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6977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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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69777

增值税转型已实施2年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具体问题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政策把握不一致,征纳税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特将实际操作中常出现的问题归纳整理如下:

问题一:

如何把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

答:

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案例一:

某公司购买了二辆大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用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能否作为运输工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

而该公司购入的大客车,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及材料的运输,故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二:

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大楼,为公司领导办公室购入的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由于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系供领导休息所用,属于个人消费,故该项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

某企业购入小型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一般来说,办公室和接待室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场所,且小型空调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附属设备,故该企业购入的小型空调,可视同与生产经营有关,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二:

如何把握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限,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时限掌握,购入大型设备且安装时限较长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有分期付款性质的,可分时段处理。

案例四:

某企业2008年7月签订“物流自动化系统采购”商务合同,设备于2008年全部运抵企业,并在年底开始部分安装,还有部分安装调试在2009年完成。

合同总金额2000多万元,其中2008年支付1100万元,2009年支付600多万元,2010年支付300多万元,尚未支付300多万元,2010年取得全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设备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从付款方式上看,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可视作分期付款,按合同约定已在2008年付款的部分,虽然取得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按合同约定应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付款的部分,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1-5-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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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会计培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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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问题三:

如何把握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答:

智能化楼宇是现代建筑与高新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进行优化组合,获得高效率、高功能与高舒适性的工作环境。

智能化楼宇,智能建筑包括通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技术自动系统,通常被人们称为3A。

例如我们常用的电梯监控系统、高速宽带计算机网络系统、门禁控制系统等都源于智能化控制系统的控制和管理。

智能化楼宇就是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包括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

案例五:

某商业零售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该企业购入的刷卡器及监控系统,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六:

某企业因更新改造购置的母线槽、低温液体贮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工业生产用槽(代码为0321)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归属于构筑物,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置的低温液体贮槽虽然是工业生产所用,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企业购置的母线槽用于电线分布,同样属于列举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七:

某食品制造企业购入风淋室的相关设备,其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风淋室的相关设备以建筑物为载体,用于员工进出车间除尘,属于配套设施,故该企业购入的风淋室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四:

如何把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

答:

在实际操作中,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目录内,但是,有些固定资产虽然纳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中,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1—03”(即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固定资产;二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也就是说,专用设备仅限于此行业的生产企业所用,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三是分类代码“63”及“80”以后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与生产经营无关,若与生产经营无关,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案例八:

某食品制造企业因购置建造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十条第

(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构筑物包括污水处理池(031103),应属于不得抵扣的范畴,故该企业购建的污水处理初沉池、改造池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九:

某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购置的冷却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所称的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虽然塔归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构筑物大类,但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第27大类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设备中,冷却塔(代码为271409)归属于冷热交换设备,是炼油、化工、橡胶及塑料生产企业的专用设备。

该企业购置的冷却塔用于生产线和产品降温,故其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案例十:

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用来提升公司形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目录,字画等古董归属于文物类(大类为86),故该公司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关系,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

新建供热公司于城市内铺设的供热管道可以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锅炉属于此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铸铁管的管道,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中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此管道是专用于供热的输送管道,不在财税[2009]113号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2、03中,也就是说不为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供热公司在地下铺设的用于向供热户输送热力的管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修建及以后维修而取得的进项税,均不能抵扣。

建造房屋用的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房屋及其附着物,如:

钢材,水电安装等,只有当房屋已经建造后进行的维修在不超原值一定比例时才能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下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税[2009]11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9-09-09

字体:

【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附件下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名称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01   土地     

01 1  生产用地    

01 1 1 工业生产用地:

生产车间用地、矿山用地、其他工业生产用地    

01 1 2 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其他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01 1 9 其他生产用地:

盐田用地、其他未予分类的生产用地    

01 2  交通邮电用地:

