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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规定

公务员考勤规定

篇一: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时间:

20XX-07-1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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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

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

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

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

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

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

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

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

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

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

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

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

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

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

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

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

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

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

(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搬迁假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出差假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

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值班假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准备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驻外回国休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

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

公务员考勤规定)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

(一)、

(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

篇三:

公务员假期规定

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

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路程假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

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

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

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

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

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

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

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

(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工伤假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搬迁假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出差假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

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值班假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准备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驻外回国休假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带薪年休假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的待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

(一)、

(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

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①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

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

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

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

①附件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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