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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编.docx

个人所得税汇编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2009-9-2415:

11 朱冬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统一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1】2009年5月,某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向职工王某发放交通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

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30%+3000-2000)×10%-25=135(元)。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9年8月,某企业向职工李某发放的通讯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

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3000-2000)×10%-25=115(元)。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2009年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该职工6月、7月分别取得工资3000元、4000元。

则该企业7月应申报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000-2000)×15%-125=475(元)。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4】2009年2月,某企业按月为职工杨某缴纳年金500元,其中60%归属杨某的个人账户,职工个人也按月缴纳年金200元,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

则该企业每月应申报扣缴杨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60%+5000-2000)×15%-125=370(元)。

  五、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5】2009年1月,某企业为职工刘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统一按0.5%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

当月,该职工的工资为5000元。

则该企业每月应申报扣缴杨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5%+5000-2000)×15%-125=328.75(元)。

  六、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由于公司解除职工时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未能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该笔税款流失,而税务机关相对扣缴义务人而言,更难取得纳税人的信息,难以追缴到税款。

因此,从工作便利出发,也应该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在许多金融保险企业较为常见,而且企业在赠送实物时,往往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赠送的实物,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是现金形式,这就需要纳税人个人支付现金给扣缴义务人,才能更方便的进行扣缴。

此外,对企业以前年度进行检查时,经常会发现赠送实物时无明细记录,因此就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带来了困难,鉴于此项原因,总局规定可按一定的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统一扣缴比例的制定权限未作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成文日期:

2011-04-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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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

即:

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分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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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的

2011-4-2216:

1 中国税务网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们单位有个员工本月按劳动法赔偿金支付了83110.38,她在单位工作了11年,目前本市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是2580元/月。

请教下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成文日期:

2011-06-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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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成文日期:

2011-01-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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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分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打印】 【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成文日期:

2011-01-30

字体:

【大】【中】【小】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成文日期:

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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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 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0元的 5

  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

2011-07-2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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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http:

//202.108.90.173:

7001/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32/11606608.html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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