铁路交通用地、公路交通用地、水运交通用地、民航交通用地、邮电用地、其他交通邮电用地    

01 3  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3 1 行政机关办公用地    

01 3 2 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3 3 社会团体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3 9 其他办公及业务用地    

01 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1 4 1 供应设施用地    

01 4 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01 4 3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01 4 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1 5  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01 5 1 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职工及单身宿舍、学生宿舍、其他居住用地    

01 5 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商业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1 5 3 社会福利用地    

01 5 9 其他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01 6  科学研究用地    

01 6 1 科研试验基地    

01 6 2 农业试验田    

01 6 3 科学研究与设计用地    

01 6 4 实验室用地    

01 6 5 气象业务用地    

01 6 9 其他科学研究用地    

01 7  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01 7 1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台用地、图书阅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所用地、公园用地、其他文化娱乐用地    

01 7 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场馆用地、其他体育用地    

01 7 3 教育用地:

高等教育用地、中等教育用地、初等教育用地、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特殊教育用地、成人与业余教育用地、其他教育用地    

01 7 4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所用地、卫生防疫用地、环保卫生设施用地、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01 7 9 其他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用地    

01 8  特殊用地    

01 8 1 军事用地    

01 8 2 外事用地    

01 8 3 保安用地    

01 8 4 文物古迹用地    

01 8 5 宗教用地    

01 8 9 其他特殊用地    

01 9  其他用地    

01 9 1 仓储用地    

01 9 3 绿地    

01 9 5 广场    

01 9 9 其他未予分类的用地    

02   房屋    

02 1  生产用房    

02 1 1 工业生产用地    

02 1 3 农林水用房    

02 1 9 其他生产用房    

02 2  交通邮电用房    

02 2 1 铁路交通用房    

02 2 2 公路交通用房    

02 2 3 水运交通用房    

02 2 4 民航交通用房    

02 2 5 地铁用房    

02 2 6 邮政用房    

02 2 7 电信用房    

02 2 9 其他交通邮电用房    

02 3  办公用房    

02 3 1 行政单位办公用房    

02 3 2 社会团体办公用房    

02 3 9 其他办公用房    

02 4  科研、气象用房    

02 4 1 科学研究和设计用房    

02 4 2 科学实验用房:

试验基地用房、实验室用房、其他科学实验用房    

02 4 3 气象用房    

02 4 4 气象设施用房    

02 4 5 天文台用房    

02 4 9 其他科研、气象用房    

02 5  文化教育用房    

02 5 1 文化用房:

新闻出版用房、文化艺术团体用房、广播电视用房、图书、展览用房、历史文物用房、其他文化用房    

02 5 2 教育用房:

高等教育用房、中等教育用房、初等教育用房、其他教育用房    

02 6  医疗卫生体育用房    

02 6 1 医疗卫生用房:

 医疗业务用房、医疗防疫用房、其他医疗卫生用房    

02 6 2 体育用房:

室内体育比赛场馆用房、室内体育训练场馆用房、其他体育用房    

02 7  特殊用房    

02 7 1 军事用房    

02 7 2 外事用房:

外国驻华领、使馆用房、外国驻华商贸机构用房、外国驻华人员生活用房    

02 7 3 公共安全用房:

监狱、看守所、劳改所、其他公共安全用房    

02 7 4 宗教用房    

02 7 9 其他特殊用房    

02 8  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    

02 8 1 居住用房:

职工宿舍、学生宿舍、居民住房、其他居住用房    

02 8 2 娱乐用房:

游乐场(所)用房、俱乐部、影剧院、舞厅(音乐厅)、文化宫、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其他娱乐用房    

02 8 3 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供应设施用房、施工与维修用房、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用房    

02 8 4 商业及服务用房:

金融服务业用房、商业服务业用房、旅馆服务业用房、饮食服务业用房、其他商业及服务业用房    

02 8 5 社会福利用房:

疗养(休养)用房、社会福利院(所)用房、其他社会福利用房    

02 9  其他用房    

02 9 1 仓储用房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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