品1份(A4纸张胶订成册)。

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6日(或11月11日)起停止接收学位论文和学位作品,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4.研究生部与申请人所在系(部)共同拟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参见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在进行答辩前,委员名单须保密。

5.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3周由研究生部交系秘书,系秘书须于1周内将其分送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

博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个月内分送完毕。

6.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文件袋”,并清点以下材料:

(1)学习成绩单;

(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3)指导教师意见书;(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意见书;(5)学位论文评阅书(3份);(6)答辩委员会名单;(7)答辩程序;(8)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9)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10)表决票(张数同答辩委员会人数);(1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12)作品评议书(作曲专业用);(13)答辩记录本;(14)答辩委员劳务费登记表及劳务费。

7.答辩委员在审阅论文期间,不接待申请人的来访。

申请人不得在此期间咨询答辩委员的意见。

如有违反,经举报核实,取消答辩资格。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4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至少1名外单位的专家。

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5人组成(委员应尽可能由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外单位专家1-2名。

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答辩前须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可以同时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博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或2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是检查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提供依据。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之后,研究生部向论文评阅人发送论文(作曲各方向同时发送学位作品),并通知其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或《学位作品评议书》,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寄送研究生部。

评阅人可参考《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央音乐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文件,审查论文的质量,对论文做出客观评价,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提交答辩等表示出明确的意见。

学位论文的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得举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该委员应及时通知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研究生部,并表明自己对论文的意见。

如意见为“同意通过”,答辩如期举行,其意见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生效;如意见为“不同意通过”,则答辩改期进行。

第六章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

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个人情绪带进论文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学位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对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该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

应该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程序

1.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举行预备会。

根据导师书面介绍的申请人各方面情况以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论文进行充分讨论,交换意见,最后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请人提出的两至三个问题。

预备会时间一般硕士生为半小时,博士生为一小时。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向与会者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3.秘书介绍申请人的简历及教学方案的完成情况,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

4.主席宣布申请人具有论文答辩资格,并请申请人就个人的学位论文作简要报告;

5.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为15-20分钟,博士论文为30分钟左右)。

报告内容包括:

论题资料准备情况与写作情况,论文的框架及主要论点,论文的主要贡献与突破,以及与论文相关的其它事宜;

6.答辩委员会主席代表委员会提出问题。

如申请人需要准备,可以休会(硕士生不超过10分钟,博士生不超过20分钟);

7.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8.答辩委员会委员自由提问,申请人答辩;

9.休会;

10.休会的同时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就答辩是否通过进行议论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含秘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即硕士4名委员须有3票同意,博士5名委员须有4票同意,方为答辩通过。

同意票数未达三分之二以上为不通过。

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将选票封存。

同时秘书根据答辩情况和委员意见,起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经委员讨论通过后,主席签字。

11.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12.主席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论文答辩时间:

硕士生一般为2小时(含预备会半小时),博士生为3小时(含预备会1小时)。

13.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在三日之内,将学位申请人的所有答辩材料送交研究生部备案,并由研究生部将相关材料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位授予的最后审定。

第十八条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

1.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前要认真审阅论文,仔细了解答辩人的简历、学习成绩、学分完成情况、音乐会(作品)通过情况,是否具有答辩资格等情况,为答辩做好准备;

2.主持答辩预备会,根据《指导教师意见书》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讨论,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请人提出的两至三个问题;

3.主持答辩会;

4.主持答辩后的秘密会议;

5.秘密会议后,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6.主席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本》上签名。

第十九条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1.答辩之前,秘书要详细了解答辩人各方面情况;

2.作曲方向研究生举行答辩前,秘书应完成对其学位作品评审的组织工作,并将全部“作品评议书”交至研究生部;

3.秘书要负责答辩预备会、答辩会、秘密会的组织和有关工作,会议期间接待院外委员;负责答辩前通知、提醒答辩委员按时出席答辩会;

4.答辩开始前,先由秘书向会议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称,然后宣布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后,秘书向会议介绍答辩人的简历、学习成绩、学分完成情况、音乐会(或作品)通过情况(评语或分数);

6.秘书负责答辩劳务费的签发;

7.秘书负责填写《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本》、起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提醒主席在《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本》上签名。

全部答辩程序结束后,秘书负责在三日内将所有材料送交研究生部。

第二十条答辩结果

1.通过

通过分两档:

第一档:

答辩通过,论文达到学位要求,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

第二档:

答辩通过,但论文需要修改完善,经导师认可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

申请人在提交修改定稿后的论文同时,须下载填写《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完善认可表》,内容包括:

对论文所作修改的说明;申请人导师的认可意见。

2.不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学位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学位授予

第二十一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全面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通过者即可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八章不受理申请,缓授、不授予及撤销学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受理申请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不予受理:

1.学位音乐会未通过者;

2.不具备学位申请资格,包括课程学习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者;

3.发现有比较严重的问题未作结论者。

第二十三条关于缓授学位

缓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

缓授学位包括论文不必重新答辩与论文必须重新答辩两种情况。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但论文不必重新答辩的处理:

1.因各种原因受记过处分,且经考察尚无明显改进的;

2.答辩委员会已通过,但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中有些概念、提法等内容不准确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其论文必须进行修改的。

对属此情况者,一年内可再次审议,审议程序如下:

1.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再次审议申请;

2.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并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暂不授学位及论文必须重新答辩的处理:

1.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论文水平(或学位音乐会)未达到学位要求,必须进行修改(或重新举行)者;

2.答辩委员会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查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错误事实者。

重新申请的时限为三个月以后至一年以内,并按在学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和论文审查程序重新办理。

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可以重组,重组的答辩委员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关于不授学位

不授学位的决议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不授学位处理:

1.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以及不符合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

2.未通过首次论文答辩,且在限期内经修改、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

第二十五条关于撤销学位

审议范围:

1.对已经被授予学位者,如发现其学位论文确有严重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申请者在申请时确有不符合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事实的。

审议程序:

1.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需复议的材料进行核实、评议等工作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一步核实材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复审,并提出书面报告;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有关核实材料及报告,并进行表决,做出是否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4.对撤销的学位予以公布。

第九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我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分学科设置分委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国家教育部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3年。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目前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共27位委员,召开全体会议至少须有2/3(18位)委员参加,会议决议应是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14位)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查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查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查并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5.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7.审批新增专业方向;

8.审定学位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

9.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委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聘请,分委会主任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各分委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会设兼职秘书1人。

根据我院学科状况,目前已成立了三个分委会,每个分委会9位委员,召开全体会议至少须有2/3(6位)委员参加,会议决议应是全体委员人数的1/2以上(5位)表决方通过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学习、音乐会以及论文答辩等

情况,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定,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就学位工作相关问题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对于国内外在音乐领域中学术成就卓越、具有广泛影响的著名学者,经两名以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学位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其它

第三十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附件:

1.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音乐会申请表

2.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意见书

4.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完善认可表

 

中央音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第五次修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第六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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